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电白县人,今年34岁,已婚,于2002年生有一女孩,家庭和睦,曾是一对人人称慕的恩爱夫妻。
有道是,天有不侧风云,人有旦夕祸福。2004年春,我因腹部不适,于6 月2 日到高州市人民医院就诊,医生临床诊断为子宫肌瘤。同日,我办妥了入院手续,决定由高州市人民医院动手术。主治医生即要求本人做腹腔镜肌瘤剔除手术。我因考虑到身患的是多发性子宫肌瘤,就同意开腹剔除并提出要求一定要保留子宫。6月3日手术过程中,主刀医生陈丽萍即时把剔出来的肌瘤送病检,一个多小时后病检结果出来,医生称肿瘤为肉瘤(恶性)。随即主刀医生陈丽萍便要求家属签字决定作子宫加双附件全切除手术,家属(我母亲)面对这突如其来的诊断结果,无法接受,不敢签名,而医生说已经是恶性的,如果不把子宫及附件切除,很快发展到其他的器官,到时不要说切除器官,连性命都难保。我母亲为了保我性命,在医生的诱导下,只好签字手术同意书。就这样,我的子宫加双附件全切除了!
手术后,主刀医生为掩盖其诊断失误对我所造成的恶果,还多次建议我要经常到医院进行化疗。我考虑到刚动完手术,化疗对身体伤害极大,就对医生的建议和诊断结果有所怀疑,因为本人后来了解到子宫肌瘤癌变的发生率仅为十万分之二十左右,于是决定不去化疗,先把医院保留的病理切片借出拿到其他有权威性的医院确诊,结果如何再作定夺。于是,我分别将病理切片拿到广州中山大学附属肿瘤医院病理科和广东医学院附属医院病理科会诊,结果两家医院的诊断结论都是一样(如报告单),诊断不是肉瘤,即不是恶性的肿瘤。这样,我及家人心里的一块石头终于都可以放下来了。但高州人民医院所作恶性肿瘤的结果对于我真不咎于晴天霹雳!一下子把我震呆了!天啊!高州市人民医院的医生怎么可以这样草菅人命?!怎么可以这样草率地对一个正值妙龄的青春少妇的女性最重要的生理器官那么轻易就切除了啊?!根据目前的诊断结论来看,高州市人民医院的医生根本就没有组织会诊也没有及时向上级领导报告请求会诊,就轻率地置患者的身心伤害于不顾,把一个无辜的青春少妇身上最珍贵的生理器官全切除了(在茂名开医学鉴定会时,医生陈丽萍亲口说没有汇报进行会诊,当时有律师、专家们在场可作证)!
就这样,无辜的我被高州市人民医院的庸医无情的一刀,活生生地剥夺了做为女人应有的夫妻幸福生活和应有的一切!我刚30出头,本是事业的开端,但就是高州人民医院的草率造成了我今天的生理缺陷和功能丧失并经法医鉴定为五级伤残!而且还因我生理功能的丧失无法与丈夫过正常的夫妻生活,婚姻家庭出现了严重的危机,还要承受来自别人的闲言碎语,我一个弱女人的精神几乎全崩溃了……这一切,完全是由高州市人民医院的庸医违反医疗规程及误诊而一手造成的啊!于是我忍着巨大的痛苦,不得不委托律师向高州人民医院讨还一个公道。当时高州人民医院的领导就回复我“你有本事就上诉嘛,我医院随时奉陪”。人争一口气,佛争一柱香,我被逼无奈,只好于2004年8月份向高州人民法院起诉(要求高州人民医院赔偿损失,在这里,我要向广大人民群众阐明一个事实,这就是高州市人民医院的庸医,有意也好无意也好,不问青红皂白,把我的人生最宝贵的子宫及双附件“一刀切”,这是医院不负责任和不敢面对事实。面对他们失误所造成的事实,该院非但不理解、不同情对受害者所带来的一生的创伤和痛苦,竟然生怕该院这些年来所获得的所谓“全国百佳医院”、“全国五一劳动奖状单位”、“全国卫生系统先进集体”的桂冠称号不称配,还生怕医院的威望威信一落千丈,不敢解剖自己,不敢承担恶果。俗话说金无赤足,人无完人。知错就改,改了就好。为了顾及医院的声誉,我曾委托我的律师多次私下向医院领导商讨,一要整改医院制度,严把手术关,不能贪财害命;二要加强学习,端正该院的医德、医风和医术水准;三要医院对我所造成的损害给予合理的赔偿和精神所造成的心理创伤给予一定的补尝。但是,高州人民医院则一而再,再而三地拒绝我的要求,始终不肯放下院方所谓荣誉压力,生怕院方的桂冠被一旦间丢掉。所以医院领导面对我的起诉,总是一味大拍胸口,扬言一定“奉陪到底”!
为了讨回公道,我将此案上诉至高州市人民法院。但时间都过去二年多了,我这个受害人却最终只能接受败诉的结果。真是“衙门八字开,有理无钱莫进来”!
难道真是“有钱能使鬼推磨”吗?在当今社会,在共产党领导下的中国,这种事情应该出现的吗?!单就这个案例而言,我就不相信法院没有从中作“鬼”!所以,为了打“鬼”借助钟魁,借助于广大人民群众的力量和眼光,深挖法院和医院双方是否存在这种腐败现象。换句话说,把这些政府败类及其相关责任人的生殖器官也一刀切掉,看看他们能否感受到人生的巨大痛苦。
故此,该医院因诊断失误而造成将我的子宫及双附件全切除,这就是事实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八章第五十二条规定,侵害妇女的合法权益,造成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应当依法赔偿或者承担其他民事责任。这就是该案我要求赔偿的法律依据。而该医院对我的人身权利和合法权益的侵害不予以合理赔偿就是蛮不讲理。他们对自己所造成的失误不敢面对、不敢承担责任就是没有一点人情味。所以说,高州市人民医院一不讲事实、二不讲法律、三不讲道理、四不讲人情,是地地道道的骗子医院!敬请广大患者若要到高州市人民医院就医千万要小心谨慎!因为该医院的领导和某些医生太狠心,会给患者带来伤心和痛心!
现在,我都快疯了!恳请广大网友能给我支持的力量和同情。
有道是,天有不侧风云,人有旦夕祸福。2004年春,我因腹部不适,于6 月2 日到高州市人民医院就诊,医生临床诊断为子宫肌瘤。同日,我办妥了入院手续,决定由高州市人民医院动手术。主治医生即要求本人做腹腔镜肌瘤剔除手术。我因考虑到身患的是多发性子宫肌瘤,就同意开腹剔除并提出要求一定要保留子宫。6月3日手术过程中,主刀医生陈丽萍即时把剔出来的肌瘤送病检,一个多小时后病检结果出来,医生称肿瘤为肉瘤(恶性)。随即主刀医生陈丽萍便要求家属签字决定作子宫加双附件全切除手术,家属(我母亲)面对这突如其来的诊断结果,无法接受,不敢签名,而医生说已经是恶性的,如果不把子宫及附件切除,很快发展到其他的器官,到时不要说切除器官,连性命都难保。我母亲为了保我性命,在医生的诱导下,只好签字手术同意书。就这样,我的子宫加双附件全切除了!
手术后,主刀医生为掩盖其诊断失误对我所造成的恶果,还多次建议我要经常到医院进行化疗。我考虑到刚动完手术,化疗对身体伤害极大,就对医生的建议和诊断结果有所怀疑,因为本人后来了解到子宫肌瘤癌变的发生率仅为十万分之二十左右,于是决定不去化疗,先把医院保留的病理切片借出拿到其他有权威性的医院确诊,结果如何再作定夺。于是,我分别将病理切片拿到广州中山大学附属肿瘤医院病理科和广东医学院附属医院病理科会诊,结果两家医院的诊断结论都是一样(如报告单),诊断不是肉瘤,即不是恶性的肿瘤。这样,我及家人心里的一块石头终于都可以放下来了。但高州人民医院所作恶性肿瘤的结果对于我真不咎于晴天霹雳!一下子把我震呆了!天啊!高州市人民医院的医生怎么可以这样草菅人命?!怎么可以这样草率地对一个正值妙龄的青春少妇的女性最重要的生理器官那么轻易就切除了啊?!根据目前的诊断结论来看,高州市人民医院的医生根本就没有组织会诊也没有及时向上级领导报告请求会诊,就轻率地置患者的身心伤害于不顾,把一个无辜的青春少妇身上最珍贵的生理器官全切除了(在茂名开医学鉴定会时,医生陈丽萍亲口说没有汇报进行会诊,当时有律师、专家们在场可作证)!
就这样,无辜的我被高州市人民医院的庸医无情的一刀,活生生地剥夺了做为女人应有的夫妻幸福生活和应有的一切!我刚30出头,本是事业的开端,但就是高州人民医院的草率造成了我今天的生理缺陷和功能丧失并经法医鉴定为五级伤残!而且还因我生理功能的丧失无法与丈夫过正常的夫妻生活,婚姻家庭出现了严重的危机,还要承受来自别人的闲言碎语,我一个弱女人的精神几乎全崩溃了……这一切,完全是由高州市人民医院的庸医违反医疗规程及误诊而一手造成的啊!于是我忍着巨大的痛苦,不得不委托律师向高州人民医院讨还一个公道。当时高州人民医院的领导就回复我“你有本事就上诉嘛,我医院随时奉陪”。人争一口气,佛争一柱香,我被逼无奈,只好于2004年8月份向高州人民法院起诉(要求高州人民医院赔偿损失,在这里,我要向广大人民群众阐明一个事实,这就是高州市人民医院的庸医,有意也好无意也好,不问青红皂白,把我的人生最宝贵的子宫及双附件“一刀切”,这是医院不负责任和不敢面对事实。面对他们失误所造成的事实,该院非但不理解、不同情对受害者所带来的一生的创伤和痛苦,竟然生怕该院这些年来所获得的所谓“全国百佳医院”、“全国五一劳动奖状单位”、“全国卫生系统先进集体”的桂冠称号不称配,还生怕医院的威望威信一落千丈,不敢解剖自己,不敢承担恶果。俗话说金无赤足,人无完人。知错就改,改了就好。为了顾及医院的声誉,我曾委托我的律师多次私下向医院领导商讨,一要整改医院制度,严把手术关,不能贪财害命;二要加强学习,端正该院的医德、医风和医术水准;三要医院对我所造成的损害给予合理的赔偿和精神所造成的心理创伤给予一定的补尝。但是,高州人民医院则一而再,再而三地拒绝我的要求,始终不肯放下院方所谓荣誉压力,生怕院方的桂冠被一旦间丢掉。所以医院领导面对我的起诉,总是一味大拍胸口,扬言一定“奉陪到底”!
为了讨回公道,我将此案上诉至高州市人民法院。但时间都过去二年多了,我这个受害人却最终只能接受败诉的结果。真是“衙门八字开,有理无钱莫进来”!
难道真是“有钱能使鬼推磨”吗?在当今社会,在共产党领导下的中国,这种事情应该出现的吗?!单就这个案例而言,我就不相信法院没有从中作“鬼”!所以,为了打“鬼”借助钟魁,借助于广大人民群众的力量和眼光,深挖法院和医院双方是否存在这种腐败现象。换句话说,把这些政府败类及其相关责任人的生殖器官也一刀切掉,看看他们能否感受到人生的巨大痛苦。
故此,该医院因诊断失误而造成将我的子宫及双附件全切除,这就是事实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八章第五十二条规定,侵害妇女的合法权益,造成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应当依法赔偿或者承担其他民事责任。这就是该案我要求赔偿的法律依据。而该医院对我的人身权利和合法权益的侵害不予以合理赔偿就是蛮不讲理。他们对自己所造成的失误不敢面对、不敢承担责任就是没有一点人情味。所以说,高州市人民医院一不讲事实、二不讲法律、三不讲道理、四不讲人情,是地地道道的骗子医院!敬请广大患者若要到高州市人民医院就医千万要小心谨慎!因为该医院的领导和某些医生太狠心,会给患者带来伤心和痛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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