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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悲鸣:在1946年民国宪法前我们惭愧!( 转载) (1人在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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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学一年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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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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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悲鸣:在1946年民国宪法前我们惭愧!( 转载)

转自:天涯论坛

上历史课经常教育学生1946年国民政府制定的宪法是伪宪法。
  
   私下里重读宪法,恍如隔世,以教育为例看看老蒋时代的教育态度。
  
  今天我们呐喊的,不过是旧中国已制定的,而且是根本大法:宪法!
    
  第五节 教育文化
  第一百五十八条  教育文化,应发展国民之民族精神、自治精神、国民道德、健全体格、科学及生活智能。
  
  第一百五十九条  国民受教育之机会一律平等。
  
  第一百六十条  六岁至十二岁之学龄儿童,一律受基本教育,免纳学费,其贫苦者,由政府供给书籍。
  
  己逾学龄未受基本教育之国民,一律受补习教育,免纳学费,其书籍亦由政府供给。
  
  第一百六十一条  各级政府应广设奖学金名额,以扶助学行俱优无力升学之学生。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国公私立之教育文化机关,依法律受国家之监督。
  
  第一百六十三条  国家应注重各地区教育之均衡发展,并推行社会教育,以提高一般国民之文化水平,边远及贫瘠地区之教育文化经费,由国库补助之。其重要之教育文化事业,得由中央办理或补助之。
  
  第一百六十四条  教育、科学、文化之经费,在中央不得少于其预算总额百分之十五,在省不得少于其预算总额百分之二十五,在市、县不得少于其预算总额百分之三十五,其依法设置之教育文化基金及产业,应予保障。
  
  第一百六十五条  国家应保障教育、科学、艺术工作者之生活,并依国民经济之进展,随时提高其待遇。
  
  第一百六十六条  国家应奖励科学之发明与创造,并保护有关历史文化艺术之古迹、古物。
  
  第一百六十七条  国家对于左列事业或个人,予以奖励或补助:
  
  一、国内私人经营之教育事业成绩优良者。
  二、侨居国外国民之教育事业成绩优良者。
  三、于学术或技术有发明者。
  四、从事教育久于其职而成绩优良者。
    
  台湾现在还使这部宪法,前几年,有一个修正案:教育、科学、文化之经费,尤其国民教育之经费应优先编列,不受宪法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之限制。
  
  
  我们今天的宪法(大陆的宪法):
  
  
  第十九条 国家发展社会主义的教育事业,提高全国人民的科学文化水平。国家举办各种学校,普及初等义务教育,发展中等教育、职业教育和高等教育,并且发展学前教育。国家发展各种教育设施,扫除文盲,对工人、农民、国家工作人员和其他劳动者进行政治、文化、科学、技术、业务的教育,鼓励自学成才。国家鼓励集体经济组织、国家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力量依照法律规定举办各种教育事业。 国家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
    第二十条 国家发展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事业,普及科学和技术知识,奖励科学研究成果和技术发明创造。
    第二十一条 国家发展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现代医药和我国传统医药,鼓励和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国家企业事业组织和街道组织举办各种医疗卫生设施,开展群众性的卫生活动,保护人民健康。
    国家发展体育事业,开展群众性的体育活动,增强人民体质。
  第二十二条 国家发展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文学艺术事业、新闻广播电视事业、出版发行事业、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和其他文化事业,开展群众性的文化活动。
    国家保护名胜古迹、珍贵文物和其他重要历史文化遗产。
    第二十三条 国家培养为社会主义服务的各种专业人才,扩大知识分子的队伍,创造条件,充分发挥他们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
    第二十四条 国家通过普及理想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通过在城乡不同范围的群众中制定和执行各种守则、公约,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建设。
    国家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在人民中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国际主义、共产主义的教育,进行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教育,反对资本主义的、封建主义的和其他的腐朽思想。
  
  
  第四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第四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国家对于从事教育、科学、技术、文学、艺术和其他文化事业的公民的有益于人民的创造性工作,给以鼓励和帮助。
  
    
  前者,更多地体现了国家的层面与国民的利益;后者,更倾向于政党执政的理念与意识形态。
  
  看前法,条条实在。看后法,空喊高尚口号,未见一条保障。悲乎历史:以愚
 
非常赞同楼主意见,如果这样才是实实在在。。。。。但是本人没有看过,不发表意见!希望能扫描新旧宪法原本给大家学习。
 
这个贴子泄露国家绝密级机密.强烈要求半个人站长删除!
 
连义务教育法都没有写得清楚
执行就存在非常大的人治因素啦
 
实际情况呢?民国时4亿人,有多少人受到教育?中国现在13亿人,受过教育的又是多少?

还怀念起蒋介石了,文章作者是民国余孽吧。
 
比一比现时那边仍在施行的宪法,人家保障的东西,我们不惭愧吗?顶一下
 
民国宪法规定的现实就一定有了?

那时百姓可是叫挣扎在死亡线上,我爷爷的兄弟都被迫卖给大户了。

不知道某些人真是看不到还是选择性的看不到,或者是白痴又或者是别有用心?

我对智障人士表示歉意,智障人士绝大多是心灵纯洁的。

请对号入座。
 
民主宪政的潮流浩浩汤汤,顺之者昌,逆之者忘!中华民国虽有资产阶级民主宪法,但当权者只是借民主之名行专制之实,最后为历史潮流所埋葬。鉴往知来,假如我们中国现在的政府还是借民主之名行专制之实的话,那它必定灭亡,
 
回7楼,你不知所云,今天是二十一世纪了,还和老蒋时代比较吗?也不面红啊?
青天白日满地红!
 
g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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