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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 (1人在浏览)

老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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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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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网北京4月6日讯 记者刘宏 中央组织部经党中央批准,于2月4日印发了《关于中国××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规定于4月1日起开始执行。
  规定按照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后的工资构成和目前企业工资构成的实际,明确了在职党员交纳党费的计算基数,并将在职党员交纳党费的档次和比例,由过去的五个档次五个比例调整为四个档次四个比例,即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税后)每月3000元(含)以下的按0.5%,3000-5000元(含)的按1%,5000-10000元(含)的按1.5%,10000元以上的按2%的比例交纳党费。规定对离退休人员中的党员,由过去参照在职人员党员交纳党费办法执行,调整为每月以离退休费总额或养老保险金总额为计算基数,5000元及以下的按0.5%、5000元以上的按1%交纳党费。
  规定明确,农民党员每月交纳党费标准为0.2元至1元,其具体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根据本地情况确定;学生党员、领取当地最低生活保障金等低收入的党员交纳党费的标准,仍为每月0.2元。规定对实行年薪制人员中的党员和不按月取得收入的个体经营者等人员中的党员交纳党费办法也做了相应规定。
  规定指出,党员自愿多交党费不限;交纳党费确有困难的党员,经党支部研究,报上一级党委批准后,可以少交或免交党费。规定要求,使用和留存党费要向基层党组织倾斜;要把党费工作情况作为党务公开的一项重要内容,定期公开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切实加强对党费工作的检查、监督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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