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惊:杨近四千万财产来历不明,意味着什么? (1人在浏览)

k3503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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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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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有近四千万财产来历不明,意味着什么?

杨有近四千万财产来历不明,说明杨虽然贪,但还是个有点良心的人,很多向他行贿的官员能幸免无事,保护了一大批被他提拔的电白高官,保存了“革命的种子”,真正做到了“牺牲我一人,幸福千万人”,因此杨曾说“我是对得起电白人民的”,错!应该说我是对得起电白官员的!
 
宇文泰问:“国何以立?”



苏绰答:“用官。”



宇文泰问:“如何用官?”



苏绰答:“用贪官,反贪官。”


宇文泰不解的问:“为什么要用贪官?”



苏绰答:“你要想叫别人为你卖命,就必须给人家好处。而你又没有那么多钱给他们,那就给他权,叫他用手中的权去搜刮民脂民膏,他不就得到好处了吗?”



宇文泰问:“贪官用我给的权得到了好处,又会给我带来什么好处?”



苏绰答:“因为他能得到好处是因为你给的权,所以,他为了保住自己的好处就必须维护你的权。那么,你的统治不就牢固了吗。你要知道皇帝人人想坐,如果没有贪官维护你的政权,那么你还怎么巩固统治?”



宇文泰恍然大悟,接着不解的问道:“既然用了贪官,为什么还要反呢?”



苏绰答:“这就是权术的精髓所在。要用贪官,就必须反贪官。只有这样才能欺骗民众,才能巩固政权。”



宇文泰闻听此语大惑,兴奋不已的说:“爱卿快说说其中的奥秘。”



苏绰答:“这有两个好处:其一、天下哪有不贪的官?官不怕贪,怕的是不听你的话。以反贪官为名,消除不听你话的贪官,保留听你话的贪官。这样既可以消除异己,巩固你的权力,又可以得到人民对你的拥戴。其二、官吏只要贪墨,他的把柄就在你的手中。他敢背叛你,你就以贪墨为借口灭了他。贪官怕你灭了他,就只有乖乖听你的话。所以,‘反贪官 ’是你用来驾御贪官的法宝。如果你不用贪官,你就失去了‘反贪官’这个法宝,那么你还怎么驾御官吏?如果人人皆是清官,深得人民拥戴,他不听话,你没有借口除掉他;即使硬去除掉,也会引来民情骚动。所以必须用贪官,你才可以清理官僚队伍,使其成为清一色的拥护你的人。”


他又对宇文泰说:“还有呢!”



宇文泰瞪圆了眼问:“还有什么?”



苏绰问:“如果你用贪官而招惹民怨怎么办?”



宇文泰一惊,这却没有想到,便问:“有何妙计可除此患?”



苏绰答:“祭起反贪大旗,加大宣传力度,证明你心系黎民。让民众误认为你是好的,而不好的是那些官吏,把责任都推到这些他们的身上,千万不要让民众认为你是任用贪官的元凶。你必须叫民众认为,你是好的。社会出现这么多问题,不是你不想搞好,而是下面的官吏不好好执行你的政策。”



宇文泰连声说:“俺懂了!俺懂了!”
 
“用贪官,反贪官”,高棋。世事如棋局局新!
 
精辟!!
 
http://news.163.com/11/0623/20/778SQU5200014JB6.html
原杭州副市长许迈永案二审维持死刑判决
2011-06-23 20:39:00 来源: 中国新闻网(北京) 有12363人参与 手机看新闻 转发到微博(44)
核心提示:6月21日,浙江省高级法院就原杭州市副市长许迈永受贿、贪污、滥用职权案进行二审裁定,维持其死刑判决。据检方指控,许迈永收受索取他人财物1.45亿元,侵吞国有资产5300万余元,此外他违规退还有关公司土地出让金7100万余元,涉案金额超过2亿元。


杭州市原副市长许迈永(资料照片)

中新社杭州6月23日电 记者23日从浙江省高院获悉,浙江省高级法院6月21日就原杭州市副市长许迈永受贿、贪污、滥用职权案进行二审裁定,维持宁波市中级法院此前对许迈永作出的死刑判决。

1995年5月至2009年4月间,许迈永利用担任萧山市副市长、杭州市西湖区代区长、区长、区委书记、杭州市副市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取得土地使用权、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受让项目股权、承建工程、结算工程款、解决亲属就业等事项上谋取利益,收受、索取他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45亿余元。

许迈永还利用担任国有公司杭州金港实业有限公司董事长的职务便利,侵吞国有资产共计人民币5300万余元。


此外,许迈永在任杭州市西湖区区长、区委书记期间,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违规退还有关公司土地出让金7100万余元。

5月12日,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杭州市原副市长许迈永受贿、贪污、滥用职权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许迈永犯受贿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贪污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许迈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浙江省高级法院二审裁定,维持宁波市中级法院此前对许迈永做出的死刑判决。(完)

(本文来源:中国新闻网作者: 李飞云 ) 责任编辑:NN024
 
广东省政协原主席

个人履历
  1963-1967年中山大学中文系汉语言文学专业学习   
1967-1968年留校待分配   
1968-1970年台山县(今台山市)烽火角0507部队战士   
1970-1982年省革委会保卫组、省公安厅办公室办事员   1982-1983年省公安厅办公室副科长   1983-1985年省公安厅研究室副主任、主任   1985-1986年佛山市公安局党委副书记、副局长(挂职)   

1986-1990年省公安厅副厅长、省政法领导小组副秘书长   

1990-1991年省委政法委专职副书记兼秘书长(正厅级)  
 
1991-1993年省委政法委副书记,省公安厅厅长、党委书记   


1993-1998年广东省委常委、政法委书记,省公安厅厅长、党委书记(其间:1996.04-1996.07在中央党校进修一班学习)  
 

1998-2000年广东省委副书记
、政法委书记,省公安厅厅长、党委书记
2000-2002年广东省委副书记、政法委书记   2002-2004年广东省委副书记、省委党校(广东行政学院)校(院)长   

2004-2008年广东省第九届政协主席、党组书记   2008年 广东省第十届政协主席、党组书记   中共第十六届中央候补委员,中共十七大代表,   第十届全国人大代表,第十届全国政协委员。   中共第十六届中央候补委员。中共十四、十五大代表。  

 1993年10月被授予副总警监警衔。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1992年2月至2009年4月,被告人陈绍基利用担任广东省公安厅厅长、中共广东省委常委、广东省政法委书记、广东省委副书记、广东省政协主席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单独或者伙同其子陈子翊、情妇李泳(均另案处理)索取及收受他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2959.5万余元。
 
  请问:在同等金额的情况下,“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和“受贿罪”哪个刑罚重?
  个人认为,如果想真正打击贪污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刑罚必须重于“受贿罪”的刑罚。这样,当事人就会避重就轻选择“受贿罪”,供出更多的行贿者。否则,当事人就会选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从而隐瞒行贿者。
 
中国的今天tan官wu吏当道,金钱物欲横流,民族道德沦丧,dang员干部信仰消亡!!!爱国的队伍里,只有无权、无钱、无私、无畏的挣扎在社会最底层的人民群众了――也就是充斥在官方媒体上的、被蔑称为“草根”、“草民”、老百姓!!!

高官权力太大,不是贪污,就是受贿,再就是堕落地包情妇,嫖暗娼,玩儿同事,这些靠出卖灵魂买了权位的“精英”能爱党爱国,能期冀他们与党和群众同心同德?!

他们贪掠的国家财富、民脂民膏虽不够富可敌国,却也足够泽被他们十世子孙了!他们或手持一到多国护照,或将子女亲友移民美国等西方敌对势力“发达”国家,裸官在位,继续贪掠,一俟国家民族危难,不是逃亡,就是卖国!!!
 
QUOTE(悲哀的代课教师 @ 2011年06月24日 Friday, 01:11 AM)
  请问:在同等金额的情况下,“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和“受贿罪”哪个刑罚重?
  个人认为,如果想真正打击贪污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刑罚必须重于“受贿罪”的刑罚。这样,当事人就会避重就轻选择“受贿罪”,供出更多的行贿者。否则,当事人就会选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从而隐瞒行贿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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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说得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就是还没有很好地坦白-----供出行贿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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