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色魔警察!强奸多名犯罪嫌疑人,只判6年 (1人在浏览)

mmdsl5530522

小学一年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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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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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为民警,却利用侦查审讯时机强奸、强制猥亵多名女犯罪嫌疑人。6月3日,封建南靖县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判处40岁的漳州芗城公安分局刑警张某清有期徒刑6年4个月。
2009年12月29日,据犯罪嫌疑人邓某陈述,张将她带到候审室,用手铐铐在铁椅上,向她提出性要求,遭到拒绝后,便威胁她:“你进去以后就不好过了。”之后,张将邓某带到三楼办公室,要她脱裤子,邓不肯,张便打了她一巴掌,然后将其强奸。邓某被关到看守所后,向室友说出真相,同监室的梁某、陈某等人也说起她们被一名男警察侮辱的事情,该室长便将此事反映给狱警。漳州市纪委相当重视,专门到看守所了解情况。经调查,除了同一监室的邓某、梁某、林某叶、林某雨和陈某外,另外一个监室的农某也有过相似遭遇。《海峡都市报》
老百姓靠山吃山、靠海吃海,刑警张某清独辟蹊径,靠着警察身份犯强奸,靠着审讯的淫威糟蹋犯罪嫌疑人,真是中国警察的无耻败类,真是中国警界的奇耻大辱。‘法网恢恢,疏而不漏’,这句话变味了!原来意思是指犯罪分子休想逃脱法律的制裁,可是在此案中,‘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却有了新的含义。警察局这张打击罪恶的法网,却成了罪恶之网、藏污纳垢之网,成了张某清发泄淫威的兽欲之网,张某清像一只狰狞的毒蜘蛛,在网中守株待兔、张牙舞爪、为所欲为,女嫌疑人进了警察局,就成了他的猎物,在劫难逃、任其蹂躏。
看了判决,只判6年,第一感觉就是太轻了。虽然现在法律不讲‘知法犯法、罪加一等’,不讲‘不杀不足以平民愤’,但是必须‘依法定罪’、但是还在自我标榜‘人人平等’。既然‘依法定罪’,我们就看看法是怎么说的,我查了查法律条文,发现对张某清的6年判决明显重罪轻罚、有悖国法。法律明文规定,强奸罪具有下列情形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其中张某清具备两种重判的情形。
其一是‘强奸妇女多人,多人是指3人以上’,这一点张某清完全具备,‘经调查,除了同一监室的邓某、梁某、林某叶、林某雨和陈某外,另外一个监室的农某也有过相似遭遇。’我数了数,6个妇女,比法定3个多一倍,重判条件已经绰绰有余。中国妇女的贞洁观念是最强的,很多妇女即使被强奸,为了面子也会隐忍不说,她们怎么会故意往自己身上泼脏水、硬说自己被强奸!?如果她们诬陷张某清,法律也不会轻饶;如果没有诬陷,法官就应该按照法律‘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新闻通报也提到张某清对多名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
第二种重判的情形是‘强奸妇女情节恶劣的,主要是指利用残酷的暴力手段如捆绑、捂嘴、卡脖等强奸妇女的’。毫无疑问,张某清在犯罪过程中使用了暴力手段中的‘捆绑’,他使用的‘捆绑’工具是手铐。警察在审讯犯罪嫌疑人过程中,使用手铐本来无可厚非。如果是合法的警察在进行正常的审讯,戴手铐是合法程序,我们无话可说。但是张某清不是审讯而是强奸,此时此刻的手铐已经成了暴力工具,而不是审讯工具,成了张某清阻止受害人反抗的工具。其他暴力手段‘捂嘴、卡脖等’,法官没有提到,既然判得这么轻,当然不可能提到。
反正在中国,警察犯罪能获得让百姓大快人心的判决的凤毛麟角,已经不足为奇,已经不用指望。湖南永州警察刑讯逼供打死秦三仔,鸟事没有,由此可见一斑。刑警张某清利用职务之便,强奸猥亵多名妇女,只判6年,非常正常!算我大惊小怪了好不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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