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前闹的沸沸扬扬的李昌奎案件终于在今天再审。从一审的死刑,到二审的死缓,再到如今的再审(不是三审,是将二审重新审理一遍),表面上是为了满足群众对实体正义的需求,符合所谓的“二审终审制”,实质上违背了这一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意的重要原则。说是三审终审,或者是N审终审毫不为过。说白了,只要检察院想要你死,随时可以提起再审程序。这种司法极端混乱毫无原则的做法,是对中国法律乃至依法治国最大的侮辱。纵观整个案件,我们可以简单的得出一个结论:中国法律违背了罪刑相适应原则和二审终审制度。
案件不必多说,一审的判罚结果是,李昌奎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和强奸罪,数罪并罚,依法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一审对事实认识清楚,用刑适当,罪名准确。然而令人失望的是,二审居然把明显应当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案件改判成死缓。其中的一个理由是有自首的情节,如果自首可以免死,那么药家鑫是不是死的很冤枉?药家鑫只是一个学生,虽然已满18岁,但是长期在父母身边长大,缺乏独立司考的能力,偶尔犯下大错,以他当时的成熟度和心里状态不足以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更何况他父母不是大家宣传的官二代,只是一般的市民罢了。而且药家鑫明显不会而且不敢再有第二次犯罪的可能性,但是李昌奎不同,他已经是社会人士,社会危险度极大,更何况手段更加残忍,药只是侵犯了张秒生命这一个法益,而李却侵犯了三个法益(强奸一人,故意杀害两人,而且还有一人是未成年人)。虽然法官有自由裁量权,可以在10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中选择适当的刑罚。但是自由裁量权并不能滥用,应当遵循罪刑相适应原则。少杀慎杀不等于不杀,李昌奎就是该杀的典型代表,从死刑变成了死缓虽然符合法规,但是严重的违背了刑法的原则。
然而这只是这案件的第一个错误地方,第二个错误地方就是审判监督程序(又称再审程序)的启动。再审程序不同二审,它是已经生效的判决,除非判罚中有法官有明显徇私舞弊的现象,或者判罚畸轻,否则能不启动就不启动。虽然二审有背法律原则,但是事实认识清楚,罪名恰当,死刑变成了死缓也只是法定刑下降一个,不足以说是畸轻。更何况启动再审的理由只是说是判罚偏轻,而不是畸轻。如此以来,和三审有什么本质上的区别?这是对我国二审终审制度最大的讽刺,也是我国法律上最大的悲哀。李昌奎该死,他应该在二审结束后立即执行死刑。可是既然二审没有判决他死刑,我们就接受该判罚,虽然判处死缓的理由无法说服绝大部分的群众,但毕竟是生效了的判决,而且法官没有枉法裁判的现象,判决结果也只是相对从轻,就不应当仅以偏轻的理由启动再审程序。如果所有的判决都可以因为刑法偏轻为由启动再审程序,那么二审终审制度就应当作废,取而代之的是很多法学学者提倡的三审终审,而不是再审。
案件不必多说,一审的判罚结果是,李昌奎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和强奸罪,数罪并罚,依法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一审对事实认识清楚,用刑适当,罪名准确。然而令人失望的是,二审居然把明显应当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案件改判成死缓。其中的一个理由是有自首的情节,如果自首可以免死,那么药家鑫是不是死的很冤枉?药家鑫只是一个学生,虽然已满18岁,但是长期在父母身边长大,缺乏独立司考的能力,偶尔犯下大错,以他当时的成熟度和心里状态不足以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更何况他父母不是大家宣传的官二代,只是一般的市民罢了。而且药家鑫明显不会而且不敢再有第二次犯罪的可能性,但是李昌奎不同,他已经是社会人士,社会危险度极大,更何况手段更加残忍,药只是侵犯了张秒生命这一个法益,而李却侵犯了三个法益(强奸一人,故意杀害两人,而且还有一人是未成年人)。虽然法官有自由裁量权,可以在10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中选择适当的刑罚。但是自由裁量权并不能滥用,应当遵循罪刑相适应原则。少杀慎杀不等于不杀,李昌奎就是该杀的典型代表,从死刑变成了死缓虽然符合法规,但是严重的违背了刑法的原则。
然而这只是这案件的第一个错误地方,第二个错误地方就是审判监督程序(又称再审程序)的启动。再审程序不同二审,它是已经生效的判决,除非判罚中有法官有明显徇私舞弊的现象,或者判罚畸轻,否则能不启动就不启动。虽然二审有背法律原则,但是事实认识清楚,罪名恰当,死刑变成了死缓也只是法定刑下降一个,不足以说是畸轻。更何况启动再审的理由只是说是判罚偏轻,而不是畸轻。如此以来,和三审有什么本质上的区别?这是对我国二审终审制度最大的讽刺,也是我国法律上最大的悲哀。李昌奎该死,他应该在二审结束后立即执行死刑。可是既然二审没有判决他死刑,我们就接受该判罚,虽然判处死缓的理由无法说服绝大部分的群众,但毕竟是生效了的判决,而且法官没有枉法裁判的现象,判决结果也只是相对从轻,就不应当仅以偏轻的理由启动再审程序。如果所有的判决都可以因为刑法偏轻为由启动再审程序,那么二审终审制度就应当作废,取而代之的是很多法学学者提倡的三审终审,而不是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