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论坛网址:https://db2.mom(可微信分享)、https://0668.es、https://0668.cc(全加密访问)

林头镇之幽默:可笑的村民自治选举――来了几十车警察,如临大敌的样子真搞笑 (1人在浏览)

QUOTE(forino @ 2011年04月04日 Monday, 10:04 AM)
笑话!人家上次选举都有分到8张票为何这次才3张?!人家也没指责警察,你硬拉警察上台干嘛?!警察在执行他们的分内事。但吴戴呢?他扣人家的选票就是千错万错!这就可以证明他有意图的扣发选民的选票!
[snapback]3122707[/snapback]​



发选票是吴戴亲自发的?两次都是?如果不是那凭什么指责吴戴?选举只能一人一权、一人一票懂吗?亲属之间也不能相互代替选举,所以上次发了八张票,但这次不一定同样发八张票懂吗?你凭什么说吴戴是有意扣发选民的选票?指责可以单凭主观猜测吗?你看清楚标题了吗?楼主是将警察执行任务的行为作为笑料的懂吗?既然在选举中会发生斗殴甚至会闹出人命,那么吴戴让警察到场维持治安和秩序,即便有如临大敌之感又有什么不当?

我认为任何指责都应该是对事不对人,纵然吴戴在其他方面有千错万错,但在楼主所说的这一件事情上,我们确实还看不到吴戴错在了什么地方,有什么地方是应该受到指责的。评论要有公德心。
 
QUOTE(酷男 @ 2011年04月04日 Monday, 08:22 AM)
难道你认为警察一定等到出人命成为现实的时候才应该去?

从你所说的情况,看不出吴戴的组织能力和为官品质差在何处,相反,我觉得吴戴和警察都非常忠于职守。

选民登记的工作比较繁重,出一点差错应当允许,谁能无错?问题时你当时提出异议了吗?发选票的人有没有予以核实并补发了选票?如果他们拒绝核实情况和补发选票,那他们的行为才是可以指责的。否则,对他们的工作也不应指责。
[snapback]3122683[/snapback]​




阁下也确是言之成理。

不过,本人还是认为:

1、选举应在和谐的气氛中进行,为何要搞得像第三次世界大战似的?这无疑是组织方的前期工作做得不好,作为林头镇的一哥,吴戴难辞其咎。

2、本人在文中亦曾提到,亭梓的正义塘桥断了三四年,但吴戴居然不闻不问,嘿,从这点看,吴大人的为官品质怎样就不用我说了吧?

3、强调一点:选举开始时,本人并不在家,是在电话中才知道我家的选票莫名其妙的少了五张。当时,只有老少妇孺在家,他们何以申诉何以抗议。等本人赶到家时,选举已进入点票阶段,狼狗警察把门,我又能怎样,只能上网发下牢骚,还请阁下见谅。
 
QUOTE(酷男 @ 2011年04月04日 Monday, 10:38 AM)
发选票是吴戴亲自发的?两次都是?如果不是那凭什么指责吴戴?选举只能一人一权、一人一票懂吗?亲属之间也不能相互代替选举,所以上次发了八张票,但这次不一定同样发八张票懂吗?你凭什么说吴戴是有意扣发选民的选票?指责可以单凭主观猜测吗?你看清楚标题了吗?楼主是将警察执行任务的行为作为笑料的懂吗?既然在选举中会发生斗殴甚至会闹出人命,那么吴戴让警察到场维持治安和秩序,即便有如临大敌之感又有什么不当?

我认为任何指责都应该是对事不对人,纵然吴戴在其他方面有千错万错,但在楼主所说的这一件事情上,我们确实还看不到吴戴错在了什么地方,有什么地方是应该受到指责的。评论要有公德心。
[snapback]3122723[/snapback]​



我同意你的某句话,确实,我们说话要讲道理,更要对事不对人。

那,本人就跟你探讨一番:

1、日本福岛核电站爆炸,你说日本高层有没有责任?如果照你的思路,他们是绝对没有责任的,因为那核电站绝对不是他们亲手建的。照此说来,你说吴戴有没有责任?如此他不负责,那么谁是林头镇的负责人?

2、“亲属之间也不能相互代替选举”,这句话是你说的还是吴戴说的?农村出外务工人员多,在家里的基本都是妇女儿童,如果不能代选,那你说该怎么选?实话告诉你吧:在这次选举中,一人可代四张票。最后,想问你一个小小的问题:你好像挺喜欢“想当然”的看问题,这是为什么?

3、本人的确是将“在此次选举中出动如此多的人民警察”作为笑料,警察还有更重要的事去处理,电白警察本来就不够用,为何如此浪费警力?如此前期组织好一点、宣传好一点,就不会选得如此难看了。

4、阁下挺喜欢当教主,本人也挺欣赏你当教主的模样,但还请你多了解一下再发表的你的高见,好吗?
 
QUOTE(孔子老婆 @ 2011年04月04日 Monday, 12:39 AM)

[snapback]3122662[/snapback]​




  由于接到家人的来电,本人才知道原来我家的选票给扣了五张,所以,本人特意跑回家去学习一番。本人是当天下午三点多到的家,那时已进入点票阶段。他们是在亭梓小学里面点票的,点票期间,小学大门紧锁,门边拴着两只凶神恶煞的警犬,派着几个牛高马大的警察守门,无关人员谁都不可进内
 
在很多公共事件中,民众确曾把某些官员当成假想敌,但更多时候,很多官员何曾不是把民众当成了假想敌?在他们眼中,民众似乎就是一群不可理喻的乌合之众,毫无道理可讲。正是在这样一种对立情绪中,官民之间的沟壑逐渐加深,彼此绝缘,以至于一起原来很普通的公共事件无法得到及时而妥善的处理。在这方面,官方显然比民众更有反思的必要。


转来的。。。。。。不关我事。。。。。。。
 
QUOTE(水东老6! @ 2011年04月03日 Sunday, 03:54 PM)
孔婆,花三十元,拉一横字,上写:民主选举,但我的选票在那?

我保证有媒体进入调查。你先拉,我干活。
[snapback]3122454[/snapback]​



老6!果然经验丰富,学习了,呵呵。

已有省媒向我要材料,但我想还是算了,已经折腾了三次,如果曝光了,还得折腾,受苦受累的还是我等草民。

其实,想把某些大人搞臭,还是有办法可想的的,在横幅上写着某位大人的名字,然后拉到市委、省委那,再然后拍几张照片放到网上,一下子就红了(拉横幅者还可以蒙着面,如此更具喜剧效果)。

天下谁人不拉屎,最怕拉了不擦屁股,但就算擦了,总还会留下一点臭味的,这叫做余臭万年。所以,俺贱民一个,是不怕臭官的,如果他让我不开心,我会让他更臭。

最后,向老六说一个谢,以后多指教,呵。
 
我国《宪法》第27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经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这些规定被普遍解读为是赋予人民享有知情权和监督国家机关的权利。



转来的。。。。。。不关我事。。。。。。。
 
知情权是现代国家民主宪政的基础要素。宪政是建立在人民与政府的社会契约之上的,民众是国家的主权者,政府是实现民意的机关,民众就有权通过各种方式来了解政府的工作情况。而信息又是一种稀缺资源,它大部分集中在政府手中,只有满足公众知情权,公众才能正确辨别和准确判断,从中选举出自己信任的政府,并对政府进行有效的监督。

转来的。。。。。。不关我事。。。。。。。
 
有空再上传其他照片,网速有点慢,受不了啦。

顺便志声明一下:本人是对事不对人,若因言论不当得罪某人,还请见谅,如不肯见谅,请对我动用法律程序。当然,非法程序就免了吧,大家都出来混的,不容易。
 
在今天,通过信息公开保障民众的知情权是很重要的事,因为信息本身就是一种宝贵的资源,它必须在公平与正义的语境下分配使用,来满足社会不同主体的平等需要。如果信息资源只是掌握在某个特定利益团体手中,就很可能造成相关垄断,来对其他主体形成利益掠夺。同样,如果信息资源只是掌握在少数权力手中,这种信息资源也很可能变成贪腐的工具。

洛杉矶市长,因为赠票一事妨碍了民众的知情权而被罚款;中国的一个乡长,一年“三公消费”上百万,无须向民众公开,什么事儿都没有。官要想当得自在,最好到中国来,尊敬的洛杉矶市长,你是否考虑一下呢?




转来的。。。。。。不关我事。。。。。。。
 
自1998年《村民委员会组织法》颁布以来,我国农村的基层民主建设实践走过了10多年的历程,可汲取的经验教训很多。其中最突出的一点是,村民自治大多畸变成为“村官自治”,这是由于没有解决好民主监督的问题所致。所谓村民自治,核心就是“四个民主”,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四者缺一不可,但实践结果是,只完成了民主选举,其他三者则无从谈起。

聪明的浙江农民发现了这个问题,即民主止步于选举,只要投票选出了干部,就没人能管他们了。于是,他们开始动起了如何监督村官的脑筋。最早动监督脑筋的是武义县后陈村的村民,办法很简单,就是成立3个人的村委监督委员会,从早到晚“看着”村官们不让他们乱来。为此,村民们于2004年6月18日这天,特地举行了一个“村务监督委员会”的挂牌仪式。现如今,这一发轫于后陈村的监督模式已在全省30032个村推广,并且作为享誉全国的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经验之举被写入了新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3月30日《中国青年报》)

群众是真正的英雄,假如谁读了我下面的经验介绍再说中国农民素质差不适合搞民主就太没水平了。

综观浙江全省农村正在推行的村务监督办法,概括起来有这么几点:

一是解决权力结构问题。民主监督的重要性大家都认识,故各地都建立了民主理财小组、村务公开监督小组,但大都设在村委会下,组长就是村委会成员,难以行使独立的监督职责,因而大多流于形式,有名无实。而为浙江各地所借鉴的后陈村的经验是,村务监督委员会与村民委员会并列,两者任期相同,成员由村民选举产生,受村民代表会议委托独立行使村务监督权,并对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二是设计了纠错程序。监督委员会一旦发现某项村务有错,就会利用村务监督委员会这一平台立即启动纠错程序,并让监督成员参与到纠错过程中去(例子从略)。此程序的好处在于把原来对村务的事后监督变为事前、事中、事后的全程监督。

三是设置了申诉救济制度。你一个小小的监督委员会,村委会对你反映的问题不予理睬怎么办?那么就向村民代表会议反映,可根据新修订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6条规定,“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假如村委会不召集村民代表会议又怎么办呢?向上级申诉。根据去年7月浙江省纪委颁布的《浙江省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规程(试行)》第17条规定,如果村务监督委员会受到无理阻扰、无法正常工作,或者遭到打击报复的,可以向乡镇(街道)及其有关组织和部门提出申请,上级部门接到申请后应及时予以答复和处理。

四是解决了谁来监督监督者的问题。监督者自己要接受监督,这是民主政治的题中应有之义。这个问题,浙江的农民预先就想好了,那就是村务监督委员会每半年向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报告一次工作,每年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对其成员进行信任度测评,信任票率未达到50%的,责令辞职。而今,这一经验已经写进了上述《工作规程》。

这些都是民主政治的精髓,不管在哪一层级推行都用得着。随着政治体制改革的推进,我国政治民主建设推进的范围和层面将会更加广泛和提高,在这当中,结合浙江村民自治的宝贵经验,认真贯彻落实胡锦涛总书记在3月29日中央政治局第二十七次集体学习时强调的要更加注重行政监督和问责,完善监督体制机制的指示精神,一定会有所启发。


转来的。。。。。。不关我事。。。。。。。
 
真实与公开,是最好的解毒剂。道德观念的差异、立场的不同并不可怕。。。。。。。。。。。。刚学的。。。。。。。。。
 
ha.gif
 

附件

  • post-42310-1301848750_thumb.jpg
    post-42310-1301848750_thumb.jpg
    43.4 KB · 查看: 137
QUOTE(孔子老婆 @ 2011年04月04日 Monday, 11:04 AM)
我同意你的某句话,确实,我们说话要讲道理,更要对事不对人。

那,本人就跟你探讨一番:

1、日本福岛核电站爆炸,你说日本高层有没有责任?如果照你的思路,他们是绝对没有责任的,因为那核电站绝对不是他们亲手建的。照此说来,你说吴戴有没有责任?如此他不负责,那么谁是林头镇的负责人?

2、“亲属之间也不能相互代替选举”,这句话是你说的还是吴戴说的?农村出外务工人员多,在家里的基本都是妇女儿童,如果不能代选,那你说该怎么选?实话告诉你吧:在这次选举中,一人可代四张票。最后,想问你一个小小的问题:你好像挺喜欢“想当然”的看问题,这是为什么?

3、本人的确是将“在此次选举中出动如此多的人民警察”作为笑料,警察还有更重要的事去处理,电白警察本来就不够用,为何如此浪费警力?如此前期组织好一点、宣传好一点,就不会选得如此难看了。

4、阁下挺喜欢当教主,本人也挺欣赏你当教主的模样,但还请你多了解一下再发表的你的高见,好吗?
[snapback]3122736[/snapback]​



你应该看清楚我的帖子是对谁说的,是在什么情况下说的。

我说我喜欢说的,你接受不接受关我鸟事!

我不知道吴戴是谁,我也没有参加过你所说的选举。我所能了解的情况只能依据你的帖子所介绍的情况,我只能根据你说的情况发表意见,如果还有什么隐情导致我发表了什么不当的评论那也是你造成的。

你不是很懂选举法吗?每一选民在一次选举中只有一个投票权是选举法规定的,如果自己投票后再以亲属的名义投票就不是行使一个投票权了。

选举是严肃的事情,可能出人命的选举更是马虎不得,如果在这样的选举中警察不到场维持秩序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那么丢掉性命的人就有可能是你。
 
后台真是硬,上电白论坛这么久了,还不下马

应该快了吧?监狱等着你
 
第七章 选民登记
  第二十六条选民登记按选区进行,经登记确认的选民资格长期有效。每次选举前对上次选民登记以后新满十八周岁的、被剥夺政治权利期满后恢复政治权利的选民,予以登记。对选民经登记后迁出原选区的,列入新迁入的选区的选民名单;对死亡的和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从选民名单上除名。   
精神病患者不能行使选举权利的,经选举委员会确认,不列入选民名单。  
 第二十七条选民名单应在选举日的二十日以前公布,实行凭选民证参加投票选举的,并应当发给选民证。   第二十八条对于公布的选民名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选民名单公布之日起五日内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选举委员会对申诉意见,应在三日内作出处理决定。申诉人如果对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选举日的五日以前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在选举日以前作出判决。人民法院的判决为最后决定。



cx.gif
当事人要小心被。。。。。。。
kun.gif
 
第三十八条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法。选举时应当设有秘密写票处。   
选民如果是文盲或者因残疾不能写选票的,可以委托他信任的人代写。   
第三十九条选举人对于代表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另选其他任何选民,也可以弃权。   
第四十条选民如果在选举期间外出,经选举委员会同意,可以书面委托其他选民代为投票。每一选民接受的委托不得超过三人,并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意愿代为投票。   
第四十一条投票结束后,由选民或者代表推选的监票、计票人员和选举委员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的人员将投票人数和票数加以核对,作出记录,并由监票人签字。
 
第十一章 对破坏选举的制裁
  第五十五条为保障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破坏选举,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以金钱或者其他财物贿赂选民或者代表,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   (二)以暴力、威胁、欺骗或者其他非法手段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   (三)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四)对于控告、检举选举中违法行为的人,或者对于提出要求罢免代表的人进行压制、报复的。   国家工作人员有前款所列行为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以本条第一款所列违法行为当选的,其当选无效。   第五十六条主持选举的机构发现有破坏选举的行为或者收到对破坏选举行为的举报,应当及时依法调查处理;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及时移送有关机关予以处理。
 
第四条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
 
第十二条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村民名单,应当在选举日的二十日以前公布。
cx.gif
 
  可以短信等方式委托他人代投

  据悉,《办法(草案)》将外出打工的和户籍不在工作所在地的“村官”也纳入选民登记。在选举过程中,如果选民因老、弱、病、残等原因确实不便到选举大会会场或者投票站投票的,可以设立流动票箱投票。同时,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选举期间外出不能直接参加投票的,可以以委托书、短信、电子邮件等方式书面委托本村有选举权的近亲属代为投票。没有近亲属的,可以委托本村其他选民代为投票。每个选民接受委托投票不得超过三人。而已接受委托的村民不得再委托其他村民投票。整个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任何人不得亮票、拍摄选票或者在选票上做记号。
 
QUOTE(酷男 @ 2011年04月04日 Monday, 08:22 AM)
难道你认为警察一定等到出人命成为现实的时候才应该去?

从你所说的情况,看不出吴戴的组织能力和为官品质差在何处,相反,我觉得吴戴和警察都非常忠于职守。

选民登记的工作比较繁重,出一点差错应当允许,谁能无错?问题时你当时提出异议了吗?发选票的人有没有予以核实并补发了选票?如果他们拒绝核实情况和补发选票,那他们的行为才是可以指责的。否则,对他们的工作也不应指责。
[snapback]3122683[/snapback]​


我都说了,是他们村委会那些吃屎的定出来的这样的,要怪就怪亭梓人吃屎大的好了,为了争一个村委会主任做,什么搞笑的东西都想得出来,如果你在现场真的笑死你。
 
QUOTE(飞花 @ 2011年04月04日 Monday, 01:32 PM)
我都说了,是他们村委会那些吃屎的定出来的这样的,要怪就怪亭梓人吃屎大的好了,为了争一个村委会主任做,什么搞笑的东西都想得出来,如果你在现场真的笑死你。
[snapback]3122784[/snapback]​



阁下说话时满嘴都是屎,看来你应该在哈佛留过学。
 
QUOTE(酷男 @ 2011年04月04日 Monday, 11:49 AM)
你应该看清楚我的帖子是对谁说的,是在什么情况下说的。

我说我喜欢说的,你接受不接受关我鸟事!
我不知道吴戴是谁,我也没有参加过你所说的选举。我所能了解的情况只能依据你的帖子所介绍的情况,我只能根据你说的情况发表意见,如果还有什么隐情导致我发表了什么不当的评论那也是你造成的。

你不是很懂选举法吗?每一选民在一次选举中只有一个投票权是选举法规定的,如果自己投票后再以亲属的名义投票就不是行使一个投票权了。

选举是严肃的事情,可能出人命的选举更是马虎不得,如果在这样的选举中警察不到场维持秩序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那么丢掉性命的人就有可能是你。
[snapback]3122761[/snapback]​



声明一点:本人不会跟鸟人说鸟事。我宁愿丢掉性命也不愿跟神经系统已经中毒的家伙夹杂不清。你自便吧!
 
  玉山小学就是亭梓小学,黑色字体那还留下那么一丁点痕迹。

――――――――――――――――――――――――――

  我是带着相机去的,但并没有拍到有价值的照片,顶多只能拍到那两只警犬。

  拍照时,那些警察不断地吆喝:“什么人!?干什么的?”
 

附件

  • 村民自治选举照片 003.jpg
    村民自治选举照片 003.jpg
    162.3 KB · 查看: 150
  • 村民自治选举照片 004.jpg
    村民自治选举照片 004.jpg
    179.4 KB · 查看: 142

正在浏览此帖子的用户

后退
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