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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示儿 (1人在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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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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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能给我主持公道?!

各位有良知的政府官员,媒体,朋友:
本人系广东省电白县罗坑中学一位已故人民教师(从教40余年)的遗子,家父患癌症长达年之久,苦苦与病魔做斗争,耗尽家里全部储蓄(亲人.朋友借款.银行贷款)共计17万多元,但最终都斗不过病魔于2007年7月去世 (今年悉知(民政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发放办法的通知>>民发(2007)64号 转发给你们,请遵照听到这个消息,原本心身疲惫,家徒四壁深感绝望的家人心里感到一丝安慰…..政府,领导还是充满关怀与温暖的!但结果出人意料的是:电白县财政局说他们2007年10月份才收到的通知文件,所以得按收到文件日起执行! (国家的是2007.5.8抄发,省文件是2007.6.28抄发,市文件是2007.9.3抄发)因此我父亲的抚恤金不得发放,我们一家人听到这个结果就像天上掉进深渊,心灰意冷! 我询问电白财政局说以前都说国家工作人员去世都有抚恤金的,为什么我父亲就不能享受抚恤金待遇?难道我父亲生不逢时?死也不逢时?! 她说:“领导是这样批示,我也没办法,以前一直都有,后来这几年都没有了,今年有新政策文件才有得发放的”我心想前期有发放,后期有发放,就2007年7月没有,莫非前些年都是真空的?!为什么电白财政局不按照国家政策执行?领导随便一句就可以不发放?这是什么政府机关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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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懂条例
弄明白法律对自己才有利
 
  [收藏本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1989年4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审理行政案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条 人民法院依法对行政案件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人民法院设行政审判庭、审理行政案件。

第四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第五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

第六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依法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

第七条 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的法律地位平等。

第八条 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行政诉讼的权利。

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人民法院应当用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审理和发布法律文书。

人民法院应当对不通晓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提供翻译。

第九条 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有权进行辩论。

第十条 人民检察院有权对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第二章 受案范围

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

(一)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

不服的;

(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三)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

(四)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

(五)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

者不予答复的;

(六)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
 
电白的事很多的,想去上诉,告状,做什么都没问题,最紧要要知道,电 白就是电白,不会那么快就电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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