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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公安厅文件
粤公通字【2005】311号
关于调整车管业务审查事项的通知
各市、县公安局:
为保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履行职责,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根据《行政许可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和《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经请示省政府同意,我省公安机关在办理车管业务中调整下列审查事项。
一、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在办理流动人口申请和审验机动车驾驶证时不再审查计划生育证明;在办理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业务时不再审查年票通行费缴交凭证。
二、自2006年1月1日起,在办理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时不再审查车船使用税完税凭证。
三、在国家未明确取消审查养路费缴交凭证前,根据国办发[2002]2号文的规定,在办理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转移登记业务时,继续审查养路缴交凭证。
四、对事业单位、国有独资、国有控股企业和党政机动购买的小汽车,在办理注册登记和转移登记时,继续审查小汽车定编指标证明。
二00五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attachmentid=225979]
粤公通字【2005】311号
关于调整车管业务审查事项的通知
各市、县公安局:
为保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履行职责,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根据《行政许可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和《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经请示省政府同意,我省公安机关在办理车管业务中调整下列审查事项。
一、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在办理流动人口申请和审验机动车驾驶证时不再审查计划生育证明;在办理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业务时不再审查年票通行费缴交凭证。
二、自2006年1月1日起,在办理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时不再审查车船使用税完税凭证。
三、在国家未明确取消审查养路费缴交凭证前,根据国办发[2002]2号文的规定,在办理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转移登记业务时,继续审查养路缴交凭证。
四、对事业单位、国有独资、国有控股企业和党政机动购买的小汽车,在办理注册登记和转移登记时,继续审查小汽车定编指标证明。
二00五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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