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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看香港是如何打黑的 (1人在浏览)

李淑珍

高中一年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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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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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0-3-25 9:56 |投票关键字:信力建 香港是如何打黑的 目前,中国乃至世界的目光都投注在了西南重镇重庆。在那里,原重庆市人大常委、司法局长的“黑老大”文强,在重庆的司法部门掌权十余年间,通过不法手段敛财近亿元,仅一处别墅就价值3000万元。这一举世震惊的扫黑行动给我们带来的思考或者说困惑有两点:一是审判内容与人们的预期有距离。据2月2日上午在重庆五中院开庭的审判来看,检方查证文强的受贿额为1800多万元,远少于先前近亿的报道。而文强在起诉书上被指证的强奸罪受害人在人数上也只有一个。为了保命,文强在初期的顽抗后,变得很合作,据称其后期“坦白交待,检举揭发他人”,若检举立功被认定,则可能因此免死。二是重庆的黑恶势力为何发展到今天这样一个程度?实际上,按照《重庆日报》的说法,重庆的打黑除恶自2001年以来就从未放松过,在近9年的时间里,还根据中央政法委和公安部的具体部署,在全市上下先后掀起2001年、2006年两次声势较大的打黑除恶风暴(9月25日《重庆日报》之《重庆打黑除恶,九年不辍不息》。然而,每一次风暴过后,黑恶势力却并没有消亡,反而“发展壮大”,以至到了2009今天这样的局面。先看审判内容与人们预期的距离问题。事实上,文强案的被控受贿数额大幅度缩水,是贪腐案中常有的现象。这原因主要在于:一是因为审判所需证据要求严格,自然容易跟警方查处到的数据有出入。而更根本的原因则是现在我国还没有真正的财产阳光法案。没有一个法律来强制官员汇报其所有财产。于是不少贪官铁口钢牙,咬住大笔钱的来源不松口,如果没有证人证据来指证,便只好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来定罪量刑。而这个罪名的最高刑原为5年,后来在去年的刑法修正案中修改为10年。对于文强来源不明的财产究竟有多少,目前尚无官方数据。所以,要真正扫除官员因贪污腐败而与黑社会沆瀣一气这颗毒瘤,我们必须借鉴其他地方――尤其是香港――实施阳光法案的做法。通过公开官员财产,实现对权力的监督,确保官员的廉洁,是世界各国通行的做法。全世界有97个国家应用这一制度,也都取得比较好的效果,被世界各国公认为是“阳光法案”和“终极反腐”。以香港为例,为防止官员以公职谋取个人利益,香港特区政府规定负责协助行政长官制定政制的行政会议成员,须每年申报其资产、物业及任何实质利益供公众查阅,这就是香港的官员利益申报制度。自2002年7月,香港特区政府实行该制度以来,特区政府每年都公布政府高官的私产,并由政务司专门负责登记。2002年8月,在前特首董建华申报的清单中,甚至连一包花生也不放过。2003年,香港前财政司司长梁锦松因在购车过程中未能及时进行利益申报而遭受公众质疑,最终被迫辞职。由此可见,香港的官员利益申报制度是何等严厉。当然,有人担心:鉴于目前腐败涉及范围之广,层次之高,贸然实行这种以“官员利益申报制度”为特色的“阳光法案’会不会引起官员反弹社会动荡。对此,我们也不妨借鉴香港经验:在制度正式实施前设定一个过渡的宽限期,动员和勒令有过腐败行为的公职人员退赃于专门的“阳光账号”,赦免“原罪”、清除旧账,让“历史的一页”翻过去,开启新的一页――香港廉政公署成立伊始,严查警界腐败,打击面太广,导致1977年香港警员上街游行冲击抗议。港督不得不颁布特赦令,停止追究1977年10月1日前的贪污行为。再说扫黑的反复性问题。历史经验看来,只要有“保护伞”的存在,待以时日,黑恶势力必然会卷土重来。所以,打黑除恶在一定意义上只能是社会问题治理的一种“治标”措施,要巩固打黑反腐的成果,要防止黑恶势力的产生、发展,“治本”的良策更在于防止或杜绝“保护伞”的出现,最关键的是制度建设。在这个问题上,20世纪70年代的香港打黑反腐经验照样值得借鉴。从香港经验来看,要取得扫黑彻底胜利并杜绝其卷土重来,首先要有民众广泛参与的渠道。20世纪70年代以前的香港贪污成风,特别是警界最严重,高层警官与黑社会勾结,贪赃枉法、中饱私囊现象比比皆是。与此相对应的是,香港政府对反腐败的认识在民众的推动下也经历了一个逐步深化的过程。至今,民众的投诉和检举已经成为香港政府反腐败情报的重要来源。可以说,鼓励民众积极参与,扩充反腐败的社会效果,是如今香港政府廉洁高效的基本途径。其次要有独立执法权的反腐败机构。只打黑不反腐,只扫除黑恶势力,不清除其黑后台,打黑风暴就难取得成功。要清除并防止黑后台坐大,强有力的领导(如今天的重庆市委)可以立显成效,但是否长久还有待考证。不过,于1973年应运而生的香港独立的反贪机构――廉政公署在当时的反腐效果,及其之后的廉洁政府建设成效却为我们指明了一个方向。最后要有完善的法律规章和强有力的反腐败法令。香港政府为了使廉署严厉有效地打击贪污行为,先后颁布了3个特别法例,即《防止贿赂条例》、《廉政公署条例》、《防止选举舞弊及非法行为条例》。这些法例相互影响、协调,从贪污贿赂的定义、各项罪名和相关细节及刑罚到廉政公署的权力行使,构成了香港反腐的严密体系。严密法网下的香港,成就了今天以廉洁的公务员队伍和公平竞争的营商环境称誉海外的地位。我们应该看到,近年来社会舆论已经出现有别于以往的关注重心,呼吁立足于国情和现实,以理性、宽容的社会心态寻求促成破冰的智慧与决心,为制度启行凝集动力。比如,实行官员财产申报制的最大阻力来自于权力的拥有者和腐败的受益者,那些尚未现形的腐败分子不会支持“搬石头砸自己的脚”。另外,仓促建立这一制度存在着一定的“政治、经济和社会风险”。 尽管民众对经年积累的腐败现象已有足够的认知,但是,一旦捅破“窗户纸”,让潜藏的现实大白于天下,可能会使仅存的幻象也彻底破灭,引发社会震荡。尽管对赦免与否这一技术问题的争议尚存,但中国“阳光法案”出台的时机已日渐成熟。万事俱备,只欠东风,关键在于执政党的政治决断。不过,官员财产申报制度要真正成为“终极反腐”制度,也需放置于一个完善的制度体系之中,放置于民主与法治前提之下,使其运行不依一人一时的兴废而起止。实际上,在今年全国两会举行期间,诸多代表与委员就发出了建立健全财产申报制度的呼吁。中央最高层也曾多次表示,应尽快推行官员财产公开申报制度。毋庸讳言,一旦全面推行财产公开申报制度,那么反腐工作就可以从“事后打击型”转向“事前预防性”,这对于加强社会监督,推进我国的反腐倡廉和民主法治建设是极其有益的。要之,真正的反腐,并不在于抓出多少贪官污吏,而在于能确立并完善一项制度,让腐败的魔手无法触及,完善透明的官员财产申报的“阳光法案”和积极动员全民参与建立相应机构健全相应法律制度,这些才是扫黑最终能釜底抽薪的根本之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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