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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办:不作为和乱作为都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1人在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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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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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办:不作为和乱作为都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005年07月27日 来源: 新华社

  “不作为”和“乱作为”都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为贯彻落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有关规定,推动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经国务院同意,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就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有关工作,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印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新华社27日受权发布《意见》全文。

  《意见》指出,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行政执法是行政机关大量的经常性的活动,直接面向社会和公众,行政执法水平和质量的高低直接关系政府的形象。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就是要强化执法责任,明确执法程序和执法标准,进一步规范和监督行政执法活动,提高行政执法水平,确保依法行政各项要求落到实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部门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从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建设法治政府,加强依法执政能力建设的高度,充分认识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重要意义,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做好这项工作。

  《意见》要求依法界定执法职责,梳理执法依据,分解执法职权,确定执法责任。《意见》指出,执法依据赋予行政执法部门的每一项行政执法职权,既是法定权力,也是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行政执法部门任何违反法定义务的不作为和乱作为行为,都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要根据有权必有责的要求,在分解执法职权的基础上,确定不同部门及机构、岗位执法人员的具体执法责任。要根据行政执法部门和行政执法人员违反法定义务的不同情形,依法确定其应当承担责任的种类和内容。

  《意见》要求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机制,认真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加强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组织领导。《意见》要求,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认真研究落实《意见》要求,在2006年4月30日前,完成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相关工作。(记者田雨)
 
国务院就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若干意见答问

2005年07月27日 来源:新华网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负责人就学习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答新华社记者问

新华网北京7月27日电 题:国务院法制办公室负责人就学习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答新华社记者问

新华社记者田雨

7月9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为《意见》),新华社记者日前就相关问题采访了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主任曹康泰。

 记者:《意见》印发之后,各方都很关注,请您介绍一下《意见》的主要内容。

曹康泰:国务院办公厅的《意见》,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以下简称《纲要》),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文件。其主要内容:一是,对行政执法责任制作了明确界定,充分阐述了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重要意义;二是,从依法界定执法职责、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机制、认真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等方面对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基本内容和推行这项制度的各个工作环节作了比较详细的规定;三是,对加强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组织领导作了明确具体的规定。可以说,《意见》是行政机关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重要指导性文件。

记者:国务院办公厅为什么要制定这个《意见》,请您介绍一下《意见》出台的背景。

曹康泰:《意见》的出台,主要基于以下三点考虑:

一是,贯彻落实国务院《纲要》的需要。党中央、国务院非常重视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党的十五大、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对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1999]23号),特别是国务院《纲要》就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又进一步作出规定。《纲要》要求,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要“依法界定执法职责,科学设定执法岗位,规范执法程序。要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评议考核制和执法过错或者错案责任追究制,评议考核应当听取公众的意见。要积极探索行政执法绩效评估和奖惩办法”。为了落实《纲要》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规定,制定《意见》,专门部署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很有必要。

二是,规范和监督行政执法行为的需要。行政执法是行政机关大量的经常性的活动,直接面向社会和公众,行政执法水平和质量的高低直接关系到政府的形象。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就是要强化执法责任,明确执法程序和执法标准,进一步规范和监督行政执法活动,提高行政执法水平,确保依法行政各项要求落到实处。《意见》的出台,对推动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和“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奖惩分明、制约有效”的权力运行机制,促进行政程序建设,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都具有很重要的意义。

三是,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实际工作的迫切需要。多年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积极开展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在加强行政执法管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成效,但工作中也存在一些问题:有的地区和部门的负责同志认识不到位,对这项工作不够重视;行政执法责任制不够健全,程序不够完善,评议考核机制不够科学,责任追究比较难落实,与相关制度不够衔接;组织实施缺乏必要的保障等。为了解决这些问题,迫切需要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健全和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

记者:请您介绍一下《意见》对依法界定执法职责提出了哪些要求?

曹康泰:主要有三方面的要求。一是,梳理执法依据。梳理清楚行政机关所执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国务院部门“三定”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组织好梳理执法依据的工作,对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部门(包括法律法规授予行政执法权的组织)执行的执法依据分类排序、列明目录。二是,分解执法职权。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中具有行政执法职能的部门要按照本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和要求,根据执法机构和执法岗位的配置,将其法定职权分解到具体执法机构和执法岗位。有关部门不得擅自增加或者扩大本部门的行政执法权限。三是,确定执法责任。要根据有权必有责的要求,在分解执法职权的基础上,确定不同部门、不同岗位上的执法人员的具体执法责任。要根据行政执法部门和行政执法人员违反法定义务的不同情形,依法确定其应当承担责任的种类和内容。

记者:《意见》对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机制作了哪些规定?

曹康泰:关于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机制,《意见》从四个方面做了规定。首先,对评议考核提出了基本要求。《意见》规定,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应当严格遵守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评议考核中,要公正对待、客观评价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评议考核的标准、过程和结果要以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其次,《意见》规定了评议考核的主体。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对所属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工作进行评议考核。国务院实行垂直管理的行政部门,由上级部门进行评议考核,并充分听取地方人民政府的评议意见。实行双重管理的部门按照管理职责分工,分别由国务院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评议考核。对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工作的评议考核,由所属行政执法部门或者行政执法机构负责考核。第三,《意见》规定了评议考核的内容。对行政执法进行考核的主要内容是行政执法部门和行政执法人员行使执法职权和履行法定义务的情况。第四,《意见》规定了评议考核的方法。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可以采取组织考评、个人自我考评、互查互评相结合的方法,做到日常评议考核与年度评议考核的有机衔接。《意见》特别提出,要高度重视通过案卷评查,考核行政执法部门和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质量。要积极探索新的评议考核方法,利用现代化的信息管理手段,提高评议考核的公正性和准确性。

记者:《意见》对行政执法责任的追究作了哪些规定?

曹康泰:《意见》对行政执法责任的追究作了明确的规定。

一是,对有违法或者不当行政执法行为的行政执法部门,可以根据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或者影响的恶劣程度等具体情况,给予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的资格等处理,对有关行政执法人员,可以根据年度考核情况,或者根据过错形式、危害大小、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等处理。

 二是,对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行为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中被认定违法和要求变更、撤销等比例较高的,对外部评议中群众满意程度较低或者对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消极应付、弄虚作假的,可以责令行政执法部门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可以给予通报批评或者取消评比先进的资格。

三是,除依照《意见》对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和行政执法人员进行处理外,对实施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依法依纪应当采取组织处理措施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办理;依法依纪应当追究政纪责任的,由任免机关、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四是,要求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奖励机制,对行政执法绩效突出的行政执法部门和行政执法人员要予以表彰,调动行政执法部门和行政执法人员提高行政执法质量和水平的积极性,形成有利于推动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的良好环境。

此外,《意见》还规定了追究行政执法责任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和要求。

记者:听了您刚才的介绍,行政执法责任制是非常重要的制度。请问,下一步如何保障《意见》得到贯彻落实?

曹康泰:《意见》发布后,关键是加强组织领导,抓好贯彻落实。《意见》对加强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组织领导提出了明确的要求。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关系到各级政府所属各行政执法部门和每个行政执法人员,工作环节多,涉及面广,专业性强,工作量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实行垂直管理和双重管理的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加强对这项工作的组织领导,认真做好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组织协调、跟踪检查、督促落实工作。要注意总结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经验,认真研究工作中的问题。国务院其他部门要加强对本系统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的指导。要加强配套制度建设,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理的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由省级人民政府结合本地区的具体情况予以规定。有立法权的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按照规定程序适时制定有关地方政府规章;没有立法权的,可以根据需要制定有关规范性文件。要通过各层次的配套制度建设,建立科学合理、公平公正的激励和约束机制。

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综合行政执法试点的地区,要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国发[2002]17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中央编办关于清理整顿行政执法队伍实行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56号)的要求,结合《意见》的规定,切实做好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工作。

《意见》要求,国务院法制办、中央编办、监察部、人事部等部门要根据《纲要》和国办发[2004]24号文件规定,加强对各地区、各部门工作的指导和督促检查,确保顺利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按照《纲要》和国办发[2004]24号文件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局)也要在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方面充分发挥参谋助手和法律顾问作用,按照国务院文件对牵头单位的要求,切实担负起在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方面的统筹协调的责任,明确工作进度,认真抓好组织协调,坚持重大问题主动协商、共同研究,会同编制部门、监察部门、人事部门积极做好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相关工作。

  《意见》要求,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在2006年4月30日前,完成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相关工作。有关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的重要情况和问题,要及时报告国务院。(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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