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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政府如何尊师重道 (1人在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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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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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电白县财政局、教育局对病故教师李荣奇不发放抚恤金的质问
父亲已经去世2年了,我不愿意再去触及心灵的痛楚,不愿再去揭开那还未完全愈合的伤疤,但他们却让我不得不一次又一次地去面对那痛苦的记忆.2年了,他的抚恤金得不到落实,当我们拿着相关文件去找有关部门时,他们总是推卸责任,相互推诿(财政局说抚恤金应该由原单位负责,教育局说抚恤金应该是财政支出)我不知道他们要做什么,这是一个为中国山村教育事业奉献了40多年的人民教师用生命换来的抚恤金,有着国家一次性给予抚恤金的文件,但他们就是视而不见(2002.1.1----2007.10.1事业单位(教育系统)这段时间电白县财政局不按政策发放20个月基本工资的抚恤金,全县大概200人)我把这事告知天下,要的是一个公道,要的是让世人们看看,电白县有些人民的公仆是如何尊师重教,是如何为人民服务的?!

广东省信访局、教育厅、财政厅、人事厅:
本人是广东省电白县一位已故人民教师(从教40余年)的遗子,家父患癌症长达年之久,苦苦与病魔做斗争,耗尽家里全部储蓄(亲人.朋友借款.银行贷款)共计17万多元,但最终都斗不过病魔于2007年7月去世。后来悉知 1.《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8]42号(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从2004年10月1日起调整为: 病故为本人生前2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发放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所需经费,按原渠道解决….)2. 人事部 财政部《关于工资制度改革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计发问题的通知》人薪发〔1994〕48号、(1993年10月1日后离休、退休的,计发基数为本人离休、退休时的职务(技术等级)工资与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津贴之和。今后按国家规定增加的离休、退休费,计入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因公死亡的,为本人生前20个月工资;病故的,为本人生前10个月工资….)3.财政部<<关于事业单位人员因公牺牲、病故一次抚恤金标准的通知>> 1986年6月25日(各部门、各地区的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人员,因公牺牲、病故一次抚恤金标准,一律比照民政部、财政部民〔1986〕优6号通知规定的标准执行…)4.民政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发放办法的通知>>民发(2007)64号 (我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也参照执行。。。。。) 5.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的通知》(民发〔2001〕317号、粤民优〔2002〕9号、电民优【2002】13号(国家机关(含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工作人员、人民警察因公牺牲、病故后,一次性抚恤金由死者生前所在单位发放,发放标准和计算办法仍按民政部、财政部的有关规定执行,列“抚恤金”科目…)6. 民政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工资制度改革后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计发问题的通知》民优函〔1994〕212号(国家机关离休,退休人员死亡后,按以下项目计发一次性抚恤金;工资制度改革后,实行职级工准则制的离休,退休人员,按本人离休、退休时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工龄工资之和计发工资,制度改革后,凡国家规定增加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工资、离退休人员的离退休费,应计入一次性抚恤金内….)7.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军人、机关工作人员、参战民兵民工因公牺牲、病故一次抚恤金标准的通知》1986年3月27日 民〔1986〕优6号(军队干部、志愿兵、机关工作人员病故的一次抚恤金,按其病故时的十个月工资计发,但其最高数额不得超过三千元,病故一次抚恤金标准所需经费,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财政解决….)了解到以上个消息,原本心身疲惫,家徒四壁深感绝望的家人心里感到一丝安慰…..政府,领导还是充满关怀与温暖的!
但电白财政局错误解释文件,1.根据<<民政部、财政部 关于调整一次性抚恤发放办法的通知>>民发〔2001〕317号文和电民优〔2002〕13号文答复说:“(1).从2002.1月至2007年9月止,我县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故后一次性抚恤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追加,由财政局拨付到死者生前所在单位发放;(不完全符合规定,原先抚恤金是由民政局发的,为了切实保证国家抚恤金政策的贯彻落实,文件决定2002年1月1日起由死者生前所在单位发放,列“抚恤金”科目,但没有比照的〔1986〕优6号《关于调整军人、机关工作人员、参战民兵、民工因公牺牲、病故一次抚恤金标准的通知》把事业单位人员的抚恤金拨付到单位)。(2)县事业单位(含各中、小学学校)工作人员病故后一次性抚恤金自2002年1月1日―2007年10月1日止是由原单位在事业费收入中负责解决。(不符合文件规定,文件根本没有说到这些内容,完全是财政局胡编乱造的)
2.根据<<人事部、民政部、财政部 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发放办法的通知>>粤民优[2007]10号文、茂民优[2007]4号文精神,我县从2007年10月起对事业单位在职及离退休人员病故一次性抚恤金也列入年度财政预算追加,由财政局拨发到死者生前所在单位发放。(不符合文件规定,文件内容是指事业单位也参照国家机关及离退休人员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自2004年10月1日起调整一次性抚恤金的标准为20个月基本工资以及自2006年7月1日起的计发办法,根本不存在事业单位自2007年10月起才由财政局拨到死者生前单位的说法,)财政局工作人员说我父亲2007年7月离世,不符合抚恤金由财政发放的政策,我们一家人听到这个结果就像掉进深渊,心灰意冷! 我出示各年的文件与他据理力争,她说:“领导是这样说,我也没办法,以前一直都有,后来这几年都没有了(2002.1.1―2007.10.1不发放),今年有新政策文件才有得发放的”我心想,前期有抚恤金发放(2002.1.1前),后期有抚恤金发放(2007.10.1后), ,莫非这些年都是真空的?!为什么电白财政局不按照国家政策执行?领导随便一句就可以不发放?这是什么政府机关呀?!!! 所谓抚恤金应是政府领导为安抚体恤遗属的资金救助,现在我们一家人(四口人)正是悲困交加,负债累累的境况陷于生活的悬崖边缘!本人没有固定收入,靠打工维持家人生活,母亲又是体弱多病(重症糖尿病)需要常年花大量的金钱吃药治疗,希望有关政府领导能本着安抚遗属的精神,不要再推卸责任、相互推诿 ,不要扭曲各级文件的精神,而是正视问题,解决问题, 把应该发的抚恤金尽早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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