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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县镇事权改革若干规定(试行)》7月1日起施行
实行省直管县试点的县级政府及其部门,可以直接行使省政府规章规定的由地级以上市政府及其部门行使的行政管理职权。近日,省政府发布的《广东省县镇事权改革若干规定(试行)》,再次力推富县强镇、简政强镇事权改革。该文件将从今年7月1日起施行。
这也是我省继在去年出台《关于富县强镇事权改革的指导意见》、《关于简政强镇事权改革的指导意见》、《关于推广顺德经验在全省部分县(市、区)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等文件,又一事权改革的重要文件。
文件规定体现了简政扩权的总体精神。根据该文件第七条规定,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及其部门行使,但未具体明确分级管理权限的行政管理职权,除需由上级行政机关统一协调管理的事项外,由县级政府及其部门行使。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由省、地级以上市政府及其部门行使的行政管理职权,除需由上级行政机关统一协调管理的事项外,应当按照本规定依法调整由县级政府及其部门行使。
而经省政府认定的具备一定人口规模和经济实力的特大镇,可以依法赋予其政府行使县级政府及其部门在经济发展、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民生事业等方面的部分行政管理职权。
文件同时规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资格资质的行政许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行政机关或者专业技术组织实施的、需要通过检验、检测、检疫等方式对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设备、设施、产品、物品进行审定的行政许可等方面的行政管理职权不得调整由乡镇政府行使。
实行省直管县试点的县级政府及其部门,可以直接行使省政府规章规定的由地级以上市政府及其部门行使的行政管理职权。近日,省政府发布的《广东省县镇事权改革若干规定(试行)》,再次力推富县强镇、简政强镇事权改革。该文件将从今年7月1日起施行。
这也是我省继在去年出台《关于富县强镇事权改革的指导意见》、《关于简政强镇事权改革的指导意见》、《关于推广顺德经验在全省部分县(市、区)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等文件,又一事权改革的重要文件。
文件规定体现了简政扩权的总体精神。根据该文件第七条规定,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及其部门行使,但未具体明确分级管理权限的行政管理职权,除需由上级行政机关统一协调管理的事项外,由县级政府及其部门行使。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由省、地级以上市政府及其部门行使的行政管理职权,除需由上级行政机关统一协调管理的事项外,应当按照本规定依法调整由县级政府及其部门行使。
而经省政府认定的具备一定人口规模和经济实力的特大镇,可以依法赋予其政府行使县级政府及其部门在经济发展、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民生事业等方面的部分行政管理职权。
文件同时规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资格资质的行政许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行政机关或者专业技术组织实施的、需要通过检验、检测、检疫等方式对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设备、设施、产品、物品进行审定的行政许可等方面的行政管理职权不得调整由乡镇政府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