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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良卫生院发生严重医疗事故 (2人在浏览)

jdon

学前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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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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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23茂港小良卫生院发生严重医疗事故,儿科医生李建国由于误诊导致小孩错过医治时间而死亡!事情是这样本月23号小孩父亲带小孩到到小良卫生院儿科李建国医生给看病。李建国说小孩没大事就开了些b1药片和b什水回去吃,说小孩发育需要补充维生素。到下午5点再去复诊时李建国医生看了就说:“小好很正常没事,你放心带他回去。”可没想到晚上12点多发现小孩哭声很微弱,马上送到电白妇幼医院抢救时已无效死亡了!
对此,请有心人们说公道话。如果不是该医生误诊无辜的小孩就不会有这样的结果。
茂港区小良卫生院,以后谁还敢带小孩过去看病啊!无医术的医生早就应该开除,别在那害人啊!!!!人命关天啊!试换过角度,大家可体会到小孩父母家人有多痛苦啊!!!!!!!请有心人多支持,为无辜的小生命讨公道啊!!!
 
赶紧找相关部门做医疗事故鉴定
 
赶紧找相关部门做医疗事故鉴定,追究医生和医院领导的责任.
 
医疗事故鉴定的法定程序
来源: 作者:

医疗事故赔偿纠纷是当前经常发生的民事赔偿案件。根据国务院1987年发布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规定,能发生的医疗事故或事件,医疗单位尖立即进行调查和处理。病员及其家属对医疗事故或事件的确认和处理有争议的,可申请当地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由卫生行政部门处理。对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所作结论或者对卫生行政部门所作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在结论或处理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向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医疗事故赔偿
  
  司法界认为,法院不应把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作为唯一证据。因为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证据必须坦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根据。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也必须经过法院的查证属实才能采信。从公开、公正和保护病员的角度,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不应具有当然证据效力,病员如对鉴定结论有异议,人民法院应当向其他佥鉴定机构或组织有关专家另行鉴定。而且,是否构成医疗事故,不应作为赔偿的要件。《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的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也就是说,医院只要在医护中有过错,不管是否构成医疗事故,均应承担赔偿责任。
  
  因医疗事故对病人千万损害的赔偿范围,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十三条规定“因医疗事故等造成人身损害赔偿的案件,赔偿数额应根据《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参照安徽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进行赔偿。根据该规定,医疗单位因医疗事故造成病人损害的,应赔偿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残疾者生活补助费、残疾用具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交通费和住宿费,造成受害人死亡的,还应赔偿丧葬费、死亡裣费。另外,人民法院的赔偿判决中还有一项精神损失费。精神损害赔偿是近年来司法界比较关注的一个问题,是批量行为人侵害他人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或者侵害他人生命权、身体健康权给受害人带来精神痛苦的,应当赔偿受害人的精神损害。对侵害公民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权利的行为,省教委有明确规定。对侵害公民生命、身体、健康造成的精神损害应否赔偿,我国法律虽没有明文规定,但已为司法界普遍认可和广泛接受。因为现代社会中,人们不再满足于省教委单纯对财产权和外部人身的保护,而更关注于自身人格尊严的完整和内心世界的安宁,对精神损害进行赔偿,是社会文明进步的表现。由于精神损害结果的主观性、抽象性和无形性,赔偿的具体赔偿难以统一,各地作法也不一致。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给受害人千万精神损害后果、侵权人的认错态度、双方的经济能力和当地的经济状况等确定具体赔偿数额。

http://china.findlaw.cn/yiliao/yldgjd/ylsgjdcx/258.html
 
日前,卫生部规定,提请医疗事故鉴定的时效为一年。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中“过失”如何鉴定
来源: 作者:

现行的有关医疗事故的专门法规,国务院于一九八七年六月二十九日发布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其第二条对医疗事故作了定义:“批量在诊疗护理工作中,因医务人员诊疗护理过失,直接造成病员死亡、残废、组织器官操作导致功能障碍的”。意即:“病员死亡、残废、组织器官操作导致功能障碍的”后果与“医务人员诊疗护理过失”之间必须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或“医务人员诊疗过失”系引起损害结果发生的起决定作用的“主要原因”。
  
  我国学者多应用马克思哲学的因果关系理论来分析原因与结果的关系,即所谓因果关系是那种内在的、客观的、必然的联系。所谓“医务人员诊疗护理过失”与损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即损害结果必须是由“医务人员诊疗护理过失”造成的。确定“医务人员诊疗护理过失”的因果关系,有两点需要注意:
  
  当引起结果发生的原因不止一个时,要区分主要原因与次要原因。主要原因是引起损害结果发生的起决定作用的因素。次要原因对损害结果的发生只是一个次要因素,不起决定作用。
  
  应区别原因与条件。原因是必然引起结果发生的因素,条件则不是必然引起结果发生的因素,而是使唤原因能够存在的情况。条件只为结果的发生提供可能性,原因则为结果的发生提供现实性。
  
  可见,只有那种“为结果提供现实性”而“必然引起结果发生的”“诊疗护理过失”,即成为“原因”或是“主要原因”的过失,才能成为“医疗事故构成要件” 意义上的“过失”。因此,卫生部《关于<医疗事故处理办法>若干问题的说明=明确指出:“病人死亡、残疾或功能障碍与疾病本身的自然转归常有密切关联。有时因疾病重笃、复杂或已处晚期,而责任者的过失行为只是处于非决定性的地位,甚至是处于偶合地位,这些都要作具体分析。”明乎此理,就不难理解,为何有的纠纷事件,即便最终通过尸检、病理诊断等“客观手段”证明了医方在涉讼病员的诊疗护理工作过程中的确出现“过失”,也不被判定为“医疗事故”。至于医疗纠纷事件中出现的“误诊”、“误治”、“漏诊”、“漏治”,更是必须先判定其是否构成“过失”,然后再分配与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才能判定是否构成医疗事故。
 
看了痛心,一个活生生的生命就这样没了.
 
小良卫生院的医生行医资格值得质疑,那个院长从社会青年--兽医站--卫生院临工--职工--院长。现在把他那几个在家的兄弟也叫到卫生院当医生了,不出事才怪!
 
QUOTE(百事通 @ 2008年11月03日 Monday, 12:33 AM)
小良卫生院的医生行医资格值得质疑,那个院长从社会青年--兽医站--卫生院临工--职工--院长。现在把他那几个在家的兄弟也叫到卫生院当医生了,不出事才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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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他家压了几十年,终于在今年出了口气,房子终于盖高过他家的几十公分...

本来我只想盖一层的,但他太欺人了,我一下子盖个三层......


此人很无耻的,我家盖房子的时候干了那么多事....以为几十万身家就可以乱霸.


百事通,我们交个朋友?

QQ:12651205
 
庸医害人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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