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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4-0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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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近期侦破并公开审理的“高校图书腐败系列案”中,相关人员因私自截留和侵吞返还学校的回扣款或私自收受书商回扣款,而相继以贪污、受贿罪被依法惩处。随着案件审理的结束,案情背后反映出的高校图书采购中的种种问题浮出水面。
“这是行业惯例”
成都市金牛区法院在审理西南交通大学张宇舒、陈艳如及齐洪军在采购教材过程中涉嫌贪污、受贿两案中,张宇舒在法庭上辩解说,其在1999年1月被任命为教务处教材科副科长时就了解到,各个大学在采购教材中都要收回扣,这是行业惯例。他说,上任前,该大学虽对如何收取书商回扣款无规范性规定,但也没有明确禁止,主管此项工作的副校长也是知晓的。
张在法庭上说,他上任时,学校实行“创业分流、减员增效”,并明确规定教材科实行津贴自理,而教材科除了收取图书采购环节中的回扣款,没有别的创收途径。因此他上任后就由陈艳如介绍并一同前往,与某书商谈回扣、拿回扣,“这是在履行职责,是学校允许的”。张还说,由于教材科的工作任务较以前更为繁重,他把收取的回扣当作岗位津贴发了下去,相当于给大家发加班工资,这是科里集体同意的,他没有贪污的主观故意,因此不构成贪污罪。张与其辩护人还辩称,几年来,教材科由陈经手,共向教务处里上交回扣款达196万元,处里打的都是白条。然后根据各科长提供的人员表现情况,以加班费等名义,以流水账的形式将其发给大家或用作不便开支的项目。因此,“科里的分配与处里一样,是企业内部的再分配行为,如果是违法违纪也至多是违反了相关的财经纪律”。
西南民族大学原教务处处长张绍学也在庭审中称,收取图书回扣款是公开的秘密。教务处近年来上交校财务好几百万元,处里截留的只有100多万元,作为“处长基金”,主要用于处里不便开支的项目等。
回扣比例惊人
张宇舒在庭审中的供述,从一个方面揭开了高校图书回扣的黑幕。
张宇舒到教材科上任后的首要任务就是确定合适的书商,具体说就是去谈回扣、拿回扣,由于陈艳如是科里的老同志,具体负责图书采购计划等,对书商比较了解,因此由陈引见一书商并共同到一茶楼去洽谈。由于书商间的竞争一直都比较激烈,而高校图书采购的数额都比较可观,因此为取得稳定的供货权,书商给的回扣比例都很高。按当时的行规,正版图书的回扣比例不低于15%,盗版图书回扣可拿到30%。
事实上,这些钱的来去都没有账目。据张宇舒供述,第一次与书商见面时,在与书商确定合作后,书商还避开陈私下答应另外再给张个人2%左右的好处。这种“暗扣”只有负责人或经办人才可拿到。
可陈艳如在庭上的供述使张宇舒张口结舌。陈称,核收回扣款的事宜是由其一人负责,每次的回扣款都是书商将总书款的17%左右用现金给她本人,她算出2%的具体数额,再将这笔现金交给书商,由书商交给张宇舒。因每次分钱都不签字,她怕以后说不清,就把每次分的钱偷记下来。案发后陈主动交出记录本,记录张个人单独收受回扣共达16万余元。
2003年4月,齐洪军接张宇舒任教材科长。刚上任,他就认为书商给的“点子”低了,最后把回扣比例提为20%。同年10月,书商按照商谈好的比例返了大约30多万元回扣款。同时,书商按齐提供的账户打入4万元,但齐嫌少,书商在当月又打入1.7万元。这样,齐洪军个人拿到的“点子”就达到3%,上任仅半年就收受“暗扣”5.7万元。
究竟损害了谁
相关负责人或经办人私自截留部分回扣款私分或暗中私自接受书商回扣款予以侵吞,最终侵害了谁的权益?
有专家认为,这些案件从表面上看是侵害了国家的教材采购资金,但实质上与医院吃药品回扣没有两样。目前,我国法律确实规定了一些生产经营单位可以在物资采购中享受一定的回扣比例,但都要作为成本核算按要求入账。而大学的图书采购不应是生产经营,就像医院采购的药品一样,最终只能由病人来承担,教材最终也只能是由学生来负担费用。
记者采访了几所涉案大学学生。据这些学生介绍,上4年学,每人交给各大学的书费均在2000元以上。一位法官给记者算了一笔账:如按涉案被告人交代所述,即使按最低回扣15%计算,学校在每位大学生身上都可“吃”到300多元钱。全国有数百万大学生,涉及的金额将是一个天文数字。
专家建议,高校图书采购应该公开招投标进行,享受的实惠应该在减去相关成本后返还学生,学校不应占有,相关负责人或经办人更不能私自截留。从本质上讲,高校图书回扣最终侵害的是学生的权益,该款项不能由学校作为自由资金用来支出不便开支的项目,或以加班费、岗位津贴等名目予以私分。
有的法律专家也谈到,目前若还不具备发还给学生的条件,可以把它设立为基金,规范起来专门用来资助贫苦大学生。“这些款项若用到正处,可帮多少贫寒学子顺利完成大学学业!”一位教育界人士说。
“这是行业惯例”
成都市金牛区法院在审理西南交通大学张宇舒、陈艳如及齐洪军在采购教材过程中涉嫌贪污、受贿两案中,张宇舒在法庭上辩解说,其在1999年1月被任命为教务处教材科副科长时就了解到,各个大学在采购教材中都要收回扣,这是行业惯例。他说,上任前,该大学虽对如何收取书商回扣款无规范性规定,但也没有明确禁止,主管此项工作的副校长也是知晓的。
张在法庭上说,他上任时,学校实行“创业分流、减员增效”,并明确规定教材科实行津贴自理,而教材科除了收取图书采购环节中的回扣款,没有别的创收途径。因此他上任后就由陈艳如介绍并一同前往,与某书商谈回扣、拿回扣,“这是在履行职责,是学校允许的”。张还说,由于教材科的工作任务较以前更为繁重,他把收取的回扣当作岗位津贴发了下去,相当于给大家发加班工资,这是科里集体同意的,他没有贪污的主观故意,因此不构成贪污罪。张与其辩护人还辩称,几年来,教材科由陈经手,共向教务处里上交回扣款达196万元,处里打的都是白条。然后根据各科长提供的人员表现情况,以加班费等名义,以流水账的形式将其发给大家或用作不便开支的项目。因此,“科里的分配与处里一样,是企业内部的再分配行为,如果是违法违纪也至多是违反了相关的财经纪律”。
西南民族大学原教务处处长张绍学也在庭审中称,收取图书回扣款是公开的秘密。教务处近年来上交校财务好几百万元,处里截留的只有100多万元,作为“处长基金”,主要用于处里不便开支的项目等。
回扣比例惊人
张宇舒在庭审中的供述,从一个方面揭开了高校图书回扣的黑幕。
张宇舒到教材科上任后的首要任务就是确定合适的书商,具体说就是去谈回扣、拿回扣,由于陈艳如是科里的老同志,具体负责图书采购计划等,对书商比较了解,因此由陈引见一书商并共同到一茶楼去洽谈。由于书商间的竞争一直都比较激烈,而高校图书采购的数额都比较可观,因此为取得稳定的供货权,书商给的回扣比例都很高。按当时的行规,正版图书的回扣比例不低于15%,盗版图书回扣可拿到30%。
事实上,这些钱的来去都没有账目。据张宇舒供述,第一次与书商见面时,在与书商确定合作后,书商还避开陈私下答应另外再给张个人2%左右的好处。这种“暗扣”只有负责人或经办人才可拿到。
可陈艳如在庭上的供述使张宇舒张口结舌。陈称,核收回扣款的事宜是由其一人负责,每次的回扣款都是书商将总书款的17%左右用现金给她本人,她算出2%的具体数额,再将这笔现金交给书商,由书商交给张宇舒。因每次分钱都不签字,她怕以后说不清,就把每次分的钱偷记下来。案发后陈主动交出记录本,记录张个人单独收受回扣共达16万余元。
2003年4月,齐洪军接张宇舒任教材科长。刚上任,他就认为书商给的“点子”低了,最后把回扣比例提为20%。同年10月,书商按照商谈好的比例返了大约30多万元回扣款。同时,书商按齐提供的账户打入4万元,但齐嫌少,书商在当月又打入1.7万元。这样,齐洪军个人拿到的“点子”就达到3%,上任仅半年就收受“暗扣”5.7万元。
究竟损害了谁
相关负责人或经办人私自截留部分回扣款私分或暗中私自接受书商回扣款予以侵吞,最终侵害了谁的权益?
有专家认为,这些案件从表面上看是侵害了国家的教材采购资金,但实质上与医院吃药品回扣没有两样。目前,我国法律确实规定了一些生产经营单位可以在物资采购中享受一定的回扣比例,但都要作为成本核算按要求入账。而大学的图书采购不应是生产经营,就像医院采购的药品一样,最终只能由病人来承担,教材最终也只能是由学生来负担费用。
记者采访了几所涉案大学学生。据这些学生介绍,上4年学,每人交给各大学的书费均在2000元以上。一位法官给记者算了一笔账:如按涉案被告人交代所述,即使按最低回扣15%计算,学校在每位大学生身上都可“吃”到300多元钱。全国有数百万大学生,涉及的金额将是一个天文数字。
专家建议,高校图书采购应该公开招投标进行,享受的实惠应该在减去相关成本后返还学生,学校不应占有,相关负责人或经办人更不能私自截留。从本质上讲,高校图书回扣最终侵害的是学生的权益,该款项不能由学校作为自由资金用来支出不便开支的项目,或以加班费、岗位津贴等名目予以私分。
有的法律专家也谈到,目前若还不具备发还给学生的条件,可以把它设立为基金,规范起来专门用来资助贫苦大学生。“这些款项若用到正处,可帮多少贫寒学子顺利完成大学学业!”一位教育界人士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