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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已离岗的代课教师能否获得经济补偿? (1人在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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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已离岗的代课教师能否获得辞退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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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代课教师自己离开岗位,不应获得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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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岗代课教师

Guest
  地方政府一直以来对代课教师的待遇投入非常少,造成代课教师工资过低。受生活所逼,部分代课教师不得不提前离开教育工作岗位。造成这种非自愿离岗,不能完全归咎于代课教师本人,地方政府应负有主要责任。你认为,现已离岗的代课教师,应该或不应该获得“辞退补偿”?
 
QUOTE(离岗代课教师 @ 2010年12月15日 Wednesday, 01:51 PM)
  地方政府一直以来对代课教师的待遇投入非常少,造成代课教师工资过低。受生活所逼,部分代课教师不得不提前离开教育工作岗位。造成这种非自愿离岗,不能完全归咎于代课教师本人,地方政府应负有主要责任。你认为,现已离岗的代课教师,应该或不应该获得“辞退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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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看其他地方的吧,电白很多东西跟其他地方不一样,难说。现在有没有明确的方案,谁都不知道。确定方案前是否向社会公开咨询,不清楚。反正,在电白,跟其他地方做法不一样的事多着呢。

农村已离岗代课教师将纳入养老保险及城乡低保
http://bygl.xjkunlun.cn/10011/10011/10014/2010/1469429.htm
  12月7日,记者从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社保科了解到,自治区为妥善解决好已离岗农村代课教师问题,出台《关于解决自治区已离岗农村代课教师问题的意见》,明确要求各地州对已离岗农村代课教师采取经济补偿、多渠道再就业、纳入养老保险及城乡低保等措施解决,该工作力争在2012年底前基本完成。

  此次政策实施范围是经县(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聘用,或经县(市)教育行政部门认可乡(镇)、村公办学校(含承担农村义务教育的民办公助学校)自聘的,截至2008年12月31日前,曾经在我区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同一乡镇、村公办学校实际代课满1年以上且已离岗的教师,以及符合新政办发〔2009〕120号文件招聘条件但经考核未能转为正式教师的离岗农村代课教师。

  此次政策明确,自治区将建立经济补偿机制,按现行财政体制,各级财政按比例共同承担,自治区统筹,以县为主,补偿资金分年度到位。已离岗代课教师按照代课年限,每代课1年给予离岗上年度本县(市)公办教师年平均工资1个月工资标准的经济补偿。同时,未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且有农村户籍的试点县(市、区)已离岗农村代课教师,可在户籍所在地自愿参加新型农村养老保险。有关基金筹集、个人账户、养老保险待遇和领取条件等具体办法按照自治区新型农村养老保险试点政策规定执行。为减轻养老保险个人缴费负担,对参保的已离岗农村代课教师个人补缴养老保险所需费用,在个人缴费的基础上,财政给予一次性补助。

  此次政策还明确,将符合低保条件的已离岗农村代课教师按现行政策统一纳入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并实施分类救助。已享受过当地安置补偿政策的已离岗农村代课教师不再重复享受上述政策。当地安置补偿待遇低于自治区的,由各地政府视具体情况予以补差,自治区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记者 张慧疆 通讯员 张杨)
 
转贴:
中小学离岗代课教师经济补偿及养老保险补缴管理办法
http://tieba.baidu.com/f?kz=955170955
第一条 本办法依《教师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制定。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离岗代课教师,是指曾在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以全部时间担任教学任务但并非因自身违反《教师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的规定而被动离岗的代课教师。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2009年12月31日前离岗的代课教师。

第四条 各级政府要为每一位申请补偿并经过相关程序确认的离岗代课教师建立档案。

第五条 对离岗代课教师的补偿主要包含经济补偿与社会养老保险补缴。

第六条 对于离岗代课教师,单位经济补偿标准为该市(州)2009年度社会月平均工资。

第七条 离岗代课教师的教龄为每担任一个自然年的代课任务为1年教龄,不足六个月的按0.5年计算,超过六个月少于一年的按1年计算。

第八条 对离岗代课教师的经济补偿总额为教龄乘以单位经济补偿标准。

第九条 在代课期间,用人学校未为其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者,需由市(州)教育行政部门会同财政和社保部门为其进行补缴。教育部门提供补缴名单,社保部门制定标准,财政部门提供专项经费。费用总额经上报,由中央及省一级人民政府核准后按一定比例进行转移支付。

第十条 对于教龄不足15年的,按实际教龄补偿社会养老保险费用,累计不足15年的部分可由其本人选择逐月缴纳或一次性补缴至满15年。

第十一条 对于教龄在15年及以上的,按15年教龄补缴。

第十二条 补缴基数为该市(州)2009年度的社会月平均工资。

第十三条 补缴比例为补缴基数的20%。其中财政转移支付12%,个人负担8%。

第十四条 对尚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代课教师,基本养老金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当月开始支领。

第十五条 对于已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代课教师,基本养老金从财政及个人同时补缴完毕之日起的下月开始支领,并一次性补领从法定退休日起至补交完毕当月的基本养老金。

第十五条 基本养老金的构成和支领方式参照本地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管理办法,并参加今后的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待遇调整。

第十六条 按月支领基本养老金的人员死亡的,分别按死亡时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3个月和10个月的标准给予丧葬补助费和遗属抚恤金,其个人账户余额一次性支付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不再享受其他养老保险待遇。

第十七条 为减轻个人缴费负担,对参保的离岗代课教师补缴所需费用,由财政按人均1000元/教龄的标准给予补助。其中,中央财政、省级财政按6:4的比例(可根据各省人均GDP差异,设置几个水平)分摊。

第十八条 离岗代课教师重新就业的,应随同新用人单位其他职工一同参与社会养老保险,按本办法补缴的个人账户与新用人单位的参保缴费年限和个人账户合并计算。

第十九条 对于离岗代课教师,符合《中小学代课教师聘用与管理办法》者,可根据学校用人需要,按照《中小学代课教师聘用与管理办法》的规定重新应聘,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录用。

第二十条 对于离岗代课教师中有特殊困难的,由各级教育部门调查上报,作为政府救济对象,在社会救助资金中列专项进行重点救助。

第二十一条 对于离岗代课教师,经其本人书面申请,可参加当地就业部门开展各种类型的技能提升培训,培训资金从再就业的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二十二条 各级政府应根据实际情况,通过多种渠道筹集资金,逐步建立代课教师福利基金,用于代课教师的养老保险、医疗保健、困难补助、死亡抚恤、丧葬等开支,使老弱病残代课教师的生活得到社会保障。

第二十三条 各级相关部门在进行资格审核时,一定要公开、公平、公正,要严格执行审核和公示程序,对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者,一经查实,要取消其享受待遇的资格,并要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员的责任,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十四条 对离岗民办教师问题可参照本办法加以解决。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得由市一级主管教育行政机关订定补充规定。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施行。
 
关于尽快出台《中小学离岗代课教师经济补偿及养老保险补缴管理办法》的建议
转自:朱永新教育随笔
http://zyx.eduol.cn/archives/2010/905713.html

一、案由
由于针对代课教师一直缺乏统一、明确及规范的管理政策,导致大量的代课教师非主动离岗。但由于经济补偿标准过低、社会养老保险缴纳不足,从而导致很多代课教师离开教师岗位过后,生活艰辛,老无所养。再加上许多地方政府在辞退代课教师的操作程序上不够完善,加上少数地方政府刻意忽略公开、公正和公平的原则,导致了少数离岗代课教师对地方政府产生了不公正感及不信任感,以致多年来屡有离岗代课教师越级向上访、控告。

尽管各级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努力满足他们的需求,但由于在国家层面上还未出台针对离岗代课教师经济补偿和养老保险缴纳的可行性政策,因此,虽有部分省、市、自治区积极地在探索解决他们的问题,并已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但在更广泛的区域中,离岗代课教师的生存和养老问题依然未能得到很好的解决。

代课教师在我们教育最艰难的时期,做出了重大的贡献,如果没有这些不计付出的代课教师,可以说中国教育就不会有如今的大好形势,而社会经济也不会如此高速发展、繁荣稳定。因此,国家和地方政府不能因为他们离开了教师岗位,就忽略不管,必须要充分尊重他们为中国教育付出的努力、为中国教育做出的牺牲,适度补偿因为过去政策不完善导致的对他们的历史亏欠,从而能够保障他们在生活上的基本需要,使他们能在晚年享受到党和国家的关怀,以至病有所医、老有所养。

二、建议
为了更加有效的解决离岗代课教师的问题,我们建议国家尽管出台《中小学离岗代课教师经济补偿及养老保险补缴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在办法中:

(1)要明确对离岗代课教师进行必要的经济补偿,并依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为其补缴社会养老保险。

(2)要明确对离岗代课教师进行经济补偿的标准。如,对离岗代课教师的经济补偿总额为教龄乘以单位经济补偿标准。其中,单位经济补偿标准为该市(州)2009年度社会月平均工资;离岗代课教师的教龄为每担任一个自然年的代课任务为1年教龄,不足六个月的按0.5年计算,超过六个月少于一年的按1年计算。

(3)要明确对离岗代课教师补缴社会养老保险的责任、缴费基数与标准、及领取条件,如:

Ⅰ、在代课期间,用人学校未为其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者,需由市(州)教育行政部门会同财政和社保部门为其进行补缴。教育部门提供补缴名单,社保部门制定标准,财政部门提供专项经费。费用总额经上报,由中央及省一级人民政府核准后按一定比例进行转移支付。

Ⅱ、对于教龄不足15年的,按实际教龄补偿社会养老保险费用,累计不足15年的部分可由其本人选择逐月缴纳或一次性补缴至满15年。对于教龄在15年及以上的,按15年教龄补缴。

Ⅲ、补缴基数为该市(州)2009年度的社会月平均工资。补缴比例为补缴基数的20%。其中财政转移支付12%,个人负担8%。为减轻个人缴费负担,对参保的离岗代课教师补缴所需费用,由财政按人均1000元/教龄的标准给予补助。其中,中央财政、省级财政按6:4的比例分摊。

Ⅳ、对尚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代课教师,基本养老金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当月开始支领。对于已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代课教师,基本养老金从财政及个人同时补缴完毕之日起的下月开始支领,并一次性补领从法定退休日起至补交完毕当月的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的构成和支领方式参照本地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管理办法,并参加今后的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待遇调整。 按月支领基本养老金的人员死亡的,分别按死亡时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3个月和10个月的标准给予丧葬补助费和遗属抚恤金,其个人账户余额一次性支付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不再享受其他养老保险待遇。

总之,我们要坚持科学发展观,做到与时俱进,就要按照党和国家提出的关注民生、老有所养的要求,把离岗代课教师的经济补偿问题和社会养老问题列入议事日程,并加以认真对待。为了在全国范围内解决离岗代课教师问题,以及为地方政府解决提供指导原则及参考,建议国家尽快出台《中小学离岗代课教师经济补偿及养老保险补缴管理办法》(见附件2)。只有如此,才能更加有效的解决各种离岗代课教师的问题,避免因此而导致的各种社会问题,从而有助于和谐社会的建构。
 
解决代课教师问题不能忽略离岗代课教师
更新时间:2010年12月01日 来源:网络 作者:李锐 点击:753次
http://www.mbdkjsw.com/Item/Show.asp?m=1&d=1026

一、引言
代课教师是指在乡村学校中没有事业编制的临时教师,1984年底以前,他们被称为民办教师,在此前从教的临时教师,基本被转正或清退。1985年开始,教育部为提高基础教育的师资质量,在全国一刀切,不允许再出现民办教师。但不少农村因贫困招不到公办老师,或公办老师不愿去,所以这些空缺仍需临时教师来填补,他们转而被称之为代课教师,并再次大量出现。

但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及免费义务教育开始实施,义务教育经费在制度上得到了财政保证。并且从教育事业的整体发展来看,代课教师的存在不利于义务教育均衡化发展;也与我国的《教师法》和《教师资格条例》相矛盾。在这一历史背景下,代课教师逐步退出历史舞台是大势所趋。但是,由于代课教师的养老保险体制的缺位,加上缺乏统一的管理政策和操作方案,以致各地在代课教师转正和清退的各个环节上不可避免了出现了许多问题,尤其是少数地方政府刻意忽略公开、公正和公平的原则,使得部分离岗代课教师对地方政府产生了一定程度的不公正感及不信任感。这也是多年来屡有离岗代课教师越级上访,甚至将地方政府告上公堂的根本原因。

对于地方政府而言,对离岗代课教师问题的处理也是个两难问题:(1)若出于人性化的考虑,合理解决代课教师的生计、养老问题,那么由于地方政府较为吃紧的财政现状将会雪上加霜;(2)如果刻意忽略经济补偿及养老问题,又很容易会引发一系列的社会问题,并将背负上道义的责难,甚至有违相关法律的风险。可喜的是,许多地方已经在积极探索解决这一问题的长效机制,并已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但在更广泛的区域中,离岗代课教师的生存与养老问题依然未能得到很好的解决。

二、离岗代课教师问题解决的现状

据《中国教育事业年鉴》统计,1997年全国代课教师人数已经高达100.55万人。从2001年开始“逐步清退”到2005年底,全国代课教师数量下降到44.8万人,而到2008年底这一群体人数降到31.1万人。也就是说,从1997年至2008年底,有将近70万代课教师被逐步清退或转正。尽管大多数代课教师都得到了合理的解决,如转正或转岗,但仍有许多代课教师非主动离岗。

对于这些非主动离岗的代课教师,由于缺乏统一的管理政策,各地政府在处理的方式是不同的。有些地方政府限于自身财力,对离岗代课教师没有任何补偿,即使有补偿的,补偿标准也不统一:有的补偿标准是300元乘以教龄;有的是按月聘用工资,每人最高只能获得12个月的补偿。但由于他们长期拿的薪资过低,补偿基数也较低,导致总的经济补偿金额过低,相对于代课教师的付出,远远是不够的。更重要的是,这一群体长期未被纳入社保体系,以致他们被清退之后,养老问题极为突出。

目前,许多地方政府正在积极补救。如安徽凤阳县自2007年6月以来,已为680多名原辞退民办教师办理了社会养老保险,较好地解决了部分原民办教师、代课教师及临时工的养老保险问题,这对于促进当地和谐社会的建构,依法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起到了积极作用;再如广西武鸣县从1988年建立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以来至2006年被统一清退的民办教师、代课人员共1223人,由于各种原因这些人员未能参加养老保险,已经成为该县的信访突出问题,为此,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一次性拿出了1300多万元,支付代课教师聘用期间单位应交部分的养老保险金,从而解决了被辞退代课教师的后顾之忧。最近,陕西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共同发文,将为:年满60周岁、2003年1月底以前曾在农村公办中小学民办教师岗位上工作满3年以上(含3年)的人员和代课人员,离开教学岗位后再没有被企事业单位录用,目前仍为农村居民的,发送养老补助,而尚未满上述规定年龄的此类人员,从到龄次月起享受养老补助。

目前,越来越多的地方政府开始关注离岗代课教师的养老问题,并在积极探索解决办法。但是,我们必须要看到,要在全国范围内解决离岗代课教师问题,仍然需要基于国家层面制定统一的管理政策,并拿出有效的解决办法。尤其是,中央政府根据各地的财政状况,与省级政府按一定比例共同分担解决的成本,尽可能少的增加县、乡基层政府的财政压力。

三、建议

应该说,这些离岗的代课教师在特殊历史时期和特定情况下,为我国的教育事业特别是农村基础教育事业的发展付出了辛勤劳动和努力,也是我国以穷国办大教育现实国情的需要,他们没有完全享受教师的待遇,但却在特定历史阶段发挥着积极作用,特别是在西部地区和偏远农村地区。许多代课教师的故事都与山区、低薪、清贫、坚忍这样的名词相联。人们期待妥善安置这些为社会做出奉献的“人类灵魂的工程师”们。因此,离岗代课教师虽然已经离开了教学岗位,但我们不能磨灭他们曾为我国义务教育做出的巨大贡献。

在解决离岗代课教师的问题上,我们认为解决的关键就是进行合理的经济补偿,并将其纳入到养老保险体系中去。因此,国家应尽快出台统一的政策,并与省级政府共同拿出一定的财政资源,作为专项资金,以对离岗代课教师进行合理的经济补偿,并根据不同的情况为其补缴养老保险金,以将其纳入到养老保险中去。

为此,建议国家尽快出台《中小学离岗代课教师经济补偿及养老保险补缴管理办法》。在办法中:

(1)要明确对离岗代课教师进行必要的经济补偿,并依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为其补缴社会养老保险。

(2)要明确对离岗代课教师进行经济补偿的标准。如,对离岗代课教师的经济补偿总额为教龄乘以单位经济补偿标准。其中,单位经济补偿标准为该市(州)2009年度社会月平均工资;离岗代课教师的教龄为每担任一个自然年的代课任务为1年教龄,不足六个月的按0.5年计算,超过六个月少于一年的按1年计算。

(3)要明确对离岗代课教师补缴社会养老保险的责任、缴费基数与标准、及领取条件,如:

Ⅰ、在代课期间,用人学校未为其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者,需由市(州)教育行政部门会同财政和社保部门为其进行补缴。教育部门提供补缴名单,社保部门制定标准,财政部门提供专项经费。费用总额经上报,由中央及省一级人民政府核准后按一定比例进行转移支付。

Ⅱ、对于教龄不足15年的,按实际教龄补偿社会养老保险费用,累计不足15年的部分可由其本人选择逐月缴纳或一次性补缴至满15年。对于教龄在15年及以上的,按15年教龄补缴。

Ⅲ、补缴基数为该市(州)2009年度的社会月平均工资。补缴比例为补缴基数的20%。其中财政转移支付12%,个人负担8%。为减轻个人缴费负担,对参保的离岗代课教师补缴所需费用,由财政按人均1000元/教龄的标准给予补助。其中,中央财政、省级财政按6:4的比例(可根据各省人均GDP差异,设置几个水平)分摊。

Ⅳ、对尚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代课教师,基本养老金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当月开始支领。对于已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代课教师,基本养老金从财政及个人同时补缴完毕之日起的下月开始支领,并一次性补领从法定退休日起至补交完毕当月的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的构成和支领方式参照本地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管理办法,并参加今后的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待遇调整。按月支领基本养老金的人员死亡的,分别按死亡时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3个月和10个月的标准给予丧葬补助费和遗属抚恤金,其个人账户余额一次性支付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不再享受其他养老保险待遇。

四、结语

代课教师在我国教育发展的早期做出了重大的贡献,如果没有这些不计付出的代课教师,可以说中国教育就不会有如今的大好形势,而社会经济也不会如此高速、稳定的发展。因此,国家和地方政府不能因为他们离开了教师岗位,就不管不问,我们应承认和尊重他们的付出,适度补偿因为过去政策不完善导致的对他们的历史亏欠,从而能够保障他们在生活上的基本需要,使他们能在晚年享受到党和国家的关怀,以至老有所养、病有所医。为此,我们必须要坚持科学发展观,做到与时俱进,并按照党和国家提出的关注民生、老有所养的要求,把离岗代课教师的经济补偿问题和社会养老问题列入议事日程,并加以认真对待。为了在全国范围内解决离岗代课教师问题,以及为地方政府解决提供指导原则及参考,建议国家尽快出台《中小学离岗代课教师经济补偿及养老保险补缴管理办法》。只有如此,才能更加有效的解决各种离岗代课教师的问题,避免因此而导致的各种社会问题,从而促进和谐社会的建构。
 
“解决中小学代课教师和教师工资福利待遇问题”新闻发布会
 省人民政府新闻发布会

  时间:2010年9月10日上午9点

  地点:广州市东方宾馆东方厅

  主题:解决中小学代课教师和教师工资福利待遇


省人民政府副省长 宋海:

四、下一步的工作思路和工作重点。

一是积极做好代课教师的转岗工作。......

二是稳步开展代课教师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和理顺社会保障工作。地方政府对确实无法转岗的代课教师解除劳动关系后给予经济补偿和理顺社会保险关系是法律规定的义务和责任,也是对代课教师历史欠债的合理补偿。
 
当时跟民办老师待遇一样的炊事员是否也同样要获得经济补偿?
 
政府部门应该做好补偿
 
以下内容转自《羊城晚报》:
补偿代课教师应成为国家责任
  首席评论

  SHOUXIPINGLUN


  代课教师是为国家利益而付出的,“代课现象”是历史原因造成的;更重要的是,代课教师存在的地方多为经济不发达地区,补偿标准自然高不了。所以,建议不妨由国家统一补偿他们,调动各种政治资源以解其忧。其实,合理补偿代课教师也是国家重视教育的另一种体现

  据报道,教育部人事司副司长吕玉刚日前表示,教育部严格禁止聘用新的代课人员。对于被辞退的代课人员问题,吕玉刚表示,要给予一定的补偿,同时随着各地保障制度的完善,积极研究争取通过纳入城乡社保、农村合作医疗等办法,解决他们的实际生活困难。

  我们许多人都见证过代课教师艰辛的付出和微薄的收获,可以说他们曾经是支撑中国农村基础教育发展的基石。然而,代课教师由于不适应今天的教育发展要求,他们的命运正在发生大的转折,要么纳入编制,要么离校回家。据报道“全国31万代课教师将于2010年面临集体清退”。他们如何谢幕让人揪心。

  从相关报道来看,不少代课教师是悲情谢幕:甘肃渭源县代课教师王安治从1974年就开始代课,最后只拿到600元补偿金就被清退;另一代课教师赵永福被清退后在建筑工地上搬水泥……他们不但生活困难,而且缺少谋生技能和谋生路径;尽管媒体给予他们关注和同情,有关方面也在妥善安置,但他们的谢幕和出路还是让人心酸和忧虑。

  教育部有关负责人表达了两点意见,一方面对代课人员要给予一定的补偿,另一方面纳入社会保障。我认为,教育部这样的表态没有多少实质意义。每个公民都必须纳入社会保障,因而说与不说似乎没有区别,更何况教育部既管不了社保,又管不了地方政府;要给予一定的补偿,补偿标准究竟是多少?由谁来补偿?拿什么来补偿?并没有一个明确的说法,给公众的印象是喊喊口号而已。

  作为一个为国家教育发展作出过重要贡献的特殊群体,不能完全把清退补偿代课教师的责任推给地方政府。这是因为,代课教师是为国家利益而付出的,“代课现象”是历史原因造成的;更重要的是,代课教师存在的地方多为经济不发达地区,补偿标准自然高不了。所以,建议不妨由国家统一补偿他们,调动各种社会资源以解其忧。其实,合理补偿代课教师也是国家重视教育的一种体现。

  换言之,不妨将补偿代课教师的责任,从地方责任提升为“国家责任”。“国家责任”分为国际责任和国内责任两大类,就国内责任而言,要为国民的生存、发展、安全、健康、幸福生活和可持续发展承担和履行责任。代课教师这一特殊群体的生存、发展理应“另眼相看”。只有纳入“国家责任”, 代课教师才不会是悲情谢幕。

  首先有必要给代课教师以更客观更详细更高层次的评价,让他们光荣离校。教育部有关负责人称,代课人员为我国的教育事业,特别是农村基础教育事业的发展付出了辛勤的劳动和努力,他们的成绩要充分肯定。这样的评价似过于笼统,代课教师的付出和收获需要系统的评价,包括他们的收入、教育成就、权益以及健康情况等等。

  其次有必要出台统一的补偿规则。虽然各地都有补偿规则,但看起来五花八门,有的地方参照国企职工置换身份的补偿标准来制定标准,有的地方参照的是最低工资标准。不仅补偿规则不一,而且地方政府的补偿规则也不一定公平合理,加之要清退的代课教师人数高达31万,因而有必要根据各地情况制定国家补偿规则。代课教师过去待遇不公,现在不能再对其补偿不公了。
  再者,代课教师的补偿资金应该大部分甚至全部,由国家来埋单。从某种意义上来说,代课教师的微薄收入和清贫生活,与国家对农村教育的长期投入不足有一定关系,国家为代课教师补偿也算是“还账”。
冯海宁

http://www.ycwb.com/epaper/ycwb/html/2010-...tent_723481.htm
 
对教育部“有情操作”如何理解海南教育
 2010-01-25 来源:新华报业网 
http://edu.hinews.cn/page.php?xuh=18456

  针对媒体报道的代课老师面临生活困境现象,日前,教育部人事司副司长吕玉刚表示,代课人员问题要“有情操作”、“妥善解决”,在维护学生合法权益的基础上,更多体现对代课人员的人文关怀。(新华网1月22日)
  代课老师群体的出现是时代的产物,是教育资源严重不足和配置不均衡历史背景下的无奈之策。同样,代课老师群体的退出也是时代的产物,教育的大发展、教育资源的增加使得国家有能力让孩子接受更高水平的教育。最近媒体报道了一些地方代课老师被清退之后面临的生活困境,令人心酸动容。教育部显然也注意到了这一点,提出对于代课老师的退出要“有情操作”。
  对于教育部的“有情操作”,我们应当如何理解?理解不同,这四个字的落实标准也会不同,对于代课老师的意义亦不可等量齐观。

  代课老师群体目前面临两个最大的问题:一是清退补偿问题,很多地方给出的清退补偿标准太低,甚至没有补偿。二是失业问题,代课老师除了少数能够通过考核继续站在三尺讲台以外,大部分都必须另谋出路。但是,被清退的代课老师基本都已不是青春年华,再加上很多地方政府和教育部门把代课老师清出校门之后便不管不问,任其自生自灭,多种原因导致他们再就业困难重重。

  如果“有情操作”中的情是怜悯之情,在困境中翘首以盼的代课老师们要失望了,因为怜悯之情根本支撑不起上述两大问题的压力。如果地方政府和教育部门在贯彻落实这个“有情操作”时,把它理解为“怜悯之情”,结果是什么?多给点清退补偿金意思一下也就“仁至义尽”了,这能解决什么根本问题?

  “有情操作”中的这个情应当是愧疚之情,是国家对代课老师群体的愧疚,更是教育事业发展对代课老师的愧疚。在国家教育事业面临困难的时候,是这样一个群体拿着少得可怜的工资兢兢业业地支撑着贫困地区和农村地区的教育事业的大梁,让孩子们免于失学。他们为教育事业的发展付出艰辛的劳动,作出了有目共睹的贡献,这是不能否认的。如今,国家经济实力增强了,教育事业发展了,他们得到的不是回报,这让他们如何接受被清退?让那些受过他们教育和正在接受他们教育的孩子如何理解?

  当然,代课教师一般没有接受过系统培训,教学水平不高,长期任教不利于教学质量和国民素质的提高,从这个角度看,代课教师退出历史舞台是不可避免的。但是,正是因为“不可避免”,我们才更应当感到愧疚。教育部门给予代课老师群体的各种补偿和帮助绝不是怜悯和施舍,而是弥补愧疚的题中之义,是对代课老师群体所付出的牺牲的回报。既如此,在落实教育部的这个“有情操作”时,应当按照什么样的一个标准,地方政府和教育部门应当审慎思量。 南连伟
 
支持补偿,但是这种情况就如同炒股,庄家就是有意把我们这些散户抛下马才肯和轻松地扬长而去呀。
 
以下是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新政办发〔2010〕207号),不知广东省乃至电白县政府能否作为解决现已离岗的在册(省册)代课教师的参考。


http://www.xinjiang.gov.cn/10013/10031/10005/2010/70478.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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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关于解决自治区已离岗农村
代课教师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

自治区教育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民政厅、监察厅等部门《关于解决自治区已离岗农村代课教师问题的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关于解决自治区已离岗农村代课教师问题的意见
教育厅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财政厅 民政厅 监察厅

为妥善解决好已离岗农村代课教师问题,在落实《关于为自治区农村中小学定向招聘教师的实施意见》(新政办发〔2009〕120号)文件精神的基础上,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议精神,按照有利于农村义务教育师资队伍整体素质的提高,有利于农村教师队伍稳定的总体要求,坚持适当从宽、稳妥有序、有情操作的原则,结合现行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按照自治区宏观指导,地州组织,以县为主具体实施的工作思路,切实解决好自治区已离岗农村代课教师问题。

二、实施范围及办法

(一)实施范围。经县(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聘用,或经县(市)教育行政部门认可乡(镇)、村公办学校(含承担农村义务教育的民办公助学校)自聘的,截止2008年12月31日前,曾经在我区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同一乡镇、村公办学校(含塔什库尔干县县城学校)实际代课满1年以上且已离岗的教师(代课期间经县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调整代课岗位的教师,代课年限可累计计算),以及符合新政办发〔2009〕120号文件招聘条件但经考核未能转为正式教师的离岗农村代课教师(不包含在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已实现稳定再就业的已离岗农村代课教师)。

(二)实施办法。对已离岗农村代课教师采取经济补偿、多渠道再就业、纳入养老保险及城乡低保等措施解决。

1、经济补偿

自治区建立补偿机制。按现行财政体制,各级财政按比例共同承担,自治区统筹,以县为主,补偿资金分年度到位。已离岗代课教师按照代课年限,每代课一年给予离岗上年度本县(市)公办教师年平均工资一个月工资标准的经济补偿。领取经济补偿金应签订相关协议。

2、多渠道再就业

县(市)人民政府应积极采取措施,帮助未就业的代课教师实现就业,通过支持自主创业、扶持农业生产、承包土地等多种办法和方式为已离岗农村代课教师提供就业机会,并提供优惠政策予以扶持。要把已离岗农村代课教师作为村级后备干部,在村级组织换届选举中,注重推荐已离岗农村代课教师为村干部人选。农村各类社会公益性岗位要面向已离岗农村代课教师进行招聘,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

3、纳入养老保险

未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且有农村户籍的试点县(市、区)已离岗农村代课教师,可在户籍所在地自愿参加新型农村养老保险。有关基金筹集、个人账户、养老保险待遇和领取条件等具体办法按照自治区新型农村养老保险试点政策规定执行。在城镇有固定住所、有稳定收入的已离岗农村代课教师,本人自愿,签订协议,可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1)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纳。以各年上年度自治区在岗职工社会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不得低于各年上年度自治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费率统一按20%补缴。其中:1996年1月1日以前开始代课的,补缴年限从1996年1月1日起计算,1996年1月1日前在公办中小学代课的时间视同缴费年限;1996年1月1日以后开始代课的,补缴年限从实际代课之日起计算。补缴费用由离岗代课教师个人承担,财政予以适当补助。

(2)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参保人员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且缴费满15年的,可以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参保人员男、女年龄分别达到或超过60周岁、55周岁,累计缴费仍不满15年的,可允许其继续缴费至满15年,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3)财政补助。为减轻养老保险个人缴费负担,对参保的已离岗农村代课教师个人补缴养老保险所需费用,在个人缴费的基础上,财政给予一次性补助,具体补助标准是:不满5年的财政不予补助;5-10年(含5年)每人平均补助0.5万元;代课满10年以上(含10年)每人平均补助1万元。按现行财政体制,养老保险补助费用由各级财政按比例共同承担,财政补助经费分年度到位,并直接拨付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得发放给个人。

4、纳入城乡低保

将符合低保条件的已离岗农村代课教师按现行政策统一纳入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并实施分类救助。已享受过当地安置补偿政策的已离岗农村代课教师不再重复享受上述政策。当地安置补偿待遇低于自治区的,由各地政府视具体情况予以补差,自治区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三、工作步骤

(一)调查摸底,严格界定范围。根据此次确定的解决已离岗农村代课教师问题的实施范围,各地、州统筹指导,各县(市)对已离岗农村代课教师情况进行全面细致的摸底,在充分掌握情况的基础上编制已离岗农村代课教师花名册,并在学校、村、乡镇、县(市)分别进行公示,重点公示教师的代课经历,同时要在自治区和当地主要媒体进行公示。经逐级公示无异议,由地、州将确认后的已离岗农村代课教师花名册及统计表报自治区教育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

(二)制定工作方案。各地、州根据自治区解决已离岗农村代课教师问题的政策措施,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出本地、州解决已离岗农村代课教师问题的具体工作方案并进行经费测算,报经自治区解决已离岗农村代课教师问题领导小组审批后组织实施。

(三)组织实施。各地、州根据自治区批复的工作方案,第一步按要求组织对已离岗农村代课教师身份的认定;第二步组织对符合经济补偿条件的已离岗农村代课教师经济补偿费用的发放;第三步组织人员对纳入养老保险统筹人员的审核工作;第四步将符合低保条件的代课教师纳入当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四)工作总结。各地、州就本地解决已离岗农村代课教师问题形成专题报告(附解决已离岗农村代课教师花名册、统计数据分析)报自治区教育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全区解决已离岗农村代课教师问题工作要在2012年底前基本完成。

四、实施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各地要高度重视解决已离岗农村代课教师问题工作,切实贯彻国家及自治区有关政策精神,有效解决已离岗农村代课教师问题。自治区成立党委、政府分管领导挂帅的解决已离岗农村代课教师问题工作领导小组并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自治区教育厅。各地、州(市)、县(市)也应成立相应的领导协调机构,加强对本地解决已离岗农村代课教师问题的统筹领导,落实各项具体工作。

(二)加强政策宣传,把握舆论导向。解决已离岗农村代课教师问题充分体现了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对广大已离岗农村代课教师的关心。此项工作政策性强、社会关注度高,各地要加强宣传,讲清政策,使这项惠民政策深入人心。同时,要防止其他人员盲目攀比,产生新的不稳定因素。

(三)统筹协调,分工负责。在地、州解决已离岗农村代课教师问题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教育、编制、人社、财政、民政、纪检监察等部门分工协作。教育部门负责已离岗农村代课教师的摸底核实及身份认定;人社部门负责已离岗农村代课教师的工龄认定以及养老保险等相关待遇的审核落实;财政部门负责已离岗农村代课教师经济补偿及纳入养老保险统筹等相关经费的保障;民政部门负责将符合低保条件的已离岗农村代课教师及时纳入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全程监督检查。

(四)阳光操作,严肃工作纪律。解决已离岗农村代课教师问题必须始终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从代课教师的身份确认、人员名单,到经济补偿数额等各个环节都要及时公布,做到阳光操作,确保代课教师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维护政策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对于已离岗农村代课教师提出的合理诉求,要认真研究、妥善解决,力争政策不留死角,工作不出漏洞。要严格执行各项工作纪律,对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者,一经查实,要取消其享受相关政策的资格,并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严重者给予纪律处分。

(五)有情操作,防止工作简单化。各级各相关部门都要带着感情解决好已离岗农村代课教师问题,对于类似本意见第二条第(一)项内容中所涉及范围的,为农村教育事业发展做出过贡献的,要从实际出发,参照本意见中的办法和原则制定解决办法。在具体工作中,要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做到有情操作,防止因工作简单化而激化矛盾。

附件:自治区解决已离岗农村代课教师问题工作领导小组

附件:

自治区解决已离岗农村代课
教师问题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尔肯江・吐拉洪(自治区党委常委)

副组长:靳诺(自治区副主席)

成员:景海燕(自治区党委副秘书长)

刘华(自治区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赵德忠(自治区教育工委书记、教育厅党组书记)

吐尔逊・伊不拉音(自治区教育厅厅长)

杨勇(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党组副书记、副厅长,自治区社会保险管理局局长)

王富强(自治区财政厅副厅长)

宋振亚(自治区教育工委副书记)

李伟(自治区民政厅副厅长)

韩新城(自治区监察厅副厅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自治区教育厅,办公室主任由赵德忠同志兼任。
 
以下是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新政办发〔2010〕207号),不知广东省乃至电白县政府能否作为解决现已离岗的在册(省册)代课教师的参考。
http://www.xinjiang.gov.cn/10013/10031/10005/2010/70478.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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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教师”其性质如“农民工”,均是临时性质。根据“农民工”
近期政策的导向,其有“社保”的权利,即公家应替其购买退休保险
,其本人同样需缴交相应的保险金额。但纵观全社会的“农民工”,
均对缴交保险都觉系负担,且时间不长,往往上交的保险费很有可能
成为累赘。但不管情况如何,此策乃政府对农民工的重视与关怀,至
于农民工本人的意愿如何,政府很难顾全。“民办教师”的性质与待
遇应同于“农民工”,无可能超越本身因素的束缚。至于电白如何处
理“民办教师”,尤其乃离职“民办教师”,此更难处理,因为电白
历年应届师范本专以上毕业生都受学校教员编制所限,均未能悉数进
入教育战线,若非佼佼者,很难取得一国家指标,何况业已离职之“
民办教师”?若电白教师指标被未能获得大专以上学历及学力的人塞
满,而有专业能力的高校毕业生却被拒于门外,你说,电白之教育将
来会发展到什么样子?电白论坛虽有为民申诉的权利,但也没办法改
变政策的合理性。
 
以下是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新政办发〔2010〕207号),不知广东省乃至电白县政府能否作为解决现已离岗的在册(省册)代课教师的参考。
http://www.xinjiang.gov.cn/10013/10031/10005/2010/70478.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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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教师”其性质如“农民工”,均是临时性质。根据“农民工”
近期政策的导向,其有“社保”的权利,即公家应替其购买退休保险
,其本人同样需缴交相应的保险金额。但纵观全社会的“农民工”,
均对缴交保险都觉系负担,且时间不长,往往上交的保险费很有可能
成为累赘。但不管情况如何,此策乃政府对农民工的重视与关怀,至
于农民工本人的意愿如何,政府很难顾全。“民办教师”的性质与待
遇应同于“农民工”,无可能超越本身因素的束缚。至于电白如何处
理“民办教师”,尤其乃离职“民办教师”,此更难处理,因为电白
历年应届师范本专以上毕业生都受学校教员编制所限,均未能悉数进
入教育战线,若非佼佼者,很难取得一国家指标,何况业已离职之“
民办教师”?若电白教师指标被未能获得大专以上学历及学力的人塞
满,而有专业能力的高校毕业生却被拒于门外,你说,电白之教育将
来会发展到什么样子?电白论坛虽有为民申诉的权利,但也没办法改
变政策的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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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查,电白教育战线有国家指标的公办中小学自动离岗教师不下

几百人,这部分人应否也要国家进行补贴?部分下海的教师已盘

满钵满,部分仍然被“打回原形”,但这部分人乃自动离职,至

今尚未有要求政府“赔偿”要求,不知是这部分人不懂维护自己

的权益还是不该强词夺理--耍赖?
 
  对于以上14及15楼的言论,在下并非想在此树立敌对面,只是就事论事而已,也不想泛谈太多。
  我只想为那些不得已而提早离去的代课教师说几句公道话。
  一、14及15楼所说“民办教师”与“代课教师”是不同时代的产物。至于论者为什么将“代课教师”称为“民办教师”,是因对政策不明,还是随意冠戴,我不得而知。我可以肯定:论者对目前在岗的或已离岗的“代课教师”了解不多。
  二、代课教师,从本质上不同于农民工。凡是了解代课教师的人,都清楚代课教师与农民工本质上的区别(如果论者认为代课教师等同于农民工,请明示依据)。请论者不要将“代课教师是教师队伍中的‘农民工’”错误解读为“代课教师”就是“农民工”。即便将“代课教师”理解为“教师队伍中的‘农民工’”,也是不大恰当的。(见南方日报官方网站:
http://opinion.nfdaily.cn/content/2009-02/...ent_4905771.htm
  三、公办教师放弃工作另谋高就,与代课教师因工资待遇太低(每月工资100元至350元),无法保障基本生活所需而无奈提前离开教学岗位,是完全不同的两码子事。请论者注意区分办公教师与代课教师待遇上的不同。
 
代课10年,领到补偿款还不到6000元,请网友们算一算,公不公?
 
QUOTE(月亮之下 @ 2011年03月12日 Saturday, 09:00 PM)
代课10年,领到补偿款还不到6000元,请网友们算一算,公不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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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2000-8-1参加工作,到2010-12-1辞退,补偿年限为10.5年,经济补偿实际是15991.5元,扣除社保个人部分8475.14元,可实领7866.36元。
你的工作年限还不到10年,是9.5年吧?如果是就不会错。
不要忘记了,政府已经帮你买了10年的社保了,已经很不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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