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免检车辆车主可就近到市车管所服务大厅或其他便民服务站的检验标志核发窗口办理相关手续。 适合免检政策的车辆为2010年9月1日(含)以后注册登记的非营运轿车和其他小型、微型载客汽车。 免检时,只审核机动车检验标志申请表、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车船税纳税或者免税证明,核查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情况。符合规定的,核发检验标志,在行驶证副页上签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