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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学会使用论坛。 (1人在浏览)

fend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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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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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论坛注册人数、帖子数量、访问人数日益增大,论坛的管理也趋向复杂化。论坛上某些主贴或者回帖中出现针对某些人进行指名道姓地攻击,这已经违反了论坛的规则。论坛的数据库越来越庞大,我们在检查言论内容中也很困难,所以很难做到一一纠正,希望各位网友能自觉控制好自己的言论和情绪,以免给自己和论坛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所以,希望以后在论坛中发贴/回帖,请遵守相关规定,否则,将会删除或者禁言处罚,严重的可能会封停ID处理:
1、不要指名道姓骂人。
2、最好就事论事,不要有诅咒的语言。
3、一定要注意文明用语,不要脏话张口就来。
4、不要任意编造故事,要注意影响。
5、发的言最好有一定道理,不要只会骂人而说不出具体事件。
6、不要离题太远!
 
支持,您忙不过来,我帮你专门封人吧
 
QUOTE(fendi @ 2009年02月06日 Friday, 11:38 AM)
现在论坛注册人数、帖子数量、访问人数日益增大,论坛的管理也趋向复杂化。论坛上某些主贴或者回帖中出现针对某些人进行指名道姓地攻击,这已经违反了论坛的规则。论坛的数据库越来越庞大,我们在检查言论内容中也很困难,所以很难做到一一纠正,希望各位网友能自觉控制好自己的言论和情绪,以免给自己和论坛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所以,希望以后在论坛中发贴/回帖,请遵守相关规定,否则,将会删除或者禁言处罚,严重的可能会封停ID处理:
1、不要指名道姓骂人。
2、最好就事论事,不要有诅咒的语言。
3、一定要注意文明用语,不要脏话张口就来。
4、不要任意编造故事,要注意影响。
5、发的言最好有一定道理,不要只会骂人而说不出具体事件。
6、不要离题太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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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以后不能指名道姓了?对任何人都是?

作为从政者,即“官”,应该接受舆论的监督。清晰责任对象并非针对公民名誉权。
 
如果是,那当官的偷笑了
 
任何人对自己的言论必须负责,诽谤和捏造事实是要坐牢的。

论坛既然表明“本论坛的所有言论只代表发表者的个人意见,与本论坛立场无关。",就不应该过多干涉言论自由。

有必要的情况下,论坛可协助公安机关对无端诽谤他人、攻击他人及捏造事实的人进行处理。
 
不用指出名,用姓和XX就可以的了吧!哈哈!
 
据我所知,从来都不能指名道姓的哟。。


和谐社会好支持和谐发展论坛~
 
顶`````
 
QUOTE(51138 @ 2009年02月06日 Friday, 11:47 AM)
是否以后不能指名道姓了?对任何人都是?

作为从政者,即“官”,应该接受舆论的监督。清晰责任对象并非针对公民名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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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OTE(51138 @ 2009年02月06日 Friday, 11:51 AM)
任何人对自己的言论必须负责,诽谤和捏造事实是要坐牢的。

论坛既然表明“本论坛的所有言论只代表发表者的个人意见,与本论坛立场无关。",就不应该过多干涉言论自由。

有必要的情况下,论坛可协助公安机关对无端诽谤他人、攻击他人及捏造事实的人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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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常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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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誉权的定义

  公民或法人保持并维护自己名誉的权利。人格权的一种。人的名誉是指具有人格尊严的名声,是人格的重要内容,受法律的保护。任何人对公民和法人的名誉不得损害。凡败坏他人名誉,损害他人形象的行为,都是对名誉权的侵犯,行为人应负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 101 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公民的名誉权受到侵害了,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所谓名誉权,是人们依法享有的对自己所获得的客观社会评价、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它为人们自尊、自爱的安全利益提供法律保障。名誉权主要表现为名誉利益支配权劝和名誉维护权,我们有权利用自己良好的声誉获得更多的利益;有权维护自己的名誉免遭不正当的贬低,有权在名誉权受侵害时,依法追究侵权人的法律责任。
 
名誉侵权的形式
  名誉侵权主要有下列几种方式:侮辱,诽谤,泄露他人隐私等。

  侮辱:是指用语言(包括书面和口头)或行动,公然损害他人人格、毁坏他人名誉的行为。如用大字报、小字报、漫画或极其下流,肮脏的语言等形式辱骂、嘲讽他人、使他人的心灵蒙受耻辱等。

  诽谤:是指捏造并散布某些虚假的事实,破坏他人名誉的行为。如毫无根据或捕风捉影地捏造他人作风不好,并四处张扬、损坏他人名誉,使他人精神受到很大痛苦。

  侮辱、诽谤是常见的名誉侵权行为,民法通则101条明令禁止用侮辱、诽谤的方式损害他人名誉。对法人名誉的侵害,主要表现在散布有损法人名誉的虚假消息,如虚构某种事实,诬说某工厂的产品质量如何低劣,以图用不正当的竞争手段搞垮对方等等,这些都是侵害法人名誉权的侵权行为。

  侵犯名誉权要承担的法律责任
  人民法院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和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可以责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可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进行,内同须事先经人民法院审查。

  恢复名誉、消除影响的范围,一般应与侵权所造成的不良影响的范围相当。

  公民、法人因名誉权受到侵害要求赔偿的,侵权人应该赔偿侵权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公民并提出精神损害赔偿要求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给与受害人造成精神损害的后果等情况酌定!
 
请不要侵犯这位美男的名誉权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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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OTE(蛙子 @ 2009年02月06日 Friday, 05:41 PM)
请不要侵犯这位美男的名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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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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