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职务之便收受贿赂,为升迁行贿市委书记。近日,广东高院终审改判,以受贿罪、行贿罪判处茂名市原副市长李观来有期徒刑6年。
据法院查明,2003年至2011年期间,李观来担任广东省茂名市副市长,其中2007年、2008年分管茂名市城乡建设、城市规划审批。李观来利用上述职务便利,先后收受茂名瑞鑫房地产公司梁某在春节期间贿送款项共计人民币34万元。
2009年中秋节前,李观来利用担任茂名市副市长的职务便利,帮助茂名市泽丰房地产公司法定代表人朱某,为推进茂丰花园酒店项目的征地问题进行协调以及尽快回收电茂干渠改渠项目工程款,收受朱某贿送的港币10万元。
李观来在担任茂名市茂南区区委书记期间,请求时任茂名市市委书记周镇宏(之后任广东省委常委、统战部部长,已判刑)给予关照。2003年5月,李观来被提拔担任茂名市副市长,为感谢周镇宏在提拔自己为茂名市副市长过程中给予的帮助,同年下半年,李观来在广州天河北体育中心附近路段,送给周镇宏20万元。2005年春节前后,李观来在茂名市市委周镇宏的宿舍,送给周镇宏10万元。2007年2、3月份左右,李观来得知周镇宏拟予提任,为再次表示感谢,在茂名市市委周镇宏的宿舍,送给其人民币28万元和美元3万元。
韶关中院一审数罪并罚,判处李观来有期徒刑11年。广东高院二审认为,一审对其主动交代行贿的情节未予认定不当,加上二审期间最高院、最高检出台新的司法解释对量刑标准作出调整,根据从旧兼从轻原则,于是改判6年。
另据纪检部门曾对李观来作出纪律处分的一份文件显示,2000年至2007年8月,李观来先后送给茂名市原市委书记罗荫国礼金共计人民币4万元、港币1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