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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维权专题(8)――学校强订报刊,教师如何维权 (1人在浏览)

论近来算命冲击论坛

小学二年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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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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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聘用制的事业单位性质学校的教师与学校是聘用合同的主体,在人事制度上是平等关系,有关工资争议是聘用合同主要条款是否履行的内容。1997年8月8日人事部发布的《人事争议处理暂行规定》指出:事业单位人员因辞职、辞退、履行聘用合同发生争议,应于发生争议之日起60日内,向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发生效力的调解书和仲裁书当事人必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高院规定》)已于 2003年9月5日起施行,《高院规定》指出:当事人对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的人事争议仲裁机构所作的人事争议仲裁裁决不服,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如果事业单位性质学校的教师维权时诉至法院,而法院不予受理,可能由以下几种情形引起:
(一)教师在诉讼之前未按照《人事争议处理暂行规定》进行人事仲裁因而法院不予受理。这种情况下,教师应该在人事争议发生之日起 6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待仲裁委做出仲裁决定书后,如若不服可在15日内向法院起诉。
(二)教师虽然按《人事争议处理暂行规定》提出了仲裁申请但仲裁委还未做出裁决,教师起诉后法院不受理。这种情况下教师应等待仲裁委做出裁决之后再按上述规定向法院提起诉讼。
(三)教师已按《人事争议处理暂行规定》提出仲裁申请,仲裁委却久拖不决,法院以争议未经仲裁裁决为由不予受理。仲裁期限一般在仲裁庭组建之日起60日内结案,这种情况下教师应在仲裁庭组建之日起60日后向法院起诉。如果仲裁庭做出了延期裁决的决定,仲裁决定最迟也不得再超过30日。如遇延期仲裁的情形,教师可在延期期满后及仲裁庭组建之日起90日后向法院提起诉讼。
(四)如果教师按规定进行了仲裁,仲裁庭也做出了仲裁决定,教师在合法的起诉期限内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还是不予受理,那么教师应注意起诉的条件是否符合下列法定要求:1.原告与本案有直接的利害关系;2.有明确的被告;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如果以上条件也符合,而法院在这种情况下却做出了不予受理的裁定,那么教师有权向受诉法院的上级法院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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