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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费用的简明了解和速算方法 (1人在浏览)

蛙子

在温饱线下苦苦挣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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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0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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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遇当事人问起诉讼费用的交纳标准,而即使律师把交纳标准告诉了当事人,当事人也往往是一头雾水,不知道自己的案子究竟需要支付多少诉讼费。为了方便当事人理解和计算诉讼费,今特发此博文。
一、诉讼费用的交纳标准
诉讼费包括:案件受理费、申请费和其他诉讼费用三种。
1、案件受理费是指法院决定受理案件时,起诉方按照法律规定向法院交纳的费用。一般可分为财产案件受理费和非财产案件受理费。
财产案件受理费:
如果您打的是因继承纠纷而引起的民事诉讼,那么,应该按照遗产价值的一定比例来计算诉讼费用。
诉讼费的交纳,法律有着严格的规定和相应的计算公式,速算方法如下:
财产案件
标的金额
计算方法
1万以下
50元/件
1万-10万
争议金额×2.5%-200元
10万-20万
争议金额×2%+300元
20万-50万
争议金额×1.5%+1300元
50万-100万
争议金额×1%+3800元
100万-200万
争议金额×0.9%+4800元
200万-500万
争议金额×0.8%+6800元
500万-1000万
争议金额×0.7%+11800元
1000万-2000万
争议金额×0.6%+21800元
2000万以上
争议金额×0.5%+41800元
例如:您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分割母亲留下的遗产60万元,那么您需要预交的诉讼费是:
600000元×0.01+3800元=9800元
当然如果案件最终是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采取简易程序审理,那么法院还要退回一半的诉讼费;诉讼费最终是由谁承担,由法院判决确定。
非财产案件受理费
有很多诉讼是不涉及财产争议的,比如收养、侵犯名誉权案件等,这类案件的受理费,是按照一定幅度,按件收纳的,具体收费办法是:
(1)离婚案件
离 婚
一般情况
200元
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足20万元的
不另行交纳
超过20万元的部分
按0.5%交纳

(2)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其他人格权的案件
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其他人格权案件
一般情况
300元
涉及损害赔偿,赔偿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
不另行交纳
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
按1%交纳
超过10万元的部分
按0.5%交纳

(3)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交纳80元。
(4)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知识产权案件
类 型
收费标准
没有争议金额或价额的
800元
有争议金额或价额的
按照财产案件标准交纳

(5)劳动争议案件每件交纳10元。
(6)行政案件
商标、专利、海事行政案件
100元
其他行政案件
50元

(7)管辖异议案件,异议不成立的,每件交纳100元。
2、申请费是指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执行、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等,按规定交纳的费用。
(1)申请执行:执行申请费无需申请人预交,待执行后按下列标准交纳。
没有执行金额或者价额的
50元至500元
1万以下
50元/件
1万-50万
执行金额×1.5%-100元
50万-500万
执行金额×1%+2400元
500万-1000万
执行金额×0.5%+27400元
1000万以上
执行金额×0.1%+67400元

(2)财产保全:

财产数额不超过1000元或不涉及财产数额
30元/件
1000元-10万元
保全金额×1%+20元
10万-89.6万
保全金额×0.5%+520元
89.6万以上
5000元

(3)其他
申请支付令
比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的1/3交纳
申请公示催告
100元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认定仲裁协议效力
400元
申请破产
依据破产财产总额计算,按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减半交纳,最高不超过30万元

3、其他诉讼费用是指在诉讼过程中实际支出的应由当事人负担的费用。主要包括: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助费。
二、不需交纳诉讼费用的案件
1、民事特别程序案件
2、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驳回上诉案件
3、行政赔偿案件
4、不服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管辖异议裁定,提起上诉案件
三、诉讼费用的缓交、减交和免交
所谓缓交,是指当事人经济上确有困难,暂时无力交纳诉讼费用,向人民法院申请延缓交纳的时间,待有能力时交纳。
所谓减交,是指当事人经济上确有困难,无力交纳全部诉讼费用。经申请后,人民法院准予适当减少应交纳的诉讼费用。
所谓免交,是指当事人经济上确有困难,无力交纳诉讼费用,经申请后,人民法院准予不交纳诉讼费用。诉讼费用的免交只适用于自然人。
申请缓、减、免时,当事人应提交书面申请书,写明理由,并提交所在街道(乡镇)政府、民政部门或者工作单位出具的证实申请人经济确有困难的证明。
四、不按规定交纳诉讼费用的后果
当事人逾期不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并且没有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的,由人民法院依法按照当事人自动撤诉或者撤回申请处理。
五、诉讼费用的负担
诉讼费用到底由谁来出,要等案件审理结束后,才能最终确定。
一般来讲,一审案件诉讼费用由败诉人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但需要注意的几种特殊情况是:
1、当事人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2、经调解达成协议的案件,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负担,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决定。以调解方式结案的案件,减半收取诉讼费用。
3、撤诉案件,由原告负担,但减半收取。
4、申请执行费由被执行人负担。
 
本来发到法律在线版的,怎么来这里了?管理员见到请转移
 
司法制度黑暗,没闲工夫打官司,叫人收数直接了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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