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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上级违法命令 国土局副局长获罪引争议 (1人在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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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凰网资讯 > 社会 > 法制经纬 > 正文执行上级违法命令 广东一国土局副局长获罪引争议2011年05月18日 08:22
来源:南方日报 作者:杨大正
字号:T|T4387人参与64条评论打印转发

昨日,何耘韬的女儿鞠躬感谢网友和媒体的关注。杨大正 摄

●家属开媒体见面会,称何耘韬怎么做都得“错”

●廉江相关部门以案件尚在上诉为由拒绝采访

昨日,本报报道了廉江市国土局副局长何耘韬执行市政府会议纪要违规发证获罪的消息,引发舆论关注。其中所反映的公务员明知上级决定或者命令明显违法还去执行,该承担何种责任,成为关注的热点。

《高三女生微博救父》追踪

“我感觉到了网络的力量,微博上很多人安慰和支持我,祝福我爸爸会尽早重见光明。”昨日下午,廉江市国土局副局长何耘韬的女儿何倩(化名)在家属组织的媒体见面会上深深鞠躬,感谢网友和媒体的关注。

何耘韬的妻子也在会上发言,短短几分钟内数度哽咽。据何的家属透露,目前很多相关部门的领导前来说情要求何耘韬认罪,“但是我们仍然坚持,因为我们相信公平和正义。”

昨日,南方日报记者前往廉江市相关部门了解情况,但是各部门领导均以案件尚在上诉为由拒绝采访。

●何耘韬妻子:他怎么做都得“错”

何耘韬妻子冯丽在发布会上,以《怎么做都得“错”》为题发言。冯丽称,何耘韬在事发当时发现金都公司未交清土地出让金,一再坚持不予办证,也多次向市政府汇报,但是迫于上级压力,不得不给其办证。现在法院以玩忽职守罪判何耘韬有期徒刑6个月,作为何耘韬本人和家属,认为自己间或有错,错在不死守原则,但不构成犯罪。但是,如果何耘韬当时冒死顶住政府和上级压力不给予签字办证的话,说不定早就因“破坏招商引资,破坏廉江的经济建设”而获罪。“总之,这样干也有罪,不这样干也有罪,怎么做都得‘错’。”

冯丽认为,决策者不用承担任何责任,罪过全由执行的干部来承担,执行者没有选择的余地,上级领导错自己必须跟着错。

●廉江市有关部门:案件正二审不接受采访

昨日中午,南方日报记者前往廉江市国土局采访,所有的工作人员都对何耘韬一事避而远之,不愿谈及。局内多名工作人员称,何耘韬的案子大家都知道,但涉案的相关人员要么不在办公室,要么关机。记者多次拨打廉江市国土资源局杨诚镇的电话,均无人接听,记者短信也没有得到回复。

昨日下午,记者前往廉江市委大院采访。市委新闻办主任戚照称,他们几天前曾为此案协助人民日报记者采访联系过法院,因此而被责令写检讨。他告诉记者,廉江法院等相关部门不愿接受记者采访,理由是案件正在二审之中。对于廉江市政府发公函给廉江市检察院和法院的相关背景,他称市政府的人也不愿接受采访。不过,戚照认为,廉江市政府发的公函只代表一种态度,不会干涉检察院和法院办案。

●廉江市委老干部:办了慢慢死,不办马上死

在廉江市委市政府大院内,一位老干部告诉记者,现在大家都知道何耘韬的案子,这段时间他们都在讨论这个事情,公务员在办事的时候怎样处理领导意见与法律程序的关系。其实何耘韬碰到的情况比较常见,公务员难免会遇到,“领导交代的任务,不办不行,办了又违法”。

“办了慢慢死,不办马上死。”这位老干部若有所思地说。“有些(违法违规的)事情当时办了,后来追究起来就慢慢死,不办马上死。”

该老干部还透露,一般来说,现在他们下属办事都要求走程序,大家风险共担。但是领导不走程序,下属也没有办法强求。他认为,“何耘韬还算比较幸运,有文件和会议纪要作证据,很多时候只是口头交代甚至是一个电话打过来,连证据都没有。而且,领导交代任务的时候不签字,先办事再说,但是到时候不补签字也没办法。”

●国土系统干部:何坚持原则曾遭领导批评

“现在公务员不好做。”国土系统一位要求匿名的干部接受南方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何耘韬坚持原则曾遭到过领导的严厉批评,后来屈从领导决议。何耘韬在金都公司土地发证环节中只是审核人,不是批准人,要追究责任应该一查到底,不是随便扯个人出来当“替罪羊”就完全了事。“这一案件的特殊性在于政策决策者升官,执行决议者坐牢,是权力和法律的博弈。”

网友拍砖

昨日,网易新闻首页转载南方日报相关报道,引发网友热议。截至昨日22时30分,网易网友评论已突破3万条。

重庆网友:本人有罪,罪在不坚持原则,但更大的罪是指使他的人,更要严查!

深圳网友:如果这样什么事也没有,那就是平步青云了,只能说机会和风险同存罢了。

山东济南网友:小妹妹,我的女儿今年也参加高考,一定要参加高考!你爸爸的问题一定会得到公正对待的,既然你相信自己的爸爸,那么希望你不要辜负你爸爸的期望,坚强地站立着,迎接来到你面前的任何挑战,好吗?

决策者也应被问责

专家观点

中国政法大学公共决策研究中心主任何兵教授认为,本案中何耘韬并没有玩忽职守。上级有命令权和指挥权,下级应该遵守上级作出的决定,但是如果上级的命令明显违法,那么下级可以提出意见,不执行决定;如果执行决定出现问题,应该实行问责制,追究领导责任。

国家行政学院教授竹立家曾就这方面问题做过很多调研。他认为,按照《公务员法》,公务员在遇到上级的错误决定时,应该提出质疑和反驳意见。在这个过程中,公务员要避免犯错最关键的是个人要有判断力,现在很多公务员都缺乏判断力,只听领导讲,而不是根据法律、政策和条例来作出决定,这些现象需要引起警惕。

竹教授认为,出现这种情况最根本的原因是,很多地方都没有监督,没有惩处。他认为,如果出了问题,决策者也应该问责。

决策者和执行者一定意义上属共犯

盈科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金牙大状法律网首席律师王思鲁认为,司法机关既然已经对何耘韬案立案调查,就应该启动司法调查,调查强力推动并作出明显违法决定或者命令的决策者和领导是否存在特殊利益交换行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决策者和执行者在一定意义上是共犯,司法部门如果搞选择性执法,将难以服众。

《公务员法》第五十四条:公务员执行公务时,认为上级的决定或者命令有错误的,可以向上级提出改正或者撤销该决定或者命令的意见;上级不改变该决定或者命令,或者要求立即执行的,公务员应当执行该决定或者命令,执行的后果由上级负责,公务员不承担责任;但是,公务员执行明显违法的决定或者命令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南方日报记者 杨大正

实习生 白靖利 湛江报道
 
国土副局长只不过是制度的替罪羊2011年05月18日 06:11
来源:红网
字号:T|T1人参与1条评论打印转发近日广东湛江一名女中学生发微博为父“洗冤”引起网友关注和同情。南都记者查证,其父是廉江市国土局副局长何耘韬,4月15日被廉江市法院以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对司法机关做出的判决,廉江市政府和湛江市国土局均持有“不同意见”,并先后发公函,前者建议廉江市法院“从轻处理”,后者更希望廉江市检察院尽快撤诉。(5月17日《南方都市报》)

人心都是肉长的,看到女孩的“救父”微博,我很感动。我也相信女孩所说的,她的父亲“为人做事清正廉洁”。甚至也希望法院看到她的微博后,改判她的父亲无罪,还他们一家人的天伦之乐。但法律又是无情的,至少到目前为止,她的父亲依然是有罪之人。

何耘韬有罪无罪,廉江市政府和湛江市国土局说了不算,现在法院的判决是有罪,那他就是有罪的,我们还得秉持对于法律的最基本信仰。仅就这起案件来说,廉江市法院值得公众送上掌声。尽管人财物皆受制于地方政府,但法院还是坚持了司法独立的原则,不为行政权力所扰,自主作出了判决。

在我看来,国土地副局长的罪与非罪,并非廉江110万土地出让金拖欠案的核心关注点。最值得探究是――地方政府何以权力如此之大,可以慷公共资源之慨,舍公共财政之利,动不动就对投资者让利优惠?这个“廉江之问”完全可以推及全国各地大大小小的招商项目。

以前经常听到免税免费的优厚招商引资条件,但这种传统的招商优惠已经out了,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早已从“显性优惠”悄然过渡到“隐性优惠”。在一些地方,本该由公共财政投入的公益项目,却奇怪地由投资商包揽了。但公众心知肚明,资本天然地追逐利润,怎么可能从一只逐利的狼变成一只公益的羊?投资商高调公益的背后,往往就是政府在慷公共资源之慨。以廉江来说,倘非案发,廉江百姓何曾知道,一纸政府会议纪要,110万说缓交就缓交了?

科学合理配置公共资源以提高公共服务质量,这样的行政初衷本无可厚非。但如何来保证“科学合理”,“科学合理”的标准是什么?这是公众对公共资源配置的永远追问。科学合理,当然不由行政首长意志来评价,公议纪要也没这个权利。涉及公共资源的重要决策,必须倾听公众意见,才可能最大程度地防止公共资源的公共性模糊,提高公共资源配置的效率,尤其是防范资源性国有资产在流动过程中的“习惯性流失”。

公众之所以对何耘韬给予惋惜和同情,是因为在他的身上折射着许多公职人员的共同履职处境。在某些公共资源的交易过程中,他们总在制度刚性与权力柔性之间反复权衡,而在自上而下的行政权力秩序中,往往又不得不选择妥协与屈从。从这个角度来看,何耘韬案就不仅仅是他个人的悲哀,而是公共资源配置和交易制度的悲哀了。

[作者:陈守湖]
 
执行者有罪,但命令者罪更大!
 
QUOTE(过克 @ 2011年05月18日 Wednesday, 11:58 AM)
执行者有罪,但命令者罪更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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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胁从者罪应该很轻的,而主谋才是主凶,不过谁敢动主凶?
 
不做马上死,做了慢慢死。。。怎么做都是死啊。。所以什么事大家都是踢皮球,这样才可以不死
 
QUOTE(过克 @ 2011年05月18日 Wednesday, 11:58 AM)
执行者有罪,但命令者罪更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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