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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学三年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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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0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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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尊重法律!邓玉娇是正当防卫,应无罪释放!
近几日,巴东“邓玉娇事件”越演越烈,论坛也爆发大战,“正当防卫”、“防卫过当”以及“故意伤害”说比比皆是,众说纷纭,莫衷一是。今天论坛首席斑竹阿二置顶了楚人徐的一个帖子《请尊重法律,邓玉娇是故意伤害,而绝非正当防卫!》,楚人徐认为邓玉娇是故意伤害,应该尊重法律,依法处理。版主战争推销员也发贴《不杀邓玉娇--不足以彰显法律的中国特色!》进行反驳,认为邓玉娇无罪。论坛领导东方红也发贴《女服务员抑郁症引发巴东血案? 邓玉娇非“女杨佳”》参与讨论。
综观网友们的观点,同情、支持邓玉娇的人占大多数。有不少网友发帖为邓玉娇叫好,号召向邓玉娇学习。论坛论战如此激烈,猛龙自然也不能置身事外!为此,特地查阅了相关新闻报道和我国刑法,借用楚人徐的帖子标题,写出拙作《请尊重法律!邓玉娇是正当防卫,应无罪释放!》,明确呼吁应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邓玉娇属于正当防卫,应无罪释放!
邓玉娇刺官事件,起因是:湖北巴东修脚女邓玉娇因被三关镇政府3名工作人员要求提供特殊服务、并被该镇招商办主任邓贵大二次按倒在沙发上;就在邓玉娇被第二次按倒在沙发上时,她拿出一把刀向邓贵大连刺三刀,黄德智见状大惊,欲上前去阻拦,不料,右手臂也被刺一刀。其中,另外一位邓姓同事吓得不敢靠近。邓贵大因伤及动脉血管及肺部,在送往医院途中身亡。案发后,邓玉娇电话向警方自首。(根据现代快报、京华时报报道整理)
一、按刺官事情发生的先后顺序,邓贵大强奸意图明显,因此楚人徐的立论错误,故意伤害说不能成立!
楚人徐帖子里说“该官员强奸邓或者强奸未遂的的结论不成立,为什么这样说呢?因为后来发生了“该官员用一摞钱砸到邓玉娇的头上”的行为,说明该官员主观上没有强奸的故意,这里是公共娱乐场所,他只想寻欢作乐,而且很明显,该官员没有得逞,在邓玉娇的强烈反抗下,他对邓玉娇的不法侵害行为已经结束。……所以,以此断定邓玉娇的行为不是正当防卫行为。”
楚人徐这里的叙述与真实情况有误,楚人徐立论不能成立!根据报道,邓玉娇在休息室洗衣时,黄德智询问邓是否可为其提供特殊服务被邓拒绝,在双方发生争执时邓欲起身离开休息室,此时跟在身后的邓贵大插言道:“怕我们没有钱么?便随手从衣袋中抽出一沓钱在邓玉娇面前显摆。邓玉娇拒不理睬,欲再次起身离开时,被邓贵大按在休息室的沙发上。” “邓玉娇欲起身,却被再次按住。就在邓玉娇第二次被按倒在沙发上时,她拿出一把刀向邓贵大连刺三刀”。根据媒体报道,猛龙分析认为:邓贵大砸钱在前,按倒邓玉娇在后;邓玉娇第一次被按倒时只是想起身离开,摆脱纠缠;在被第二次按倒时,邓玉娇才拿刀向邓贵大连刺三刀。因此楚人徐说“后来发生了该官员用一摞钱砸到邓玉娇的头上的行为”是颠倒了次序,立论因此也错误!所以邓玉娇故意伤害一说,不能成立!
二、按照我国刑法,邓玉娇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且并无防卫过当问题,何罪之有?邓玉娇应该无罪释放!
我国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由此,我们很清楚了,对于正在进行强奸的暴力犯罪,受害人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并不属于防卫过当,因此不会承担刑事责任。
那么,邓玉娇是否正在面临强奸,其防卫行为是否属于正当防卫呢?对照刑法的规定,这个问题关系到邓玉娇的命运,关系到邓玉娇是否能免于刑事责任。如果邓贵大的行为不属于正在实施的强奸,那么邓玉娇就面临防卫过当的法律追究,就有罪;当然邓贵大如属正在实施强奸,邓玉娇的刺官致死行为就纯属正当防卫,毫无刑事责任可言,就无罪!
华山猛龙认为,邓玉娇作为一个贫困家庭的女子,为生活奔波,为增加收入,甘于在常人所不耻的娱乐场所工作,是为可敬;在无耻下流的邓贵大砸钱诱惑下,邓玉娇不受金钱的诱惑而沉沦、堕落,宁可从事辛苦的、收入微薄的洗脚工作也不因金钱诱惑而卖身,还是值得可敬;在面临三个男人的强奸威胁下,在邓贵大将其第一次按倒在沙发上时,邓玉娇只是欲起身离去、摆脱下流无耻的邓贵大之纠缠,应对得当;在被第二次按倒在沙发上时,邓玉娇才拿起水果刀勇敢地向邓贵大连刺三刀,从而导致邓贵大死亡,这种弱女子的自救防卫勇气更是可敬可佩!
还是回归到刚才的问题,邓玉娇是否正在面临强奸?华山猛龙认为,邓玉娇明显是正在面临强奸的暴力。在下流官员要求提供特殊服务(当然是性服务)的要求下,邓玉娇不为官员淫威所动;在邓贵大砸钱、用金钱诱惑下,邓玉娇还是不为金钱所动;在第一次被恶官按倒时,邓玉娇为保住自己的贞洁和纯洁只是挣扎,力图起身离去;在被第二次按倒时,凭借一个弱女子的力量,又岂能抵抗身强力壮的男人?!此时的她才拿起刀,并向邓贵大连刺三刀。一个平民家的弱女子,一个面临巨大耻辱的弱女子,一个面临邓贵大霸王硬上弓而被二次按倒、两番奋力反抗无果的弱女子,只得无奈地、愤怒地拿起了水果刀………
邓贵大等人欲图与邓玉娇发生性关系这一点毫无疑问,先是协商不成,邓贵大用官员淫威不成,用金钱收买还是不成,最终用暴力试图霸王硬上弓、二次将邓玉娇按倒在沙发上欲图不轨,邓玉娇还是奋力反抗,这难道不是邓玉娇正在面临强奸吗?!如果邓玉娇不奋力反抗、不拼死自救,邓贵大就会在另二个男人面前实施了强奸,做下了苟且之事,从而使强奸已遂。邓贵大等无耻官员的恶行、暴行与禽兽何异?!
如果此论成立,那么邓玉娇就正在面临强奸的过程中。那么根据我国的刑法,邓玉娇的行为就纯属正当防卫,而在面临强奸时,受害人邓玉娇向施暴强奸人邓贵大连刺三刀致其伤亡就不应该承担任何刑事责任!
那三个禽兽的伤亡与否,已经不重要了,重要的是邓玉娇正面临刑事责任追究的可能!根据某律师的意见,邓玉娇完全是正当防卫,更何况邓玉娇在案发后主动打电话向警方自首了。不管邓玉娇有没有精神病、抑郁病,她的行为都是正当防卫。而在反抗强奸的过程中,我国实施的刑法是无限防卫,即即使致施暴者伤亡,受害人也不会承担刑事责任!
邓玉娇,一个值得我们敬佩的弱女子!邓贵大之流的下流堕落官员们,你们的死毫不足惜!风华正茂的邓玉娇,能否真正无罪,让我们一起呼吁、一起呐喊,一起拭目以待!!!
近几日,巴东“邓玉娇事件”越演越烈,论坛也爆发大战,“正当防卫”、“防卫过当”以及“故意伤害”说比比皆是,众说纷纭,莫衷一是。今天论坛首席斑竹阿二置顶了楚人徐的一个帖子《请尊重法律,邓玉娇是故意伤害,而绝非正当防卫!》,楚人徐认为邓玉娇是故意伤害,应该尊重法律,依法处理。版主战争推销员也发贴《不杀邓玉娇--不足以彰显法律的中国特色!》进行反驳,认为邓玉娇无罪。论坛领导东方红也发贴《女服务员抑郁症引发巴东血案? 邓玉娇非“女杨佳”》参与讨论。
综观网友们的观点,同情、支持邓玉娇的人占大多数。有不少网友发帖为邓玉娇叫好,号召向邓玉娇学习。论坛论战如此激烈,猛龙自然也不能置身事外!为此,特地查阅了相关新闻报道和我国刑法,借用楚人徐的帖子标题,写出拙作《请尊重法律!邓玉娇是正当防卫,应无罪释放!》,明确呼吁应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邓玉娇属于正当防卫,应无罪释放!
邓玉娇刺官事件,起因是:湖北巴东修脚女邓玉娇因被三关镇政府3名工作人员要求提供特殊服务、并被该镇招商办主任邓贵大二次按倒在沙发上;就在邓玉娇被第二次按倒在沙发上时,她拿出一把刀向邓贵大连刺三刀,黄德智见状大惊,欲上前去阻拦,不料,右手臂也被刺一刀。其中,另外一位邓姓同事吓得不敢靠近。邓贵大因伤及动脉血管及肺部,在送往医院途中身亡。案发后,邓玉娇电话向警方自首。(根据现代快报、京华时报报道整理)
一、按刺官事情发生的先后顺序,邓贵大强奸意图明显,因此楚人徐的立论错误,故意伤害说不能成立!
楚人徐帖子里说“该官员强奸邓或者强奸未遂的的结论不成立,为什么这样说呢?因为后来发生了“该官员用一摞钱砸到邓玉娇的头上”的行为,说明该官员主观上没有强奸的故意,这里是公共娱乐场所,他只想寻欢作乐,而且很明显,该官员没有得逞,在邓玉娇的强烈反抗下,他对邓玉娇的不法侵害行为已经结束。……所以,以此断定邓玉娇的行为不是正当防卫行为。”
楚人徐这里的叙述与真实情况有误,楚人徐立论不能成立!根据报道,邓玉娇在休息室洗衣时,黄德智询问邓是否可为其提供特殊服务被邓拒绝,在双方发生争执时邓欲起身离开休息室,此时跟在身后的邓贵大插言道:“怕我们没有钱么?便随手从衣袋中抽出一沓钱在邓玉娇面前显摆。邓玉娇拒不理睬,欲再次起身离开时,被邓贵大按在休息室的沙发上。” “邓玉娇欲起身,却被再次按住。就在邓玉娇第二次被按倒在沙发上时,她拿出一把刀向邓贵大连刺三刀”。根据媒体报道,猛龙分析认为:邓贵大砸钱在前,按倒邓玉娇在后;邓玉娇第一次被按倒时只是想起身离开,摆脱纠缠;在被第二次按倒时,邓玉娇才拿刀向邓贵大连刺三刀。因此楚人徐说“后来发生了该官员用一摞钱砸到邓玉娇的头上的行为”是颠倒了次序,立论因此也错误!所以邓玉娇故意伤害一说,不能成立!
二、按照我国刑法,邓玉娇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且并无防卫过当问题,何罪之有?邓玉娇应该无罪释放!
我国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由此,我们很清楚了,对于正在进行强奸的暴力犯罪,受害人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并不属于防卫过当,因此不会承担刑事责任。
那么,邓玉娇是否正在面临强奸,其防卫行为是否属于正当防卫呢?对照刑法的规定,这个问题关系到邓玉娇的命运,关系到邓玉娇是否能免于刑事责任。如果邓贵大的行为不属于正在实施的强奸,那么邓玉娇就面临防卫过当的法律追究,就有罪;当然邓贵大如属正在实施强奸,邓玉娇的刺官致死行为就纯属正当防卫,毫无刑事责任可言,就无罪!
华山猛龙认为,邓玉娇作为一个贫困家庭的女子,为生活奔波,为增加收入,甘于在常人所不耻的娱乐场所工作,是为可敬;在无耻下流的邓贵大砸钱诱惑下,邓玉娇不受金钱的诱惑而沉沦、堕落,宁可从事辛苦的、收入微薄的洗脚工作也不因金钱诱惑而卖身,还是值得可敬;在面临三个男人的强奸威胁下,在邓贵大将其第一次按倒在沙发上时,邓玉娇只是欲起身离去、摆脱下流无耻的邓贵大之纠缠,应对得当;在被第二次按倒在沙发上时,邓玉娇才拿起水果刀勇敢地向邓贵大连刺三刀,从而导致邓贵大死亡,这种弱女子的自救防卫勇气更是可敬可佩!
还是回归到刚才的问题,邓玉娇是否正在面临强奸?华山猛龙认为,邓玉娇明显是正在面临强奸的暴力。在下流官员要求提供特殊服务(当然是性服务)的要求下,邓玉娇不为官员淫威所动;在邓贵大砸钱、用金钱诱惑下,邓玉娇还是不为金钱所动;在第一次被恶官按倒时,邓玉娇为保住自己的贞洁和纯洁只是挣扎,力图起身离去;在被第二次按倒时,凭借一个弱女子的力量,又岂能抵抗身强力壮的男人?!此时的她才拿起刀,并向邓贵大连刺三刀。一个平民家的弱女子,一个面临巨大耻辱的弱女子,一个面临邓贵大霸王硬上弓而被二次按倒、两番奋力反抗无果的弱女子,只得无奈地、愤怒地拿起了水果刀………
邓贵大等人欲图与邓玉娇发生性关系这一点毫无疑问,先是协商不成,邓贵大用官员淫威不成,用金钱收买还是不成,最终用暴力试图霸王硬上弓、二次将邓玉娇按倒在沙发上欲图不轨,邓玉娇还是奋力反抗,这难道不是邓玉娇正在面临强奸吗?!如果邓玉娇不奋力反抗、不拼死自救,邓贵大就会在另二个男人面前实施了强奸,做下了苟且之事,从而使强奸已遂。邓贵大等无耻官员的恶行、暴行与禽兽何异?!
如果此论成立,那么邓玉娇就正在面临强奸的过程中。那么根据我国的刑法,邓玉娇的行为就纯属正当防卫,而在面临强奸时,受害人邓玉娇向施暴强奸人邓贵大连刺三刀致其伤亡就不应该承担任何刑事责任!
那三个禽兽的伤亡与否,已经不重要了,重要的是邓玉娇正面临刑事责任追究的可能!根据某律师的意见,邓玉娇完全是正当防卫,更何况邓玉娇在案发后主动打电话向警方自首了。不管邓玉娇有没有精神病、抑郁病,她的行为都是正当防卫。而在反抗强奸的过程中,我国实施的刑法是无限防卫,即即使致施暴者伤亡,受害人也不会承担刑事责任!
邓玉娇,一个值得我们敬佩的弱女子!邓贵大之流的下流堕落官员们,你们的死毫不足惜!风华正茂的邓玉娇,能否真正无罪,让我们一起呼吁、一起呐喊,一起拭目以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