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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年征收或超200亿元巨额社会抚养费去向成谜
国家人口计生委昨天透露:日前在安徽省池州市召开的全国部分省人口计生委纪检组长座谈会指出,要把治理计生领域乱收费乱罚款作为一项长期任务,防止各类变相乱收费乱罚款问题的发生。
今年上半年,国家人口计生委部署开展计生领域乱收费乱罚款专项治理工作,要求各地全面清理收费罚款项目,认真落实收费公示制,重点查处农村基层计划生育乱收费乱罚款行为。
在座谈会上,中央纪委驻国家人口计生委纪检组组长勾清明要求:及时将收费罚款的依据、标准等向社会公示,加强对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的监督检查。
地方自行决定社会抚养费怎么收
10日,人民网舆情监测室公布《舆情热点解读》说,当天舆情热度最高的事件是“宁波双独夫妻因未经审批生二胎被强征抚养费”
2012年年初,都是独生子女的小郑和小郭夫妇生下第二胎。4月,夫妇俩收到宁波江东区计生局发来“征收社会抚养费7万元”的决定书,理由是夫妻俩虽然符合再生育条件,但在生孩子前一直没有来办手续。
夫妻俩不服,江东区计生局向江东区法院申请对夫妻俩采取强制执行措施。9月初,夫妻俩在法院强制执行下交了7万元。江东区法院法官表示,符合再生育条件的夫妻生第二胎也要经过批准。符合生二胎但未被批准生育的仍要征收抚养费。
对于征收社会抚养费,官方解释是:“法律规定超生者必须缴纳社会抚养费,不是罚款,而是超生者对社会进行的经济补偿。因为,多出生人口侵占了较多的社会公共资源。”
社会抚养费在1980年代初期实际上叫“超生罚款”,1994年改为“计划外生育费”,个别省改为“社会抚养费”。2000年,ZG中央、国务院联合发文统一为“社会抚养费”。
1980年代的超生罚款是每人数百元、数千元,现在的社会抚养费动辄数万、数十万甚至上百万。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01)授权国务院制定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具体办法,而国务院《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中又授权地方政府制定社会抚养费具体征收标准和办法,实际上赋予了地方很大的自由裁量权。
有学者认为,这种模糊的权力给地方计生委有很大的“灰色发挥空间”,实际上社会抚养费已成为地方计生委的重要财源,征收和使用环节均存在严重问题。
全国年收取规模或超200亿元
不久前,长期研究计划生育的学者何亚福对媒体称,
从1980年到现在,若平均每个超生人口实际被征收的超生罚款为一万元,可以计算得出:1.5亿至2亿超生人口的超生罚款总额是1.5万亿至2万亿元。
媒体向国家计生委阳光热线12356、北京市计生委相关部门咨询有关年度超生处罚人数和社会抚养费征收统计数据,被告知没有相关数据或不能公布。
不过浙江省曾公布,2009年浙江收取社会抚养费8.94亿元,安徽省公布2010年社会抚养费收入为8.45亿元。
考虑到作为征收基数的人均收入年度增长,若以9亿元为2011年内地各省市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平均数,全国31个省市区总征收规模高达279亿元。
社会抚养费到底抚养了谁?
对于社会抚养费另一个重大的质疑还在于它的使用问题。
各地的相关法规都已明文规定,社会抚养费要实行“收支两条线”,但纳入财政之后怎么使用却不像计生部门号称的那么阳光。
《山东省计划生育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规定,社会抚养费应当全部用于计划生育事业。省、市地、县(市、区)三级计划生育部门按5∶10∶85的比例分配使用。也就是说社会抚养费85%的使用权归县级计生委,只要求用于计划生育事业,具体怎么花没有明确。
有些地方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委托给乡镇、街道,虽然是收支两条线,但30%到40%返给了乡镇,按一定比例奖励给基层计生专员。正是因为如此,一些地方出现为收取社会抚养费“放水养鱼”,对“超生”漠视、对“罚款”热衷的现象。
公开信息显示,2009年,四川内江市审计机关对所辖5个区县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情况进行专项审计调查发现,共有11344.07万元社会抚养费未缴入金库,直接在预算外财政专户中使用。
一些基层经费不足,靠征收社会抚养费来运转,有人将此形容为“省市吃土地,县乡吃肚皮”。
“孩子自己生自己养,不知道社会抚养费到底抚养了谁?”《舆情热点解读》指出,网友呼吁有关部门应当公开社会抚养费的去向,计生部门出面回应责无旁贷。
http://news.ifeng.com/mainland/detail_2012...7536860_0.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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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4月底《投资者报》报道:“巨额社会抚养费去向成谜,全国每年征收规模或超200亿元”。从上面一段的分析来看,《投资者报》的报道并没有夸张。不过,报道说“巨额社会抚养费去向成谜”,其实并不完全准确,因为已经知道的是,相当一部分的“社会抚养费”是用来抚养计生干部了。下面看看第二篇报道:
其二,4月27日《广州日报》报道:“深圳一个基层街道的计生专干,竟然在不到3年的时间里,利用负责征收管理社会抚养费的职务便利挪用公款560万元,贪污公款151万元,以及受贿15万多元。”
一个小小的街道计生专干,能够挪用、贪污几百万元,也说明了“社会抚养费”金额巨大。例如,报道说:“2009年11月,邓某生在向游某媚征收社会抚养费的过程中,收取游某媚缴纳的现金,并按应缴纳社会抚养费的最低标准开具了金额为142647.84元的收据,该收据为社会抚养费缴纳人申报超生入户的必要证明文件。游某媚将该收据用于办理入户后,邓某生将收据索回并以‘作废票’的方式将其核销,从而侵吞该笔社会抚养费。”可见,即使是“按应缴纳社会抚养费的最低标准”,也达到14万多元!第三篇报道说明了“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不断升高:
http://heyafu67.blog.163.com/blog/static/1...201332726566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