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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共和国网友见面管理条理[灌水] (1人在浏览)

飘一会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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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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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第1号令

关于网友见面,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第一章:见面前


  第1条:见网友前,需持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健康证明到所在地


居委会备案,有心脏病、高血压者禁止参加此类活动。


  第2条:见网友前,需参加《全国长相四、六级等级考试》,持


证见面,如没有取得该项资格证书,禁止参加此类活动。


  第3条:被《中国网络协会》列入黑名单的“aaa+”级的“恐龙”


和“青蛙”,需由国家二级以上美容院整形,然后报当地居委会审查


批准后方可参加此类活动。




第二章:见面


  第4条:逃跑时速不得超过5英里/小时,否则,参考《交通治安


管理条例》进行处罚。


  第5条:见面需自备方便袋,如随地呕吐,参考《卫生管理条例》


进行处罚。


  第6条:不得使用对方听得懂的语种,对对方长相进行贬义的评


论。


  第7条:不得使用任何武器(如板砖、烟雾弹)达到分手目的。


  


第三章:见面后


  第8条:要保护对方的隐私,不得把见面时的照片发到与网络约


会无关的电视节目、报刊或杂志上(如《动物世界》、《侏罗纪历史


研究》、《青蛙养殖》、《飞碟探索》等)


  第9条:逃离网友后,不得召开庆祝会、压惊宴等聚会。


  第10条:本条例从2004年1月1日起执行。
 
 
大家记得遵守条规
 
ha.gi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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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我胡乱在一些BBS上找的啊。。
 
呵呵。。。然后到帖图那去发啊。。。。。
 
都成了你们两个灌水的专用帖...
 
QUOTE(牛牛 @ 2005年03月20日 Sunday, 05:54 AM)
都成了你们两个灌水的专用帖...
[snapback]277482[/snapback]​


这个版是专门用来给那些灌水人士的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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