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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5-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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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官员是否适宜担任人大代表?
转帖: http://free.21cn.com/forum/threadmode1.jsp...hread_id=798548
纵横 2005年3月10日于佛山
两会之际,人们普遍在关心两会的议题,但也有提出人大代表的“成分”问题提出质疑。“是人民代表大会而不是官员代表大会。”中央党校教授王贵秀在接受记者采访时,针对我国现行的人大代表的构成现状,非常认真地提出,我国人大代表的数量之多创世界之最,代表中的官员之多也是世界罕见的。“全国人大代表70%是领导”(《华夏时报》2月23日 http://www.chinatimes.cc/news/list.asp?id=27839 )。
文中说,我国有将近3000名人大代表,“但有近70%的代表,是来自行政和企事业单位的领导”。那么行政单位的则属于政府部门的领导了,至于“企事业单位的领导”中的“企事业单位”具体是国有企事业单位还是私营企事业单位并不清楚,但按当今的文字惯例,用“领导”的称呼应该是属于国有企事业单位了,暂如此推测。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有下面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但是,“全国人大代表70%是领导”,而这些领导正是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或间接产生的,需要向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受它监督。那么就会出现三个问题:
1、这些领导是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或间接产生的,那么岂不是自己选举自己产生或间接产生出这些领导?
2、他们的工作要对人大负责,那么是否就变成对自己负责?
3、那么这些领导接受谁的监督?岂不是大部分自己监督自己?
本来,按照宪法规定“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各领导能被选为人大代表,无可否认也是宪法赋予他们的权利。但是,作为政府企事业机构的领导占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多数,那就容易出现了权力重叠问题,即既可以有立法的大多数话语权,也具有正常的行政权。不用作深入分析都可以知道,对这样的双重权力的监督是难以实行的。
一个国家不能以权力为中心而应该要以公民为中心,作为国家和地方的最高权力机构人大代表大会的代表人员结构已经一直存在不公平的现象,如农村居民的代表比例,领导占人大代表大多数的存在就不能打破以权力为中心的现象。综观世界的宪政国家,立法和行政是互相独立和互相制衡的。为此,各级政府官员应该不适宜担任人大代表,人大代表应当由非政府官员担任,才能有效地对政府官员实行监督,政府及公职人员的工作对谁负责问题才能明确。
各级政府官员应该不能担任人大代表,这需要制定法规,但或许这法规会出现违宪现象,但我们现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一些内容也有存在,如为何一定要规定“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同镇或者企业事业组织职工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之比可以小于四比一直至一比一”,这是否意味着“此地无银三百两”呢?这为农村居民人大代表所占比例的不公平提供了依据,而事实上我们也一直存在这样的现象。
人人生而平等,造物主赋予他们若干不可让与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存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为了保障这些权利,人们才在他们中间建立政府,而政府的正当权利,则是经被统治者同意授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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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横 2005年3月10日于佛山
两会之际,人们普遍在关心两会的议题,但也有提出人大代表的“成分”问题提出质疑。“是人民代表大会而不是官员代表大会。”中央党校教授王贵秀在接受记者采访时,针对我国现行的人大代表的构成现状,非常认真地提出,我国人大代表的数量之多创世界之最,代表中的官员之多也是世界罕见的。“全国人大代表70%是领导”(《华夏时报》2月23日 http://www.chinatimes.cc/news/list.asp?id=27839 )。
文中说,我国有将近3000名人大代表,“但有近70%的代表,是来自行政和企事业单位的领导”。那么行政单位的则属于政府部门的领导了,至于“企事业单位的领导”中的“企事业单位”具体是国有企事业单位还是私营企事业单位并不清楚,但按当今的文字惯例,用“领导”的称呼应该是属于国有企事业单位了,暂如此推测。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有下面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但是,“全国人大代表70%是领导”,而这些领导正是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或间接产生的,需要向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受它监督。那么就会出现三个问题:
1、这些领导是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或间接产生的,那么岂不是自己选举自己产生或间接产生出这些领导?
2、他们的工作要对人大负责,那么是否就变成对自己负责?
3、那么这些领导接受谁的监督?岂不是大部分自己监督自己?
本来,按照宪法规定“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各领导能被选为人大代表,无可否认也是宪法赋予他们的权利。但是,作为政府企事业机构的领导占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多数,那就容易出现了权力重叠问题,即既可以有立法的大多数话语权,也具有正常的行政权。不用作深入分析都可以知道,对这样的双重权力的监督是难以实行的。
一个国家不能以权力为中心而应该要以公民为中心,作为国家和地方的最高权力机构人大代表大会的代表人员结构已经一直存在不公平的现象,如农村居民的代表比例,领导占人大代表大多数的存在就不能打破以权力为中心的现象。综观世界的宪政国家,立法和行政是互相独立和互相制衡的。为此,各级政府官员应该不适宜担任人大代表,人大代表应当由非政府官员担任,才能有效地对政府官员实行监督,政府及公职人员的工作对谁负责问题才能明确。
各级政府官员应该不能担任人大代表,这需要制定法规,但或许这法规会出现违宪现象,但我们现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一些内容也有存在,如为何一定要规定“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同镇或者企业事业组织职工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之比可以小于四比一直至一比一”,这是否意味着“此地无银三百两”呢?这为农村居民人大代表所占比例的不公平提供了依据,而事实上我们也一直存在这样的现象。
人人生而平等,造物主赋予他们若干不可让与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存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为了保障这些权利,人们才在他们中间建立政府,而政府的正当权利,则是经被统治者同意授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