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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家里抓了一只老鼠 (1人在浏览)

我该怎处理才好,求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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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用火烧死 恐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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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搞笑的老鼠,看了这个帖子,郁闷的心情突然消失啦。自愉自乐也是一件好事。
 
我看很快他会无聊而死,跟你一样。
 
QUOTE(zserdx @ 2011年07月03日 Sunday, 04:10 PM)
楼主,你的几项选择都不可取。老鼠虽然是公害,照理是人人喊打,但考虑到它是在特定时期犯罪,为免影响社会河蟹,建议楼主以教育为主,尽快结案(放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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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OTE(大大的 @ 2011年07月07日 Thursday, 10:37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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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被锁了的帖子!


论“特定环境犯罪”的荒谬


DD学习“汪x讲话给力茂名反腐”


http://0668.cc/index.php?showtopic=173235
http://www.qstheory.cn/lg/bf/201104/t20110408_75941.htm
时间:2011年04月08日 15时20分 来源:求是理论网 作者:牟方宇



  “要严肃查处重点领域和关键岗位发生的腐败案件,坚决遏制腐败现象易发多发势头。既要集中打击少数严重腐败的人和事,也要客观地处理特定情况下出现的违法违纪问题”,就是要求办案要有重点和针对性,不能胡子眉毛一把抓,要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维护茂名稳定、促进茂名发展”,就是说通过惩处他们才能实现“取信于民凝聚人心”的稳定。“加快查清问题、及时结案”,就是要不枉不纵,让“有问题”的人尽快浮出水面,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重证据重调查研究,正确适用法律,准确定性,办案不能久拖不决,甚至违法超时,要快立快侦快结快诉快判。
  学习了“牟方宇”书记的“特定情况下出现的违法违纪问题”论(简称“特定环境犯罪”论),“玄海拾贝”的就如坠云里雾里了DD怎么还有“特定环境犯罪”?不是法律系毕业的学生,确实没办法理解“特定环境犯罪”的说辞,因为鄙人知道所有犯罪都有特定的时空环境。例如错划了地主富农这种错误吧,“玄海拾贝”与“中南海”的胡总书记就没有这个可能了,因为现在可是二十一世纪了,我们俩怎么也穿不过时空隧道回到五十年代,将中农划进了地主富农的队列。又如撞人后又杀人的“药家鑫”吧,如若他开车不撞倒了女子张妙,而张妙又没有在记车号,大学生“药家鑫”此时岂会操起匕首连刺数刀,致张妙身亡。你说“药家鑫”杀人这种情况是否算得“特定环境犯罪”?恐怕没有半个人会说“药家鑫”杀人的环境特殊,更不属于“牟方宇”书记所说的“特定环境犯罪”,因为这是属于民事案件,不是当下所言的“贪腐”犯罪。“玄海拾贝”更不明白犯罪的定义了,莫非“贪腐犯罪”还有特定的环境?当然了,如若没有一个特定的环境,你想贪腐,想在四月十日前(电白的可延时至四月三十日)向有关单位自首,恐怕你还没有这样的级别与权利呢!那么,这种“级别”算不算“特定犯罪环境”?如若如此界定是否犯罪,那犯罪的唯有广大没有这种特定环境的小民了。如此论来,难道“罗书记”和“李书记”就缺乏这样的“特定环境”?如若“罗书记”与“李书记”同样具有这样的“特定犯罪环境”,那为何“罗书记”与“李书记要面对省检察院的直接逮捕和审讯?莫非省检察院又误进了“特定环境犯罪”的范畴DD搞错了?如果世界上存在“特定犯罪环境”的先例,那省检察院自然属于特赦的范畴DD没有罪。
  或者“玄海拾贝”的一个邻居(当然要没有特定环境背景DD一介平民百姓),有一天忽然收到别人误送过来的100万“贿赂”,说不定这就属于犯罪了,因为其没有“特定犯罪环境”。那么我们的检察院和法院怎么判他的“受贿罪”?这与行贿受贿的定义有没有冲突?“受贿”的主体有没有“受贿罪”应有的条件?或者我们根本就无法将之定性为“受贿”?如果“玄海拾贝”的这个邻居的“受贿罪”不成立,那么什么人才具有“受贿罪”的权利?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规定: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如此看来,“玄海拾贝”这个邻居根本就不属于“受贿”,更没有“受贿罪”可言,因为其并非“国家工作人员”,更没有“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因为他是白拿白不拿了100万。既然“玄海拾贝”的邻居无可能犯“受贿罪”,“罗书记”与“李书记”也有“特定犯罪环境”,那谁还有可能犯“受贿罪”?若没有了“受贿罪”,又何来“行贿罪”?既然没有了“受贿罪”与“行贿罪”,具有普遍性的公民又没有具备“受贿罪”的条件,“罗书记”与“李书记”又有“特定环境犯罪”的特赦条件,那最高人民检察院还搞什么“受贿罪”与“行贿罪”的条款?那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人大”是否要收回已经发出的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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