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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致中共中央第八巡视组巡视组:关于茂名市电白区政府、马踏镇政府未依法、公平履行征收补偿、安置职责的 监督申请书 (18人在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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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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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茂名市电白区政府、马踏镇政府未依法、公平履行征收补偿、安置职责的

监督申请书
致中共中央第八巡视组巡视组:

本人许玉提,为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马踏镇网地岭、虎岭脚、鸡扒坑岭土地的承包人,本人自1992年承包之日开始培育荔枝树,至今已有31年。

马踏镇政府于2022年12月2日通知本人:因广东省茂名炼油厂(以下称“炼油厂”)为修建油管需要将征收本人承包的上述土地中的一部分,共计需征收十亩左右,地上附着物中含有树龄31年的荔枝树共计140棵,但仅向本人支付补偿款13万余元。本人多次提出异议,但马踏镇政府在没有行政权限的情况下强行砍伐本人的荔枝树,强行霸占本人的荔枝园土地。

关于征收补偿款的计算方式以及金额问题,本人认为该补偿标准不符合客观现实和法律规定,补偿金额远远低于地上附着物的实际价值,违背《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故就该事项,本人于2023年2月18日向电白区人民政府提出异议,但电白区政府并没有任何回复。反而马踏镇人民政府于2023年3月23日通知本人按照原金额领取补偿金额,否则将进行提存保管,并于2023年4月17日向本人送达了茂电马府执强制[2023]1号《茂名市电白区马踏镇人民政府行政强制决定书》以及粤茂电马府催告[2023]1号《茂名市电白区马踏镇人民政府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本人就该强制文书以马踏镇人民政府为被告向茂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是茂南区人民法院、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却以“马踏镇人民政府只是受托开展用地补偿及土地清表等工作,征收土地、征用土地的主体均不是马踏镇政府,马踏镇政府也不负有补偿安置的法定职责”,因此“原告未先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 等为由驳回本人的起诉。

电白区人民政府自始至终没有向本人发布过任何一张具备行政效力的法律文书,本人作为一名老百姓经过多次询问才换来了马踏镇人民政府出具的一份可以行政诉讼的《行政强制决定书》,但是最终的结果却是表明马踏镇政府不具备这份职责,浪费本人的时间、物力。

本人对金额的异议最先是向电白区政府提出的,但是电白区政府没有给予任何回复,反而直接通过马踏镇政府名义下达行政强制决定书,但却并未如实告知强制的权限属于电白区政府所有,即使在一审诉讼中马踏镇政府也始终没有否认自己的行政权限,一审法院也没有向本人及时释明行政强制权限贵属于电白区政府。所有上述行为都表明电白区政府没有依法履行行政职责,通过时间差强行砍伐涉案树木、霸占本人土地,给本人造成了时间上、物质上的重大损失,

望贵单位收到本人申诉后,督促相关部门及时履行行政职责,不要再玩忽职守,与本人洽谈征收补偿事宜,并按照市场价值给予本人公平、合理的补偿。同时,对相关部门存在的违法行为进行监督、调查和处理!

一、关于土地承包及开发情况

1992年10月17日,本人许玉提与电白县马踏镇马踏管区经济联社(以下称“马踏经济联社”)签署《农业承包合同书》,约定许玉提承包马踏经济联社网地岭、虎岭脚、鸡扒坑岭的土地,承包期限为35年,自1992年9月5日至2027年9月5日,承包用途为培育、开发种植荔枝。1998年4月19日,双方再次达成《农业承包延长期限合同书》,约定将承包期限延长15年,即自1992年9月5日延长至2042年9月5日。

上述合同签订前后,本人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进行土地开垦、土壤培育,购买荔枝苗以及各种肥料,聘请专家对荔枝苗进行精心的研究、护理,土地的开垦以及荔枝苗的生长不仅包含着大量的财力,更是饱含着本人以及其他亲属、员工的精心呵护和投入。

经过精心呵护,荔枝树至今已有31年树龄,自2000年左右开始有收益,按照承包期限计算,上述荔枝树尚有至少20年的收益权,且有可能继续延长承包期限。

二、关于强制征收以及附着物价值评估

2022年12月2日,马踏镇政府通知本人此片地区由于修建油管需要征收部分土地,其中需要砍伐本人140棵荔枝树,并通知本人补偿金额为13万余元,本人至今没有对本次拆迁事项及补偿标准看到任何公告,也没有与本人进行任何协商。

2022年12月月底,本人委托正诚树木价格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对上述征收内容进行评估,仅荔枝树的评估价值即为1636000元。

本人于2023年2月18日向电白区人民政府对补偿金额提出了异议,但没有收到电白区政府的回复。只是在2023年3月24日收到提存告知书、2023年4月17日便收到马踏镇政府发布的茂电马府执强制(2023)1号《行政强制决定书》、粤茂电马府催告(2023)1号《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马踏镇政府不顾真实的市场价值以及本人的异议,也不顾本人已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事实,强行将本人的心血付诸一炬,强制砍伐。

三、关于应当依法履行征收补偿安置职责,按照市场价值给予的征收补偿款金额事宜

(一)电白区政府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职责。


电白区政府在接受本人的异议申请后,没有及时作出反馈,反而马踏镇政府直接向本人下达行政强制决定书,本人就该行政强制决定书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茂南区法院以及茂名市中院超越职权以相关事项不属于马踏镇政府职权范围为由驳回起诉,给本人造成了严重的诉累。

而电白区人民政府早在2022年12月便最先收到本人对补偿金额和补偿标准的异议,却不履行法定职责,拒不答复,亦从未以自己名义与本人有过联系或者出具过具备行政效力的法律文书,马踏镇政府也没有向本人释明过其只是代为履行职责,马踏镇政府和电白区政府存在严重的玩忽职守行为。

(二)本人认为电白区政府、马踏镇政府等相关政府部门应当按照当下的市场价值就征收项目对本人进行补偿,原因如下:

1.本次征收不属于为了公共利益的法定征收,应当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利益保护。

(1)本次征收属于不属于政府规划项目的强制征收范围,项目立项、项目具体情况、补偿方案均没有进行公告,也没有听取本人意见。


据本人所知,本次征收没有政府立项、没有用地规划,不属于法定用地征收。

(2)本次征收的主要用途在于其他公司修建油管,并不属于“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的征收。

据马踏镇政府工作人员告知,本次征收的目的是为了广东省茂名炼油厂修建油管,至于有关的用途等事项可能并不属于公共利益。所谓公共利益是一定社会条件下或特定范围内不特定多数主体利益相一致的方面,它不同于国家利益和集团(体)利益,也不同于社会利益和共同利益,具有主体数量的不确定性、实体上的共享性等特征。而油管明显是服务于特定人群的,不具有公共利益属性。

因此,本次征收应当依据《民法典》之相关规定,按照平等主体之间的利益维护法则为基本原则,按照现行市场价值进行补偿。

2.即使按照《土地管理法》之规定进行补偿,也应当考虑实际情况,“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马踏镇政府提出的补偿标准和补偿方案套用了“为公共利益征收”的外衣,实际上是干涉了平等主体之间的对等原则,没有考虑31年树龄的市场价值,也没有考虑到强制中止承包合同给本人造成的预期收益损失,如果按照马踏镇政府提出的标准和方案,将使本人的生活水平严重下降,违背了征收补偿的根本原则。

根据广东省近几年出台的关于拆迁补偿的法律原则,果树的补偿方案为“多年生果树类的,需要根据树木的树种、数量规格、年限等情况予以补偿。对于成片的果树、果园,在合理的种植密度内,按照不同规格情况予以补偿。”根据广东省2010年出具的广东征地补偿标准,荔枝树的补偿需要根据树冠高度、种植密度衡量补偿价格,《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属多年生作物,根据其种植期和生长期长短给予合理补偿。”

综上,马踏镇政府告知本人的本次拆迁的补偿标准是不符合客观实际情况也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电白区政府也没有履行相应的征收安置补偿职责,望贵单位收到本意见书之后及时督促相关单位与本人联系,给本人一个合理的、公平的补偿!




此致



权利人:许玉提

2025年 10 月 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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