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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有关离婚的事情及相关责任 (1人在浏览)

不懂游戏规则

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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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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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两人性格不合,因此我们决定在结婚一周年半的时候选择离婚。伴随着离婚,很多烦心的事情接踵迩来:
1、孩子抚养权的问题。我们有个刚满一周岁的孩子,女方要求抚养权,而我家是单传,也要抚养权,怎么办?而且我是事业单位的职工,有稳定的经济来源,女方没有单位,户口在农村,权衡利弊,法院会怎么判?
2、房产归属。在结婚之前我已经向亲戚借钱给了房子定金,结婚之后,我们办理了房产证,是双户名,现在女方要求分房。但买房子的钱几乎都是我向亲戚借的,我借了10万,左右,女方出了将近2万,如果要分,会是怎样的分法?
以上问题,恳请有相关知识的法律人士帮我解答一下,感激不尽!谢谢!
 
因两人性格不合,因此我们决定在结婚一周年半的时候选择离婚。伴随着离婚,很多烦心的事情接踵迩来:
1、孩子抚养权的问题。我们有个刚满一周岁的孩子,女方要求抚养权,而我家是单传,也要抚养权,怎么办?而且我是事业单位的职工,有稳定的经济来源,女方没有单位,户口在农村,权衡利弊,法院会怎么判?

法院会本着对孩子有利的方式去判,法院可能会这样判:由于你有单位,有稳定的经济来源,对孩子的成长有利,会判给你监护权,但考虑到孩子处在哺乳期,会做出先有女方照顾3年,在这期间,你要付全额的抚养费和对女方的补偿费用。3年后,你可以取回你对孩子的监护权。

2、房产归属。在结婚之前我已经向亲戚借钱给了房子定金,结婚之后,我们办理了房产证,是双户名,现在女方要求分房。但买房子的钱几乎都是我向亲戚借的,我借了10万,左右,女方出了将近2万,如果要分,会是怎样的分法?
以上问题,恳请有相关知识的法律人士帮我解答一下,感激不尽!谢谢!

婚前买房的定金作为个人婚前财产。也就是说那10是你的,2万是她的。(如果你要主张这些,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你要提出足够的证据证明这10万元是你的个人财产)。
婚后共同供房的金额属于夫妻的共同财产,对于房子升值的部分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不过考虑到女人无稳定的经济来源,法院在财产分割的时候会主张对女方多分一点以照顾其生活。
 
老兄,没妈的孩子很可怜啊,为了孩子不要只因为性格不合就选择离婚,为什么结婚前就合呢?
 
QUOTE(不懂游戏规则 @ 2010年07月29日 Thursday, 12:20 AM)
因两人性格不合,因此我们决定在结婚一周年半的时候选择离婚。伴随着离婚,很多烦心的事情接踵迩来:
1、孩子抚养权的问题。我们有个刚满一周岁的孩子,女方要求抚养权,而我家是单传,也要抚养权,怎么办?而且我是事业单位的职工,有稳定的经济来源,女方没有单位,户口在农村,权衡利弊,法院会怎么判?
2、房产归属。在结婚之前我已经向亲戚借钱给了房子定金,结婚之后,我们办理了房产证,是双户名,现在女方要求分房。但买房子的钱几乎都是我向亲戚借的,我借了10万,左右,女方出了将近2万,如果要分,会是怎样的分法?
以上问题,恳请有相关知识的法律人士帮我解答一下,感激不尽!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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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建议你们夫妻还是好好沟通一下,十年修得同船渡,百年修得共枕眠,不要因一时意气而闹离婚。
1、通常在孩子抚养权方面法院偏向于女方,只要女方无过错,基本上都会判给女方,除非你能有充分证据证明女方不具备抚养能力或无法给孩子提供一个健康的成长环境,例如女方丧失劳动能力、长期没有收入来源、性格暴虐、黄赌毒恶习等。至于农村不农村,这个基本不用考虑;至于有没有单位,如果女方能证明她有稳定收入来源的话,你一样处于劣势。
2、房产的归属,在于你们房产证署上谁的名字,如果是双方名字,一般是双方平分。至于买房的钱你出了多少,女方出了多少,这个一般不予考虑。当然,如果你有充分的证据证明买房时你出了10万,她出了2万,另论。这个问题上法院一般会让你们庭外和解,和解不成,基本上就是平分。
 
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603次会议讨论通过)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子女抚养问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及有关法律规定,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根据上述原则,结合审判实践,提出如下具体意见: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5、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6、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
子女的,可予准许。

  7、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8、抚育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

  9、对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育费。

  10、父母双方可以协议子女随一方生活并由抚养方负担子女全部抚育费。但经查实,抚养方的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费用,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不予准许。

  11、抚育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

  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育费。

  12、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给付能力的,仍应负担必要的抚育费:

  (1)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

  (2)尚在校就读的;

  (3)确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

  13、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时,对曾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继父或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的,仍应由生父母抚养。

  14、《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施行前,夫或妻一方收养的子女,对方未表示反对,并与该子女形成事实收养关系的,离婚后,应由双方负担子女的抚育费;夫或妻一方收养的子女,对方始终反对的,离婚后,应由收养方抚养该子女。

  15、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的,应另行起诉。

  16、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17、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予准许。

  18、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

  (1)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

际生活水平的;

  (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

  (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

  19、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抚育费。父或母一方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责令恢复原姓氏。

  20、在离婚诉讼期间,双方均拒绝抚养子女的,可先行裁定暂由一方抚养。

  21、对拒不履行或妨害他人履行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中有关子女抚养义务的当事人或者其他人,人民法院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措施。
 
离婚时商品房如何分割?

  一、一方婚前付清了全部房款,并取得房产证的,就是婚前财产,婚前财产属于夫妻个人财产,离婚时,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

二、一方婚前付了全部房款,婚后取得房产证的

这和第一种情况实质上是相同的,唯一的不同就是房产证取得的时间不同。这种情况下,也是婚前财产,属于一方所有的财产,离婚时,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

三、双方婚后出资(包括贷款)取得房屋产权的
  这种情况下是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应注意:(1)不论房产证上是一方的名字,还是双方的名字,均为共同财产。(2)房屋价值分割时按市场价计算,不按当初购房合同金额计算。(3)如果涉及贷款,先要将未偿还贷款部分除去。

四、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按揭购买房屋,婚后夫妻共同还贷的

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按揭购买房屋,产权证登记在一方名下的,离婚时,房屋的归属及分割,不同省市的司法实践对此有不同的做法,现就北京法院的通常做法,将此种情况下的房屋归属分为以下三种情况:

1、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按揭购买房屋并按揭贷款,产权登记在自己名下,该房屋属于个人财产,同样的,按揭贷款为个人债务。婚后配偶一方参与清偿贷款,并不改变该房屋为个人财产的性质,因此,在离婚分割财产时,该房屋为个人财产,剩余未归还的债务为个人债务,对已归还的贷款中属于配偶一方清偿的部分,应当予以返还。

需要指出的是:共同还贷部分,不论是由一方用个人工资还贷,还是用双方工资还贷,均应认定为是夫妻共同还贷。如果购房方确能证实,其还贷资金来源于个人婚前财产,那么该房屋就是个人财产,另一方无权分割。

2、对于产证登记在一方名下,但配偶方有证据证明婚前购房时,其也共同出资的,在离婚分割财产时,该房屋仍为房产证登记人的个人财产,剩余未还的债务为其个人债务,但对首付款和已归还的贷款中属于配偶一方出资和清偿的部分,应当予以返还。

3、对于房产证登记在一方名下,配偶方有证据证明婚前购房时其也共同出资,且同时有证据证明其婚前是基于双方均认可所购房屋为共同所有的前提下进行出资的,则虽然该房产登记在一方名下,仍宜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应按共同财产的分割原则进行处理,同样的,其按揭贷款债务为共同债务。但在分割共同所有的房产时,对于存在当事人出资数额比例悬殊,且婚后确未共同生活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较短等情形的,也应一并考虑,可参考当时的出资比例对房产进行分割,而不是平分房屋。

五、婚前贷款购房,婚后双方共同还款,离婚时尚未领取房产证
此种情况可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法院不就产权归属进行判决,只对房屋使用权作判决。等到领取房产证后,另行起诉来确定房屋归属。

六、婚前共同出资购房,婚前领房产证只记载一人名字
离婚时如果不能证明双方共同出资购房,法院一般不支持要求分割房产的请求。
七、房产证上有第三人名字的
  实践中,房产证上除了有夫妻双方的名字外,还有可能有父母的名字、子女的名字等。对此,法院不会在离婚案件审理中主动追加第三人,而是采取如下措施:(1)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将案件中止审理,告诉当事人另行提起析产之诉,后根据析产的判决结果,对夫妻共有部分的房屋进行分割;(2)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房屋部分的财产分割不予审理,由当事人另案起诉。

八、父母参与出资购买房屋的
 《婚姻法解释(二)》第22条的规定,(1)父母在双方结婚前的出资,视为对自己子女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2)父母在双方结婚后的出资,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例如,某男于2006年10月结婚。同年12 月,该男父母出资购买了一套价值60万元的商品房供该男和其妻子居住,该男和妻子未出分文。在办理产权登记手续时,该男的父母把他们自己的名字和该男的名子写入产证,而没有将该男妻子的名字写入产证。婚后不久该男和妻子打算离婚。可妻子说,离婚可以,但这套房子的三分之一的产权算作我们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平均分割。请问妻子的观点是正确的吗?笔者认为该妻子的观点不正确。因为《婚姻法解释(二)》第22条的规定,父母在双方结婚后的出资,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本案中,父母为儿子出资买房,在办理产权登记时把他们自己和儿子的名字写入了产证,而没有把儿子妻子的名字写入产证,这种举动可以认为父母出资买房是对儿子一方的赠与。
实践中,对于夫妻婚后父母出资购买房屋产证登记在出资者自己子女名下的,从社会常理出发,可认定为是明确向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部分出资应认定为个人所有;若产证登记在出资人子女的配偶名下的,除非当事人能证明父母出资当时的书面约定或声明,证明出资者明确表示向一方赠与的,一般宜认定为向双方赠与为妥。该部分出资宜认定为夫妻共同所有。
  但是,如果一方提出,父母出资买房子的钱是借给自己的,而不是赠与的,并拿出借条予以证明的。对此,法院一般的做法是,首先看另一方的态度,如果另一方不承认,法院一般不对该债权债务是否成立进行实质性审查,因为债权人不能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因此,法院在这类案件中,在对房屋进行分割的同时,会告诉主张是借钱的一方可以另案起诉。

上述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形中,离婚分割时夫妻双方对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法院将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法院组织竞价,由出价高的得房,并由得房的一方给另一方相应的补偿。如果竞价不成,可由法院判决确定。

2、一方想要房一方想要钱的,房价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由相关审计部门对房屋作价评估,得房的一方给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3、双方均不要房的,由双方共同申请拍卖或转让后,法院再处理
 
不能这样吧,离婚的女人日子应该不会像男的那么滋润的,考虑一下女人和孩子吧~~~~~~~
 
离婚后的女人,十个有九个是可怜的。大哥,请慎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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