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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薪“招兵买马”!!!(时薪500元) (1人在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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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3-09
帖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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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工作:培养自己射击能力
工作地点:电白国沙琅省某基地
工作工具:[attachmentid=260616]

第十七条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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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带气枪者薪酬面谈!(请应聘者要符合不犯法的年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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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藏一支气枪不涉及刑事犯罪,其行为应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进行处罚。附:《治安管理处罚法》第32条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代缴罚款 不代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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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关于爆炸物品、枪支弹药和管制刀具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定罪处罚:
(一)非法持有、私藏军用枪支一支的;
(二)非法持有、私藏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一支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二支以上的;
(三)非法持有、私藏军用子弹二十发以上,气枪铅弹一千发以上或者其他非军用子弹二百发以上的;
(四)非法持有、私藏手榴弹一枚以上的;
(五)非法持有、私藏的弹药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非法持有、私藏军用枪支二支以上的;
(二)非法持有、私藏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二支以上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五支以上的;
(三)非法持有、私藏军用子弹一百发以上,气枪铅弹五千发以上或者其他非军用子弹一千发以上的;
(四)非法持有、私藏手榴弹三枚以上的;
(五)达到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并具有造成严重后果等其他恶劣情节的。”
对于气枪,我国也是按枪支进行管理的,无论多大口径的汽枪,如果持有二支以上就要承担刑事责任,五支以上则从重给予处罚。

因此,私藏一支气枪不涉及刑事犯罪,其行为应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附:《治安管理处罚法》第32条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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兄台这可不是解决问题的最佳选择哦@
 
呵呵,作案的不够龄处理,幕后组织的总够了吧?
既然如此不如亲自动手。
 
请问楼主在水东街头帖卖枪广告如何处理?
 
QUOTE(真可怕 @ 2011年05月06日 Friday, 08:50 AM)
请问楼主在水东街头帖卖枪广告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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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关于爆炸物品、枪支弹药和管制刀具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定罪处罚:
(一)非法持有、私藏军用枪支一支的;
(二)非法持有、私藏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一支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二支以上的;
(三)非法持有、私藏军用子弹二十发以上,气枪铅弹一千发以上或者其他非军用子弹二百发以上的
2.私藏一支气枪不涉及刑事犯罪,其行为应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进行处罚。附:《治安管理处罚法》第32条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
 
老乡我不反对你,但建议更好的方式,使自己不用麻烦的方式更好
 
QUOTE(lqr11 @ 2011年05月06日 Friday, 01:53 PM)
老乡我不反对你,但建议更好的方式,使自己不用麻烦的方式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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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公安局如果没发处理 我就是黔驴技穷了,还请赐教!
 
唉!用工荒还在继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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