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兴办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指南》出台――生猪存栏百头以上为规模养殖
来源: 南方农村报 作者:记者余显茂 通讯员成淦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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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记者余显茂 通讯员成淦荣)以后养猪手续怎么办理?兴办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有哪些规定?日前,广东省农业厅、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广东省环境保护局等联合制定《广东省兴办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指南》,旨在大力发展畜禽规模养殖,维护畜禽饲养者合法权益,促进广东省畜牧业持续健康稳步发展。
《指南》明确了“规模化畜禽养殖”概念,广东省境内,在同一地点、达到以下规模之一的畜禽养殖行为称为规模化畜禽养殖:生猪存栏100头以上,肉禽存栏1000只以上,蛋禽存栏500只以上,奶牛存栏20头以上,肉牛存栏10头以上,肉羊存栏50只以上,肉兔存栏100只以上,其他畜禽的饲养规模标准参照执行。
畜禽规模化养殖用地要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办理土地承包(转包)或有关用地手续。国家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发展畜禽规模养殖,鼓励利用废弃地和荒山荒坡等未利用地;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确定后,不得擅自将用地改变为非农业建设用途。
《指南》指出,国家区别不同情况,对畜禽规模化养殖用地采取不同扶持政策:
一是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按照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兴办规模化畜禽养殖所需用地按农用地管理,作为农业生产结构调整用地,不再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二是其他企业和个人兴办或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联合兴办规模化畜禽养殖所需用地,实行分类管理。畜禽舍等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用地,按照农用地管理,不再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管理和生活用房、疫病防控设施、饲料储藏用房、硬化道路等附属设施,属于永久性建(构)筑物,其用地按建设用地管理,需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也可同时办理征收土地手续。
《指南》要求,畜禽规模化养殖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有与其饲养规模相适应的生产场所和配套的生产设施;有为其服务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防疫条件;有按经批复环评要求的、对畜禽粪便、废水、废气和其他固体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的沼气池等设施及其他污染防治和无害化处理设施;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同时,养殖场兴办者应当将养殖场的名称、养殖地址、畜禽品种和养殖规模,向养殖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取得畜禽标识代码。畜禽养殖场批量出售或者运输动物、动物产品的,必须提前一至二日向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申报检疫,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派动物检疫员在动物、动物产品出售或者运输前二小时进行现场检疫;非批量出售或者运输动物、动物产品的,必须把动物或者动物产品送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设置的检疫点检疫。
养殖场的环保要求是:兴办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建设前应由有资质的环评单位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并获得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批;畜禽养殖场的建设应符合国家环保总局《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HJ/T81-2001),并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后,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通过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验收。
此外,畜禽养殖场应加强环境保护设施的管理和维护,确保畜禽粪便、废水、废气及其他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或无害化处理等环保设施正常运转、各项污染物长期稳定达标排放并符合总量控制的要求。
对于养猪户关心的以前没有经过审批的永久性建筑和环评现在能不能补办手续;对畜禽粪便、废水、废气等无害化处理有什么标准等问题,本报将继续关注。
来源: 南方农村报 作者:记者余显茂 通讯员成淦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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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记者余显茂 通讯员成淦荣)以后养猪手续怎么办理?兴办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有哪些规定?日前,广东省农业厅、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广东省环境保护局等联合制定《广东省兴办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指南》,旨在大力发展畜禽规模养殖,维护畜禽饲养者合法权益,促进广东省畜牧业持续健康稳步发展。
《指南》明确了“规模化畜禽养殖”概念,广东省境内,在同一地点、达到以下规模之一的畜禽养殖行为称为规模化畜禽养殖:生猪存栏100头以上,肉禽存栏1000只以上,蛋禽存栏500只以上,奶牛存栏20头以上,肉牛存栏10头以上,肉羊存栏50只以上,肉兔存栏100只以上,其他畜禽的饲养规模标准参照执行。
畜禽规模化养殖用地要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办理土地承包(转包)或有关用地手续。国家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发展畜禽规模养殖,鼓励利用废弃地和荒山荒坡等未利用地;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确定后,不得擅自将用地改变为非农业建设用途。
《指南》指出,国家区别不同情况,对畜禽规模化养殖用地采取不同扶持政策:
一是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按照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兴办规模化畜禽养殖所需用地按农用地管理,作为农业生产结构调整用地,不再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二是其他企业和个人兴办或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联合兴办规模化畜禽养殖所需用地,实行分类管理。畜禽舍等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用地,按照农用地管理,不再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管理和生活用房、疫病防控设施、饲料储藏用房、硬化道路等附属设施,属于永久性建(构)筑物,其用地按建设用地管理,需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也可同时办理征收土地手续。
《指南》要求,畜禽规模化养殖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有与其饲养规模相适应的生产场所和配套的生产设施;有为其服务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防疫条件;有按经批复环评要求的、对畜禽粪便、废水、废气和其他固体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的沼气池等设施及其他污染防治和无害化处理设施;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同时,养殖场兴办者应当将养殖场的名称、养殖地址、畜禽品种和养殖规模,向养殖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取得畜禽标识代码。畜禽养殖场批量出售或者运输动物、动物产品的,必须提前一至二日向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申报检疫,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派动物检疫员在动物、动物产品出售或者运输前二小时进行现场检疫;非批量出售或者运输动物、动物产品的,必须把动物或者动物产品送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设置的检疫点检疫。
养殖场的环保要求是:兴办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建设前应由有资质的环评单位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并获得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批;畜禽养殖场的建设应符合国家环保总局《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HJ/T81-2001),并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后,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通过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验收。
此外,畜禽养殖场应加强环境保护设施的管理和维护,确保畜禽粪便、废水、废气及其他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或无害化处理等环保设施正常运转、各项污染物长期稳定达标排放并符合总量控制的要求。
对于养猪户关心的以前没有经过审批的永久性建筑和环评现在能不能补办手续;对畜禽粪便、废水、废气等无害化处理有什么标准等问题,本报将继续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