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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了20多年临工却“自动下岗”
化州国税局16人拒签合同,结局反映法律交替期的不平等现象
南方报业新闻 时间: 2008年07月04日 来源: 南方日报
作者:
曾在化州市国税局当了20多年临工的黄秀容,如今下岗在家,正忙着和旧东家打官司。去年底,她和一些工友根据将实施的《劳动合同法》,向化州市国税局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遭单位拒绝。旧东家要求他们与劳务公司重新签约,黄秀容拒绝,便只得下岗。
当事人:
临时工突变劳务派遣工
黄秀容今年40岁,已在化州市国税局做了24年的临时工。她告诉记者,去年底,就在新《劳动合同法》即将施行前夕,单位突然下发了《茂名市国家税务局系统临时工全员转换派遣用工模式工作方案》。根据此方案,化州国税局要求所有临时工在12月27日之前与诚创劳务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由原来的单位临时工变为劳务公司的派遣工,否则劳动合同到期将自动终止。
据悉,化州国税局原有102名“临时工”,每年签一次劳动合同,其中有77人已连续工作10年以上。依据2008年开始施行的《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到去年底,共有86名临时工只好与诚创劳务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包括黄秀容在内16名职工则坚持不签。这样,在原劳动合同年底到期后,他们就自动下岗了。
劳动仲裁:
终止劳动合同不违法
今年2月12日,黄秀容等人向化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了仲裁申请。最终,仲裁委认定:“化州市国税局与黄秀容等人劳动合同期满终止符合劳动保障法规的有关规定,驳回申请人要求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要求。”
化州国税局:
“依法规避风险有什么错?”
化州市国税局邱局长在接受采访时认为,黄秀容等人提出的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申请并不合理。因为在他们申请时,新《劳动合同法》还没生效。根据以前的《劳动法》,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必须当事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而化州市国税局并不同意续延劳动合同。该做法并不违法。”
邱局长本人也承认他们是在规避风险:“既然有法可依又对你有利,为什么不做呢?”
化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为,化州国税局的行为并无过错。
律师视点:
劳资不平等地位难动摇
有关法律专家认为,劳资双方进行的博弈,是新旧法律交替期必须关注的问题。
广东南日律师事务所的彭春文律师认为,《劳动合同法》本意是维护劳资关系稳定,保护劳动者的利益,但自实施以来,却引起了社会各界广泛争论。《劳动合同法》虽然为劳资博弈提供了更加平等的法律基础,但劳资双方实质不平等的地位一时还难以动摇。
彭律师指出,眼下应严格执行《劳动合同法》,完善其相关实施条例、细则和解释。例如严格派遣工用工模式的适用、健全工会在劳资谈判中的角色等。
本报记者 赵南坚
实 习 生 翟旭钦 石长峰
转贴来源:http://www.nanfangdaily.com.cn/epaper/nfrb/content/20080704/ArticelA14009FM.htm
化州国税局16人拒签合同,结局反映法律交替期的不平等现象
南方报业新闻 时间: 2008年07月04日 来源: 南方日报
作者:
曾在化州市国税局当了20多年临工的黄秀容,如今下岗在家,正忙着和旧东家打官司。去年底,她和一些工友根据将实施的《劳动合同法》,向化州市国税局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遭单位拒绝。旧东家要求他们与劳务公司重新签约,黄秀容拒绝,便只得下岗。
当事人:
临时工突变劳务派遣工
黄秀容今年40岁,已在化州市国税局做了24年的临时工。她告诉记者,去年底,就在新《劳动合同法》即将施行前夕,单位突然下发了《茂名市国家税务局系统临时工全员转换派遣用工模式工作方案》。根据此方案,化州国税局要求所有临时工在12月27日之前与诚创劳务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由原来的单位临时工变为劳务公司的派遣工,否则劳动合同到期将自动终止。
据悉,化州国税局原有102名“临时工”,每年签一次劳动合同,其中有77人已连续工作10年以上。依据2008年开始施行的《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到去年底,共有86名临时工只好与诚创劳务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包括黄秀容在内16名职工则坚持不签。这样,在原劳动合同年底到期后,他们就自动下岗了。
劳动仲裁:
终止劳动合同不违法
今年2月12日,黄秀容等人向化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了仲裁申请。最终,仲裁委认定:“化州市国税局与黄秀容等人劳动合同期满终止符合劳动保障法规的有关规定,驳回申请人要求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要求。”
化州国税局:
“依法规避风险有什么错?”
化州市国税局邱局长在接受采访时认为,黄秀容等人提出的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申请并不合理。因为在他们申请时,新《劳动合同法》还没生效。根据以前的《劳动法》,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必须当事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而化州市国税局并不同意续延劳动合同。该做法并不违法。”
邱局长本人也承认他们是在规避风险:“既然有法可依又对你有利,为什么不做呢?”
化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为,化州国税局的行为并无过错。
律师视点:
劳资不平等地位难动摇
有关法律专家认为,劳资双方进行的博弈,是新旧法律交替期必须关注的问题。
广东南日律师事务所的彭春文律师认为,《劳动合同法》本意是维护劳资关系稳定,保护劳动者的利益,但自实施以来,却引起了社会各界广泛争论。《劳动合同法》虽然为劳资博弈提供了更加平等的法律基础,但劳资双方实质不平等的地位一时还难以动摇。
彭律师指出,眼下应严格执行《劳动合同法》,完善其相关实施条例、细则和解释。例如严格派遣工用工模式的适用、健全工会在劳资谈判中的角色等。
本报记者 赵南坚
实 习 生 翟旭钦 石长峰
转贴来源:http://www.nanfangdaily.com.cn/epaper/nfrb/content/20080704/ArticelA14009FM.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