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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发贴“灌水” 小心违法受罚 (1人在浏览)

水东红树林

小学二年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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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0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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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至“南方日报”7月12日的社会版,希望大家学点法律上的知识,做个好网民!!


以案说法
  
  近日在互联网上传播的“高州市工商局市场管理人员打死一名高州二中学生”消息被证实是谣言,高州市公安局将始作俑者李某、郑某抓获,并于本月9日分别作出处罚:李某治安拘留,郑某治安罚款。

  回顾案件经过,有不少人提出,李某、郑某上网发表所谓消息的动机,并不是要造谣,而是习惯性地发发帖子、“灌灌水”。警方提醒,不负责任地乱发帖子,有可能构成违法。
  
  发帖“灌水”流行 网站推波助澜

  当代青少年是网络时代的e人类,在论坛上发帖子是每天生活的一大内容。现在登录互联网,基本上每一个稍有规模的网站都会有论坛,有BBS灌水区,里面都有无数来自四面八方的人发帖灌水,像天涯、网易等灌水区,每天的新发帖量更是数以万计。为了鼓励多灌水,网站还会评出每月的“论坛灌水王”、“水龙王”之类的称号,有的还规定灌水多少次以上就会有相应的奖励。

  有些青少年在谈及自己的理想时说,希望天天坐在电脑前上网聊天,在论坛上“灌水”。有的人甚至称自己已经得了“论坛灌水综合症”,只要一天不灌水,就会觉得生活无趣,浑身不自在。在这些“灌水”群体中,乱发议论是家常便饭。有些人还认为,我有“言论自由”,能拿我怎么样?
  
  造谣或无恶意 客观构成违法

  事实上,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在网上传播有害信息,构成犯罪的,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治安管理相关法规的,将被治安处罚。

  案例之一:据李某供述,6月22日上午,他在听到群众议论前一日发生在高州市城西市场的市场物业管理人员与菜农陈某及其儿子蓝海波的冲突事件后,自认为是件大事,在没有经过证实的情况下,就将听来的情况加上自己编造的“二中一学生和母亲到市场卖菜,刚卖得3元钱,便被市场管理人员催交税款,因交不起而被保安拉到保安室毒打,学生母亲在找来学校校长帮忙时,其儿子已被打伤在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内容,在互联网“轩辕春秋文化论坛”上发帖。

  今年3月1日实行的《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5条规定: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警方正是根据这一条款,对高州造谣者李某执行了治安拘留。

  警方称,不管李某有没有主观上的恶意,在客观上已造成了极坏的影响。由于《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罚的都是较为轻微的违法行为,只要“犯罪的客观方面”存在,就可以依法进行处罚。
  
  两人都是造谣 为何处罚不一

  在高州市调查结果出来之后,有些人质疑,李某被治安拘留,而另一嫌疑人郑某的违法行为跟李某差不多,为什么却没有被执行治安拘留?对此,警方解释,另一“造谣者”郑某还是一名学生,未满18岁,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不执行拘留。

  案例之二:据警方调查,郑某在6月23日上课期间听到班上同学相互传言,称高州城西市场有一名残疾年轻人被6名保安打死。当天晚上,郑某利用在朋友家中上网的机会,在该传言原来的基础上,再编造了“该年轻人送到医院时,医生说内脏被打烂,就连睾丸都被打爆了”的虚假情节,然后在互联网“今日关注”留言版上发布。

  警方称,郑某的行为同样造成违法,但《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
  
  发帖把握有度 切莫乱开玩笑

  有关人士介绍,最近以来,因为在网络上胡乱“灌水”被警方处理的事件屡见不鲜。前几个月,上海部分网络论坛中出现“有人在闹市区用带有艾滋病病毒的针头袭击行人”的帖子和短信。经当地公安机关查证,该传言纯属子虚乌有。因此,按照有关规定,两名涉嫌扰乱社会秩序的不法人员吴某和桂某分别受到治安处罚。

  今年3月,在浙江慈溪,当地一阁楼惊现白骨,该案在社会上引起广泛关注。3月10日中午,一个网名为“自由旗帜”的网友以慈溪市公安局的名义,发布了一则消息,称慈溪白骨案已有结果,白骨案的凶手另有其人,重要嫌疑人徐某已被释放。警方调查发现,该网友纯属乱“灌水”,以公安的名义乱发假消息,已构成违法,因而将其治安拘留5天。

  警方称,在网上发表自己的意见确属“言论自由”,但要把握有“度”,如果乱开玩笑,甚至散布谣言,那就不光是代表个人观点的问题,而是要负法律责任的问题了。
 
再发一份转载,希望大家在批评的同时要保护好自己


网络造谣必须付出代价

本报评论员

  连日来,被炒得沸沸扬扬的“高州工商打死状元考生”事件(见本报7月8日、9日头版报道),终于告一段落。经市联合调查小组查明,事件中没有打死人,当事人蓝海波并非“高考状元”,被传“打人者”不是工商人员而是市场物业管理人员,传言纯属子虚乌有。目前,两名谣言制造者已被抓获,正接受有关部门的进一步查处。

  本来,市场物业管理与摊户业主发生口角甚至轻微磨擦,是一件极普通的个别事件,但被别有用心的造谣者抓住进行大肆炒作,花样不断翻新,版本越加升级,使其事态严重化、性质恶劣化、渲染倾向化,便产生了非常不良的影响。

  言论自由,是宪法赋予我们每一个公民的基本人权。互联网的出现和日益发展成熟,使我们的交流平台更加多元,言论空间更加广阔。现在,我们已习惯于上各种论坛、BBS发表意见,去抒发情感、深化生活,以及监督政府施政等。这些行为不仅是被准许的,而且还受到法律保护。但有一个前提,那就是持论者必须以事实为依据,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行使这一权利。这是作为现代公民的基本道德和素质。我们党和政府坚决维护公民“言论自由”的权利,同时欢迎社会各界进行监督(包括互联网的监督)。此举不仅为公民参政议政提供了平台,使其尽到公民责任,同时也更有利于党委和政府吸收“民间智慧”,从而达到“执政为民”的目的。事实上,各地也出现了越来越多这样的正面例子。但由于网络传播速度快、影响范围广,假如发帖者所言不实,持论有偏,或者别有用心制造谣言,煽动某种情绪,就可能造成恶劣的影响,产生严重的后果。“一言丧邦”虽不至于,但“三人市虎”却大有可能,就如今次“高州工商打死状元考生”事件一样。

  随着互联网的不断发展普及,由此引发的各种问题也日益引起人们注意、忧虑和思考,进而进入司法界的视野。为了规范网络管理,有效制止牵涉互联网的种种问题,2000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今年3月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对“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以及“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作出了明确的处罚规定。不要因为网络是自由开放的世界,网上发布信息也很难进行事前审查,就侥幸地认为利用网络造谣传谣神不知鬼不觉,既可达到其不可告人的目的,又可逃脱法律法规的处罚。但“道高一尺,魔高一丈”。侦查技术的不断进步使侦破网上造谣惑众行为不再困难。

  要想人不知,除非己莫为,在网上制造和散布谣言而被绳之以法者比比皆是。今年4月,网民高某在互联网某论坛发表言论,扬言要对政府机关实施自杀式爆炸,被检察机关依法逮捕。今年5月,网民范某出于对其所在公司不满,在互联网上煽动该行业员工罢工,触犯《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互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被警方处以行政警告并处500元罚款。因此,奉劝那些网络谣言制造者不要以身试法,否则,必然受到法律的制裁。

《茂名日报》(2006-07-11 第一版)
 
好怕!!
 
各位要注意这些了,别胡早谣言~~
 
要小心点了~~
 
此案一开先例,大家走路可得小心了.
 
公安局以“自由旗帜”为网名发布信息,只有傻瓜才相信是真的。

友情提示:本回帖纯属灌水。没有暗示或明示公安局以自由为敌的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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