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2004年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根据此法律解释,教育机构只有存在过错才承担责任,如不存在任何过错,就不必承担责任。并不是有些人想当然的认为,只要孩子在学校出事,就完全是校方的责任。此缪也。假设孩子自身有某种疾病,正走在校园突发疾病死亡,这与学校何干?另,学校承担责任是根据其过错大小承担相应责任,这个责任根据公安机关调查,依据法律由人民法院认定。不得夸大也不得缩小。根据上面网友的讨论,如果本人或其监护人明知自己有疾病(自己应该知道这个病不能参加某些剧烈运动)而又未向校方表明,校方“不知情”,从而没有采取防范措施,在法律上讲,校方是没有明显过错的。当然,此案例中,学校是不是完全没有责任呢,我看也未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