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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电白设计生法庭 违者轻则拘留重则判3年 (1人在浏览)

simonvon

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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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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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

个别超生者软硬不吃,东躲西藏非超生不可,不执行计生政策,计生执法人员运用各种手段都无效。怎么啃下这些“硬骨头”?

一些地方近期就爆出了用强制性的行政手段,甚至是采取“关人”的方式逼迫计生对象就范的做法。计划生育政策实施三十年后的今天,“执法犯法”,不依法计生的现象仍然在某些地方出现,引起了一定程度的社会舆论关注。

如何更多地遵从法律、采取法律手段做好计生,本报记者拟深入剖析电白开设计生巡回法庭,欲破解“执法犯法”怪圈,谋求依法计生的做法,希望能给基层计生以启示。

虽然电白并不是第一个设立计生法庭的地方,但因为正在推进当中,故事新鲜,比较契合当下我省的实际情况。

今年1―4月,电白县征收社会抚养费高达430多万元,去年同期只收到80多万元。“我们今年的目标是3000万元。”

动真格的法庭

轻则拘留重则判三年

“正常情况下,我们最高可以判他3年有期徒刑。”

电白县计生巡回法庭庭长陈小玲透露:“我们正打算起诉一个‘顽固’的计生对象,他有很多钱却死活不愿意交社会抚养费。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可判他3年以下有期徒刑。”

据陈小玲介绍,当初计生法庭通过银行查账强制执行时发现,这名计生对象有7万元的定期存款,但当天下午我们再去划账的时候,钱已经被取走了。

“这说明有银行内部人士通风报信,也说明此人有钱,完全有执行能力。而我们后来再去找他时,他却死活说没钱。后来我们还依法对其进行了15天的拘留。他还是不执行,我们只能依法采取更严厉的措施,最高可判其3年有期徒刑。”

如果真的判刑,这将是电白计生巡回法庭成立以来,处罚最重的一次。

电白县计生局局长崔文波说:“我们想通过树立这样的反面典型,让大家能依法计生。”

马明(化名)夫妇也是旦场镇的“计划生育名人”,因为拒缴1.7万元的社会抚养费,他被依法拘留了15天,但15天后,他还是不愿意交,“都关了我15天了,我就是不交,看能把我怎么着?”但当法庭又要拘留他夫人时,他赶紧还是把钱交了。

随着“有教训”的案例越来越多,计生法庭的名气也是越来越响,越来越多的计生对象开始选择主动缴费。

旦场镇生龙村的王俊就是其中之一,十多年前,他曾欠下3576元社会抚养费一直没有交。“我一听说不缴费,计生法庭可以拘留15天,甚至是判刑,就赶紧跑过来交了。”他生了两个儿子,大的已经读小学六年级。

为了策略性地让计生对象缴纳社会抚养费,电白县也是根据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的有关规定,允许计生对象采取“分期付款”的方式,可分三年缴清。

自从去年8月3日成立以来,成员只有几个人的计生巡回法庭发挥出了意想不到的效果,今年1至4月,电白县征收社会抚养费高达430多万元,而去年同期只收到了80多万元,同比增加5倍。

“我们今年社会抚养费征收目标是3000万元。”崔文波告诉记者,这将超过去几年的征收总额。

严峻计生下的选择

大家都知道了超生肯定要收费,不敢超生,不敢乱生

谈及为什么要效法外地设立计生法庭,电白计生局有关负责人透露,其实也是被逼得没有办法,原来整个电白县的计生抚养费征收情况都难言满意。

按照陈小玲的说法,就是“电白是全市、甚至全省计生问题最严重的县之一”。

实际上,到目前为止,电白县依然还是计划生育管理的二类地区,虽然相关考核十年来每年都能达标,但形势依然不容乐观。

记者拿到的电白县委常委扩大会议纪要显示,“目前我县的计划生育工作形势十分严峻”。主要表现在“四术”库存大、水分多等问题。

崔文波承认,在设计生法庭前,电白的社会抚养费征收工作,已经基本收不了了。

为扭转这种严峻的局面,曾任茂名计生局局长的电白县委书记李日添等县委领导想到了效法高州的做法,设立计生巡回法庭。

高州是国内比较早设立计生巡回法庭的,也取得了不错的成绩,据说最高的一年收到了7000余万元的社会抚养费,目前高州是计生管理一类地区。

去年8月3日,计生巡回法庭在电白县人口与计划生育局成立,庭长由电白县法院的陈小玲担任,几位成员分别来自县法院和县计生局。

他们的工作流程是,计生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向计生对象发出《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如被征收人对决定书有异议,可在收到之日起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在三个月内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否则,计生部门将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计生法庭将在调查的基础上,发出《行政执行裁定书》。然后就是强制执行。

“有专门的人审理计生案件,比原来大大提高了办案速度。”陈小玲庭长说,法庭成立以来,已经强制执行了280多宗案件,全部执行到位的有62宗,剩下的都是分期付款。

“到目前为止,还没有一起计生对象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陈小玲认为,这说明了计生法庭工作做得认真细致。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虽然计生对象没有通过法律手段提出反对,但还是通过其他的方式作出了抵制。

作为第一个被强制执行的人,旦场镇的邓进郁觉得自己想不明白:“那么多人欠费,为什么先扣我的?”

在财产遭冻结之前,邓进郁家里先后收到计生局的《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和法院的《行政执行裁定书》,但“身在外地”的邓进郁并未就1.4万元的抚养费欠款提出缴纳措施。

被划扣了4000元钱的邓进郁尽管知道缴纳社会抚养费是“应该的”,但他还是在公共场合向群众宣泄了自己的不满。从此,邓进郁的名字和法院强扣社会抚养费的消息就传遍了整个旦场镇。

“邮局确实因此发生了部分挤兑现象,有的人甚至把钱取出来藏起来,但多数人还是又把钱取出来存入了银行,只是换了个户头。”陈小玲透露,村民这么做是为了防止资金被法院扣取,但这并不能阻止我们依法收取社会抚养费的步伐。

其实这些户头还都是家人或亲戚的,很少有人用其他人的名字。所以,改户头并未影响计生法庭强制执行的进程。

“我们的目的并不是为了收钱,我们就是想通过收钱,让计生对象意识到不依法计生的代价和后果。”崔文波透露,“计生法庭的存在让大家都知道了超生肯定要收费,由此造成了威慑效果,使不少人不敢超生,不敢乱生。”

崔认为,这个效果主要体现在近两期的计生服务月开展比较顺利上。

由于效果理想,电白定下目标,希望两年内能整体提高管理类别,从目前的二类升到一类。

依法与免职之争

今年年末考核时,一定会有人被免职

过去的计划生育工作,法外特权的现象多有存在。长此以往就产生了计划生育工作中的不公平现象。

针对干部计生特权,工作不重视,责任心不强,干多干少都一样的问题,电白县4月2日拿出了强制性措施。严格执行干部问责制度,解决干部干好干坏一个样、干多干少一个样的问题。

“年终考核被省、市或者县挂黄牌的镇或者村,给予镇(村)委书记、镇长(村主任)、分管领导、计生办主任免职或改任非职(非领导职务)。”

记者在这份文件上看到,一共有四个方面的工作做不好,镇委书记、镇长等负责人将被免职或改任非领导职务。这份文件还提到,严肃清理党员干部的超生征费。

“我相信,到今年年末考核的时候,一定会有人被免职。”崔文波认为,电白县的计生问责制度已经动了真格。

严格的干部考核制度让电白的基层干部感受到了巨大的压力,就在记者在当地采访的时候,获悉该县树仔镇38岁的镇委书记邵远见在工作期间因突发脑动脉瘤破裂、珠网膜下腔出血而猝死,在当地引为憾事。而树仔镇是电白县的计生落后镇,计生压力很大。

与干部问责制度相配套,电白提出了“一年改变被动局面”的计生目标。

针对如此严格的问责制度,也有业内人士提出质疑,有了这四道免职高压线,基层干部为了完成工作,很有可能就会出现采取超常规执行手段的行为。

崔文波拍着胸脯向记者保证,超常规手段十几年前在电白就已经消失了,我们绝对不会采取此类手段。

但记者在电白同乡论坛上,还是看到了批评当地官员计生工作行为粗暴的帖子,甚至有的话说得还很难听。

可以看出,如何有效地处理好依法计生与完成计生任务考核的关系依然考验着电白以及各地政府官员的智慧。

“罚款与处分干部都只是计生的手段,而非目的。”崔认为,问题的关键就在于日常工作,如果日常工作做不好,临时抓就很容易出乱子。

“我们倒希望三四年后,就能取消计生法庭!”

(南方农村报记者李秀林对此文亦有贡献)

■记者手记

告别法外特权

有法就有办法

记者在采访中,经常听到一些基层计生工作者谈到“有法,就没办法!”

此话的意思是,如果严格按照《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以及其他有关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来搞计划生育就没有办法了。

因为相关计生法律明文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推行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当严格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这样一来,原来的那种简单粗暴的强制性行政手段就失去了“用武之地”,“拆房牵牛”的做法也已失去市场。

电白的做法其实并不新鲜,不仅以前的高州搞过,全省也有不少的地方都在搞,但有的做得比较实在,有的却流于形式。所以记者认为,电白的做法在当下还有一定的启示意义,是因为,目前一些地方还在使用简单粗暴的办法,搞突击运动,图一时之快。

其实,如果我们能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行事,做事不求一时之快,不搞突击,而是坚持长久之计,多想办法,细水长流,照样能做好“天下第一难”的计生工作,虽然当前电白做得还不够好,但如能坚持下去,记者相信他们能做好。

电白的做法正逐步实现三个转变:一是从传统观念到法制观念的转变,二是从简单粗暴的行政手段到依法行政的转变,三是从计生部门单干独行到部门配合的转变。

如果真能实现这三个转变,一些地方因粗暴计生而产生的上访等一系列社会问题将会大大减少。

最高可判三年的有期徒刑,其实还是很有威慑力的!

■南方日报记者胡念飞
 
QUOTE(simonvon @ 2010年04月28日 Wednesday, 06:57 PM)
核心提示

个别超生者软硬不吃,东躲西藏非超生不可,不执行计生政策,计生执法人员运用各种手段都无效。怎么啃下这些“硬骨头”?

一些地方近期就爆出了用强制性的行政手段,甚至是采取“关人”的方式逼迫计生对象就范的做法。计划生育政策实施三十年后的今天,“执法犯法”,不依法计生的现象仍然在某些地方出现,引起了一定程度的社会舆论关注。

如何更多地遵从法律、采取法律手段做好计生,本报记者拟深入剖析电白开设计生巡回法庭,欲破解“执法犯法”怪圈,谋求依法计生的做法,希望能给基层计生以启示。

虽然电白并不是第一个设立计生法庭的地方,但因为正在推进当中,故事新鲜,比较契合当下我省的实际情况。

今年1―4月,电白县征收社会抚养费高达430多万元,去年同期只收到80多万元。“我们今年的目标是3000万元。”
动真格的法庭

轻则拘留重则判三年

“正常情况下,我们最高可以判他3年有期徒刑。”

电白县计生巡回法庭庭长陈小玲透露:“我们正打算起诉一个‘顽固’的计生对象,他有很多钱却死活不愿意交社会抚养费。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可判他3年以下有期徒刑。”

据陈小玲介绍,当初计生法庭通过银行查账强制执行时发现,这名计生对象有7万元的定期存款,但当天下午我们再去划账的时候,钱已经被取走了。

“这说明有银行内部人士通风报信,也说明此人有钱,完全有执行能力。而我们后来再去找他时,他却死活说没钱。后来我们还依法对其进行了15天的拘留。他还是不执行,我们只能依法采取更严厉的措施,最高可判其3年有期徒刑。”

如果真的判刑,这将是电白计生巡回法庭成立以来,处罚最重的一次。

电白县计生局局长崔文波说:“我们想通过树立这样的反面典型,让大家能依法计生。”

马明(化名)夫妇也是旦场镇的“计划生育名人”,因为拒缴1.7万元的社会抚养费,他被依法拘留了15天,但15天后,他还是不愿意交,“都关了我15天了,我就是不交,看能把我怎么着?”但当法庭又要拘留他夫人时,他赶紧还是把钱交了。

随着“有教训”的案例越来越多,计生法庭的名气也是越来越响,越来越多的计生对象开始选择主动缴费。

旦场镇生龙村的王俊就是其中之一,十多年前,他曾欠下3576元社会抚养费一直没有交。“我一听说不缴费,计生法庭可以拘留15天,甚至是判刑,就赶紧跑过来交了。”他生了两个儿子,大的已经读小学六年级。

为了策略性地让计生对象缴纳社会抚养费,电白县也是根据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的有关规定,允许计生对象采取“分期付款”的方式,可分三年缴清。

自从去年8月3日成立以来,成员只有几个人的计生巡回法庭发挥出了意想不到的效果,今年1至4月,电白县征收社会抚养费高达430多万元,而去年同期只收到了80多万元,同比增加5倍。

“我们今年社会抚养费征收目标是3000万元。”崔文波告诉记者,这将超过去几年的征收总额。

严峻计生下的选择

大家都知道了超生肯定要收费,不敢超生,不敢乱生

谈及为什么要效法外地设立计生法庭,电白计生局有关负责人透露,其实也是被逼得没有办法,原来整个电白县的计生抚养费征收情况都难言满意。

按照陈小玲的说法,就是“电白是全市、甚至全省计生问题最严重的县之一”。

实际上,到目前为止,电白县依然还是计划生育管理的二类地区,虽然相关考核十年来每年都能达标,但形势依然不容乐观。

记者拿到的电白县委常委扩大会议纪要显示,“目前我县的计划生育工作形势十分严峻”。主要表现在“四术”库存大、水分多等问题。

崔文波承认,在设计生法庭前,电白的社会抚养费征收工作,已经基本收不了了。

为扭转这种严峻的局面,曾任茂名计生局局长的电白县委书记李日添等县委领导想到了效法高州的做法,设立计生巡回法庭。

高州是国内比较早设立计生巡回法庭的,也取得了不错的成绩,据说最高的一年收到了7000余万元的社会抚养费,目前高州是计生管理一类地区。

去年8月3日,计生巡回法庭在电白县人口与计划生育局成立,庭长由电白县法院的陈小玲担任,几位成员分别来自县法院和县计生局。

他们的工作流程是,计生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向计生对象发出《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如被征收人对决定书有异议,可在收到之日起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在三个月内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否则,计生部门将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计生法庭将在调查的基础上,发出《行政执行裁定书》。然后就是强制执行。

“有专门的人审理计生案件,比原来大大提高了办案速度。”陈小玲庭长说,法庭成立以来,已经强制执行了280多宗案件,全部执行到位的有62宗,剩下的都是分期付款。

“到目前为止,还没有一起计生对象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陈小玲认为,这说明了计生法庭工作做得认真细致。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虽然计生对象没有通过法律手段提出反对,但还是通过其他的方式作出了抵制。

作为第一个被强制执行的人,旦场镇的邓进郁觉得自己想不明白:“那么多人欠费,为什么先扣我的?”

在财产遭冻结之前,邓进郁家里先后收到计生局的《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和法院的《行政执行裁定书》,但“身在外地”的邓进郁并未就1.4万元的抚养费欠款提出缴纳措施。

被划扣了4000元钱的邓进郁尽管知道缴纳社会抚养费是“应该的”,但他还是在公共场合向群众宣泄了自己的不满。从此,邓进郁的名字和法院强扣社会抚养费的消息就传遍了整个旦场镇。

“邮局确实因此发生了部分挤兑现象,有的人甚至把钱取出来藏起来,但多数人还是又把钱取出来存入了银行,只是换了个户头。”陈小玲透露,村民这么做是为了防止资金被法院扣取,但这并不能阻止我们依法收取社会抚养费的步伐。

其实这些户头还都是家人或亲戚的,很少有人用其他人的名字。所以,改户头并未影响计生法庭强制执行的进程。

“我们的目的并不是为了收钱,我们就是想通过收钱,让计生对象意识到不依法计生的代价和后果。”崔文波透露,“计生法庭的存在让大家都知道了超生肯定要收费,由此造成了威慑效果,使不少人不敢超生,不敢乱生。”

崔认为,这个效果主要体现在近两期的计生服务月开展比较顺利上。

由于效果理想,电白定下目标,希望两年内能整体提高管理类别,从目前的二类升到一类。

依法与免职之争

今年年末考核时,一定会有人被免职

过去的计划生育工作,法外特权的现象多有存在。长此以往就产生了计划生育工作中的不公平现象。

针对干部计生特权,工作不重视,责任心不强,干多干少都一样的问题,电白县4月2日拿出了强制性措施。严格执行干部问责制度,解决干部干好干坏一个样、干多干少一个样的问题。

“年终考核被省、市或者县挂黄牌的镇或者村,给予镇(村)委书记、镇长(村主任)、分管领导、计生办主任免职或改任非职(非领导职务)。”

记者在这份文件上看到,一共有四个方面的工作做不好,镇委书记、镇长等负责人将被免职或改任非领导职务。这份文件还提到,严肃清理党员干部的超生征费。

“我相信,到今年年末考核的时候,一定会有人被免职。”崔文波认为,电白县的计生问责制度已经动了真格。

严格的干部考核制度让电白的基层干部感受到了巨大的压力,就在记者在当地采访的时候,获悉该县树仔镇38岁的镇委书记邵远见在工作期间因突发脑动脉瘤破裂、珠网膜下腔出血而猝死,在当地引为憾事。而树仔镇是电白县的计生落后镇,计生压力很大。

与干部问责制度相配套,电白提出了“一年改变被动局面”的计生目标。

针对如此严格的问责制度,也有业内人士提出质疑,有了这四道免职高压线,基层干部为了完成工作,很有可能就会出现采取超常规执行手段的行为。

崔文波拍着胸脯向记者保证,超常规手段十几年前在电白就已经消失了,我们绝对不会采取此类手段。

但记者在电白同乡论坛上,还是看到了批评当地官员计生工作行为粗暴的帖子,甚至有的话说得还很难听。

可以看出,如何有效地处理好依法计生与完成计生任务考核的关系依然考验着电白以及各地政府官员的智慧。

“罚款与处分干部都只是计生的手段,而非目的。”崔认为,问题的关键就在于日常工作,如果日常工作做不好,临时抓就很容易出乱子。

“我们倒希望三四年后,就能取消计生法庭!”

(南方农村报记者李秀林对此文亦有贡献)

■记者手记

告别法外特权

有法就有办法

记者在采访中,经常听到一些基层计生工作者谈到“有法,就没办法!”

此话的意思是,如果严格按照《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以及其他有关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来搞计划生育就没有办法了。

因为相关计生法律明文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推行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当严格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这样一来,原来的那种简单粗暴的强制性行政手段就失去了“用武之地”,“拆房牵牛”的做法也已失去市场。

电白的做法其实并不新鲜,不仅以前的高州搞过,全省也有不少的地方都在搞,但有的做得比较实在,有的却流于形式。所以记者认为,电白的做法在当下还有一定的启示意义,是因为,目前一些地方还在使用简单粗暴的办法,搞突击运动,图一时之快。

其实,如果我们能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行事,做事不求一时之快,不搞突击,而是坚持长久之计,多想办法,细水长流,照样能做好“天下第一难”的计生工作,虽然当前电白做得还不够好,但如能坚持下去,记者相信他们能做好。

电白的做法正逐步实现三个转变:一是从传统观念到法制观念的转变,二是从简单粗暴的行政手段到依法行政的转变,三是从计生部门单干独行到部门配合的转变。

如果真能实现这三个转变,一些地方因粗暴计生而产生的上访等一系列社会问题将会大大减少。

最高可判三年的有期徒刑,其实还是很有威慑力的!

■南方日报记者胡念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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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今年的目标是3000万元。”

“我们的目的并不是为了收钱,我们就是想通过收钱,让计生对象意识到不依法计生的代价和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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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2001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2001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

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

2001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2001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

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推行计划生育,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民族繁荣与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我国是人口众多的国家,实行计划生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

  国家采取综合措施,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

  国家依靠宣传教育、科学技术进步、综合服务、建立健全奖励和社会保障制度,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三条 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与增加妇女受教育和就业机会、增进妇女健康、提高妇女地位相结合。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推行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当严格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 国务院领导全国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六条 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七条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及计划生育协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公民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八条 国家对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 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

  第九条 国务院编制人口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全国人口发展规划以及上一级人民政府人口发展规划,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十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根据人口发展规划,制定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实施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的日常工作。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办事处负责本管辖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贯彻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

  第十一条 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应当规定控制人口数量,加强母婴保健,提高人口素质的措施。

  第十二条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做好计划生育工作。

  机关、部队、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应当做好本单位的计划生育工作。

  第十三条 计划生育、教育、科技、文化、卫生、民政、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部门应当组织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

  大众传媒负有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的社会公益性宣传的义务。

  学校应当在学生中,以符合受教育者特征的适当方式,有计划地开展生理卫生教育、青春期教育或者性健康教育。

  第十四条 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由其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共同负责管理,以现居住地为主。

  第十五条 国家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逐步提高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投入的总体水平。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必要的经费。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给予重点扶持。

  国家鼓励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人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提供捐助。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克扣、挪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费用。

  第十六条 国家鼓励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领域的科学研究和对外交流与合作。

第三章 生育调节

  第十七条 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

  第十八条 国家稳定现行生育政策,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第十九条 实行计划生育,以避孕为主。

  国家创造条件,保障公民知情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实施避孕节育手术,应当保证受术者的安全。

  第二十条 育龄夫妻应当自觉落实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接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指导。

  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

  第二十一条 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前款规定所需经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列入财政预算或者由社会保险予以保障。

  第二十二条 禁止歧视、虐待生育女婴的妇女和不育的妇女。禁止歧视、虐待、遗弃女婴。

第四章 奖励与社会保障

  第二十三条 国家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夫妻,按照规定给予奖励。

  第二十四条 国家建立、健全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社会福利等社会保障制度,促进计划生育。

  国家鼓励保险公司举办有利于计划生育的保险项目。

  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根据政府引导、农民自愿的原则,在农村实行多种形式的养老保障办法。

  第二十五条 公民晚婚晚育,可以获得延长婚假、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

  第二十六条 妇女怀孕、生育和哺乳期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特殊劳动保护并可以获得帮助和补偿。

  公民实行计划生育手术,享受国家规定的休假;地方人民政府可以给予奖励。

  第二十七条 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国家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

  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给予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奖励的措施中由其所在单位落实的,有关单位应当执行。

  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必要的帮助。

  第二十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发展经济,给予资金、技术、培训等方面的支持、优惠;对实行计划生育的贫困家庭,在扶贫贷款、以工代赈、扶贫项目和社会救济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

  第二十九条 本章规定的奖励措施,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或者人民政府可以依据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五章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第三十条 国家建立婚前保健、孕产期保健制度,防止或者减少出生缺陷,提高出生婴儿健康水平。

  第三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公民享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提高公民的生殖健康水平。

  第三十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合理配置、综合利用卫生资源,建立、健全由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组成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网络,改善技术服务设施和条件,提高技术服务水平。

  第三十三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针对育龄人群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基础知识宣传教育,对已婚育龄妇女开展孕情检查、随访服务工作,承担计划生育、生殖保健的咨询、指导和技术服务。

  第三十四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应当指导实行计划生育的公民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措施。

  对已生育子女的夫妻,提倡选择长效避孕措施。

  国家鼓励计划生育新技术、新药具的研究、应用和推广。

  第三十五条 严禁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严禁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

  (二)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

  (三)实施假节育手术、进行假医学鉴定、出具假计划生育证明的。

  第三十七条 伪造、变造、买卖计划生育证明,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不正当手段取得计划生育证明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取消其计划生育证明;出具证明的单位有过错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八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违章操作或者延误抢救、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计划生育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

  (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三)索取、收受贿赂的;

  (四)截留、克扣、挪用、贪污计划生育经费或者社会抚养费的;

  (五)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或者拒报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数据的。

  第四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不履行协助计划生育管理义务的,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一条 不符合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

  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足额缴纳应当缴纳的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收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四十二条 按照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的人员,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其他人员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组织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十三条 拒绝、阻碍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并予以制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实施计划生育管理过程中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具体管理办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具体管理办法和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第四十六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执行本法的具体办法,由中央军事委员会依据本法制定。

  第四十七条 本法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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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则拘留重则判三年”
我在《人口与计划生育法》里找不到有关依据,连“拘留”、“判三年”等字眼都没有,请相关部门或人员明示。
 
以下内容摘自腾讯网友评论(不代表本人观点或立场):
http://comment5.news.qq.com/comment.htm?si...ews&id=23629625

腾讯网友 人生如梦 5小时前深圳市 雨露 1
“据陈小玲介绍,当初计生法庭通过银行查账强制执行时发现,这名计生对象有7万元的定期存款,但当天下午我们再去划账的时候,钱已经被取走了”,这分明已经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了,还不属于犯罪.

简爱 2
不单是这样!请看清楚了!陈小玲说的是:有钱的人可以生,没钱的只能坐牢了!我说得对吗陈大法官!

深圳市 喜洋洋印刷 3
讲什么依法治国,我噼!
这到低是什么法律?为了钱,


腾讯深圳市网友 喜洋洋印刷 10小时前深圳市 雨露 1
“据陈小玲介绍,当初计生法庭通过银行查账强制执行时发现,这名计生对象有7万元的定期存款,但当天下午我们再去划账的时候,钱已经被取走了”,这分明已经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了,还不属于犯罪.

简爱 2
不单是这样!请看清楚了!陈小玲说的是:有钱的人可以生,没钱的只能坐牢了!我说得对吗陈大法官!
太有创意了。电白出名了,应立为全国计生模仿县!请全国乡镇来学习来取经!!!这经验,应该全国开展!



腾讯广州市网友 Tony 12小时前云浮市 ΜU 1
要是每个家庭都只生一个小孩,以后小孩结婚的对象也是独生子女的话,那就是两个人就要养一个小孩,四个老人了,一共等于要养七个人。这样不是加大了人民的负担吗?政府有想过这些吗?对有钱人来说,不是什么问题,但对不是很富裕的家庭来说呢?这不是负担是什么?

心所爱的人 2
这种情况在美国这些国家可以,人家福利好,不会让你饿着冷着。在中国,等死吧!!!
一对夫妻不止养七个人哦。双方父母,有的爷爷奶奶外公外婆健在


腾讯肇庆市网友 痛苦的人 12小时前现阶段是法治社会做这样的行为真的迫老百姓去做犯法的事,你试想在农民的思法那个不想有仔有女但是社会这些制度有考滤到农民百姓的真实需求咩,如果每个家庭只准生一个那种制度上相信会出现更多的混乱现象那男人也可以叫别的女人第二这又怎计算呀!这不算是超生吧?如果真的想阻止这种行为制度方面应该宽容一点允许生第二胎的制度呀!那医院方面又在大力打击胎别鉴定那不是双重矛盾吗?



腾讯深圳市网友 Bradford 14小时前Bs!去年同期只收到80多万元。“我们今年的目标是3000万元。”
瞧,政绩突出啊!恬不知耻!
罚款不是办法!有本事你去做通人家的思想工作。
罚款、刑拘只能激发社会矛盾!



网友留言太多,恕无法一一转载,还是自己上腾讯网看吧:
http://comment5.news.qq.com/comment.htm?si...ews&id=23629625
 
真是计生还是计钱?看着办。
 
陈小玲和计生法庭的执法人员能拍心口说绝对没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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