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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流 重读孔子 (12人在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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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76
我一遵纪守法的个体户,不就是不提供刀叉吗?就得罪了一批美国“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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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77
我一遵纪守法的个体户,不就是不提供刀叉吗?就得罪了一批美国“人”
我劝你还是耗子尾汁,早日提供刀叉为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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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79
傻逼,那你说孔子的是什么思想?
你读过二千年前的《理想国》吗?一对比,人家的才是思想家,孔子就是一个管家,帮皇帝看门的狗。
傻逼三,孔子时代何来皇帝?皇帝独裁统治始于秦始皇,秦始皇之前并没有皇帝,历史都弄不清楚也敢装逼?笑死河恨人。
《理想国》其旨与《礼记》所言“大同社会”近之,自古圣哲,其窥探天地宇宙八荒,其心旨实无差别,所异者唯名相描述,粗鄙无识之流,不知其实,却以名相而差别,此诚三季人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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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80
等美国兵来到水东港再说吧!
别让我骂人。
一个发一万多帖,等于一句话没有说的人,我倒不信他又多忠诚。但是你人不坏。更坏的我都还没有揍,放心,没有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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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81
我不知道你们是否都是既得利益者,我是个被剥削者,无论怎么努力都是这样了,躺平!这世界本来就没有公平公正可言,见惯了那种满嘴仁义道德的伪君子,所以觉得无论台上的君子怎么吹,说的比唱的好听,都掩饰不了他们喝血的本质!这才是他们鼓吹学习孔子的真正目的!
不错,即得利益者以己无法做到的仁义道德来要求被剥削者,一正如他们不遵守法律法规却要求百姓遵守法律法规,错的并不是法律法规、仁义道德,而是即得利益者利用手中权力逃避这些规则。
圣哲以深入静虑之思维,思考天地宇宙人文奥义,深契宇宙间运行之理,有所收获而垂示普通众生,认为众生依之而行自会得到自在解脱之大乐,众生愚昧,以为荒谬,或曲解其义,歪曲其旨,以达其私心,此等种种,却与诸圣哲无关了。

自古古今中西圣哲,莫不提倡慈悲爱悯,世间统治阶级亦以此宣传说教,然而他们却甚少遵守,却要百姓遵守,才好不反抗他们,但事实上并不是圣哲的爱悯观点错了,只是他们太没有人性了。人与兽的区别,在于有良知,有悲悯,而很多既得利益者们却没有,这只能说明他们因为一味追求个人贪欲而失去了人性,而不是人性是错的!

我们不是因为他们没人性而使自己也要变成没人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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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82
别让我骂人。
一个发一万多帖,等于一句话没有说的人,我倒不信他又多忠诚。但是你人不坏。更坏的我都还没有揍,放心,没有到你。
无咬肖老师条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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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83
不错,即得利益者以己无法做到的仁义道德来要求被剥削者,一正如他们不遵守法律法规却要求百姓遵守法律法规,错的并不是法律法规、仁义道德,而是即得利益者利用手中权力逃避这些规则。
圣哲以深入静虑之思维,思考天地宇宙人文奥义,深契宇宙间运行之理,有所收获而垂示普通众生,认为众生依之而行自会得到自在解脱之大乐,众生愚昧,以为荒谬,或曲解其义,歪曲其旨,以达其私心,此等种种,却与诸圣哲无关了。

自古古今中西圣哲,莫不提倡慈悲爱悯,世间统治阶级亦以此宣传说教,然而他们却甚少遵守,却要百姓遵守,才好不反抗他们,但事实上并不是圣哲的爱悯观点错了,只是他们太没有人性了。人与兽的区别,在于有良知,有悲悯,而很多既得利益者们却没有,这只能说明他们因为一味追求个人贪欲而失去了人性,而不是人性是错的!

我们不是因为他们没人性而使自己也要变成没人性。
傻逼书呆子,恶法非法听过吗? 中国古代法家的法,是皇帝的看法、想法,想尽办法统治人的法律法规的法。外国现代法治的法,是王在法下的大宪章律法,所有人都可以平等参与制定,最后决定认可的约定法。明白什么是恶法非法了吗?书呆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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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84
傻逼三,孔子时代何来皇帝?皇帝独裁统治始于秦始皇,秦始皇之前并没有皇帝,历史都弄不清楚也敢装逼?笑死河恨人。
《理想国》其旨与《礼记》所言“大同社会”近之,自古圣哲,其窥探天地宇宙八荒,其心旨实无差别,所异者唯名相描述,粗鄙无识之流,不知其实,却以名相而差别,此诚三季人也!
书呆子,耶苏和孔子一样生时也没有多少人信他,都是他死后,他的徒弟将他的思想发扬光大了。连这样都不懂,还三季人也。呆子!
什么《礼记》《周易》巜春秋》《商君书》等所有华夏地区古书对于社会治理方法,都不如《理想国》皮毛,还敢讲相近。傻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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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85
不聊孔子了,我们来聊聊:食色性也是谁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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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86
亚里士多德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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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87
亚里士多德?鬼佬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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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89
傻逼书呆子,恶法非法听过吗? 中国古代法家的法,是皇帝的看法、想法,想尽办法统治人的法律法规的法。外国现代法治的法,是王在法下的大宪章律法,所有人都可以平等参与制定,最后决定认可的约定法。明白什么是恶法非法了吗?书呆子!
恶你妹,你个死蠢货,我所说的法是泛指一切古今中外的。说的意思是即然定下的规则则不管什么地位人都应一律遵守,以体现法无权贵高低,人人遵守,我所谴责的是权贵阶段利用权益不遵守这一规则,你个死蠢货连我什么意思都不明白,BB你妹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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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90
书呆子,耶苏和孔子一样生时也没有多少人信他,都是他死后,他的徒弟将他的思想发扬光大了。连这样都不懂,还三季人也。呆子!
什么《礼记》《周易》巜春秋》《商君书》等所有华夏地区古书对于社会治理方法,都不如《理想国》皮毛,还敢讲相近。傻逼!
夏虫不可语冰,朽木不可雕!
死蠢猪

连基本历史都弄不清楚,你在论坛装什么B啊?死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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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91
恶你妹,你个死蠢货,我所说的法是泛指一切古今中外的。说的意思是即然定下的规则则不管什么地位人都应一律遵守,以体现法无权贵高低,人人遵守,我所谴责的是权贵阶段利用权益不遵守这一规则,你个死蠢货连我什么意思都不明白,BB你妹啊
书呆子,傻逼,要说得这么明显都还不懂,现在的大陆律法和海洋律法都还是不一样的。代表地区就是大陆和香港,为什么要叫一国两制,就是两个地方的法律制度不同。香港的法律是,那怕你是特首犯法一样也要进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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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92
文化人真是出口成章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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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93
书呆子,傻逼,要说得这么明显都还不懂,现在的大陆律法和海洋律法都还是不一样的。代表地区就是大陆和香港,为什么要叫一国两制,就是两个地方的法律制度不同。香港的法律是,那怕你是特首犯法一样也要进去。

书呆子,傻逼,要说得这么明显都还不懂,现在的大陆律法和海洋律法都还是不一样的。代表地区就是大陆和香港,为什么要叫一国两制,就是两个地方的法律制度不同。香港的法律是,那怕你是特首犯法一样也要进去。
你意思是说大陆法系是恶法,海洋法系才是善法?

你哪里高就啊?真当自己是耶和华?可以审判人类文明?

我看你完完全全就是个大傻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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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94
你意思是说大陆法系是恶法,海洋法系才是善法?

你哪里高就啊?真当自己是耶和华?可以审判人类文明?

我看你完完全全就是个大傻X
呆子,大陆法系是一个人说了算的法,海洋法系是所有使用人都参与订立的法。例如有同一个市,同一天,两个公务人员贪了100万,大陆法可以判一个坐十年,另一个坐五年。海洋法是你判这个十年,那个必须是十年。没有关系好讲的,从公平公正角度来讲,海洋法系优胜一万倍过大陆法系。
你个呆子出生在糞坑,就一定要说糞坑香过别人的教室。呆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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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95
海洋法系和大陆法系有哪些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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写回答

王瑞恩

昨天听明尼苏达大学法学院Paul Klaas教授的讲座,涉及两大法系的横向对比,我在这里归纳一下他的主要观点,并结合自己的理解向大家阐释一下。

首先,我们用一张表格来归纳一下几个主要的区别:
然后,我再来具体解释一下:

一、法律渊源

法律渊源是行话,通俗来说,就是“什么才算是法律”。很多朋友都知道,英美法讲究判例,大陆法系讲究成文法,然而这里需要扫清一个误区:这绝对不是说英美法系就没有成文法典了。关注我的朋友们可能知道,我整天张口闭口就是“大明律”(Minnesota Statute),这就是明尼苏达州成文法的汇编,涉及刑事、民商、行政等多个部门,可以作为法官判案的依据直接引用。
这是随意截取的一段判决书,其中标蓝部分就是法院在引用大明律作为法律渊源,和大陆法系法院判决书类似。

不同的是,英美法系的法院判决书中,会大量引用判例来解释法律条文,上级法院判决书里的论证过程,对于下级法院来说具有拘束力(称为Binding Authority),下级法院的论证不能与之相违背;即便是没有上下级关系的法院,其判决书内容对彼此也具有一般的说服力(Persuasive Authority),也就是不一定要遵守,但可以用来支持自己的论证。在效力层级方面,英美法的判例和成文法具有同等效力。而在大陆法系的国家,一般而言判例是没有拘束力的,其效力弱于成文法。

什么叫做用判例来解释法律条文呢?以最近搞模拟法庭的一个题目为例:成文法有规定,警察搜查私人车辆必须得到车主(owner)同意,或者需要法院签发的搜查令,否则搜查所得证据违法,必须排除。问题来了 -- 如果有人涉嫌用租来的车贩毒,那么警察要搜查,需要征得谁的同意呢?理论上来说,租车来开的司机不是“车主”,真正的车主是租车行。但根据第六巡回法院的一个判决,综合考虑相关因素后,可以认定车辆的实际驾驶者在此类问题中有类似车主的法律地位,这就是对“车主”一词做出了扩大解释(参考United States v. Smith, 263 F.3d 571 (6th Cir. 2001).)这样的判例,对于第六巡回法院的下级法院来说,就相当于法律条文,必须遵循。法官不但能解释法律,而且能够创造法律。在我国,类似的解释是靠司法解释来实现的,而不是法院判例。

二、论证方法

英美法系的判决书,往往采用“归纳法”:大量列举事实和法律依据相类似的判例,得出其中的共同点,总结出一般的法律规则,作为裁判依据。
例如,在上面这一段判决书中,法官引用了多个判例,来论证自己对法律的解读符合现在的主流趋势。有个专门的术语叫做“chain cite”,可以理解为“一连串引用”,就是说像这样连续引用多个类似的判例来说明一件事情的。(现实中,这一做法极大地加重了书记员的工作负担)

而大陆法系则更多地采取演绎法,也就是大前提-小前提-结论的“三段论。例如,以“故意杀人是犯罪”作为大前提,结合“某甲以杀人的故意拿刀捅某乙,致其失血过多死亡”的小前提,就能得出“某甲的行为构成犯罪”的结论。如果换做欧美法系的法官,在写判决的时候,大概思路可能就变成了“在之前某丙杀人案中,丙也是故意用刀捅死了别人,丙构成故意杀人罪,所以本案中甲罪名成立”。

三、审判权

以美国为例,在制度设计上法官和陪审团是有分工的,陪审团被称为“事实认定者”(fact finder)。甲乙两人斗殴,两人都说是对方动了手,法官说了不算,陪审团有最终的发言权,这既是在认定事实。法官在此基础上可以根据陪审团已经认定了的事实,向陪审团说明相关法律(叫做jury instruction),帮助陪审团做出决定,或者在陪审团的决定明显违法时推翻陪审团的决定(但刑事案件中,陪审团认为无罪的,法官不能改判)。尽管法官能够以适用法律错误为理由推翻陪审团的决定,但不能推翻陪审团所认定的事实,这就是双方在认定事实/适用法律方面的分工。

而在大陆法系国家,虽然有的国家也有陪审员,但陪审员和法官并没有像这样在职权上做出分工。以我国为例,判决书上独任庭/合议庭会说“本院认定的事实如下...” 这里并没有区分由谁来认定事实,陪审员和法官是共同参与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工作的。

四、证据来源

还是以美国为例 -- 美国法庭对于人证有一种执着的偏爱,这在英美法系国家中也称得上独树一帜。例如,传闻证据(“hearsay”)原则上不得被采纳。这里的“传闻证据”不能简单等同于我国的“传来证据”,而是值得一切在法庭之外发表的言论。背后的道理是:必须要让证人亲自来到法庭,当面做出陈述,才能让陪审团和法官对证言的可信性做出判断。

这样一来,证人的神态和语气,都被放到了聚光灯下接受最为挑剔的检验,双方律师都会花时间帮助己方证人做准备,也会在交叉质询中设法刁难对方证人,让其在压力下做出前后不一致的陈述,削弱证言的可信性。
像这样围绕证人进行的白刃战,经常能产生戏剧化的结果。例如,上图中就呈现了OJ辛普森在法庭上试戴在凶案现场发现的手套这一幕:大家惊讶地发现,这双浸透被害人血液的手套对辛普森来说太小了,套上以后手指根本没法屈伸。面对陪审团和镜头,辛普森尽情展示着自己费劲戴手套的窘迫样子,只差大声喊出来“太小了!戴不上!” 这可能是历史上辩护律师团队给证人设计的最华丽的一次表演了。

相比之下,大陆法系对于证人的作用持较为保守的态度,普遍允许用书面的证言来替代当庭作证,而且法官除非万不得已,很少会采取强制手段令证人到庭。在我国,口头证词的效力要弱于物证,《人民的名义》里面候检察官强调“零口供断案”,就折射出司法系统对口供的不信任。

五、审判模式

有一种观点,认为英美法系的审判是“对抗制”,双方律师捉对厮杀,法官暗中观察;而大陆法系的审判是“究问制”, 由法官控制辩论的争议焦点,推动诉讼进程。

个人认为这一观点不完全正确:英美法系中,法官也可以向律师发问,要求其对某一方面的问题作出回应,并引导双方围绕特定问题进行论述;而大陆法系中,律师在法庭上也有相当的自主权,不是被动地回应法官的问题。诚然,两个法系中律师的自主权大小还是有区别的,英美法系的律师更加能够主导调查取证的过程。由于个人经历有限,不敢对实务中的情况妄加揣测,在这一部分就抛砖引玉,希望有前辈能够补充了。

--

当然,这里说的区别,只是泛泛而谈,万事万物都不是非黑即白的,两大法系的理念也有重合之处。

例如,法国虽然是大陆法系国家,但在行政诉讼领域同样以判例作为正式法律渊源;再例如,我国前些日子也在探讨在判决书中加入对相似案例的检索和归纳。彼此吸纳对方的有点,互相借鉴,才能推动法律的发展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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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96
呆子,大陆法系是一个人说了算的法,海洋法系是所有使用人都参与订立的法。例如有同一个市,同一天,两个公务人员贪了100万,大陆法可以判一个坐十年,另一个坐五年。海洋法是你判这个十年,那个必须是十年。没有关系好讲的,从公平公正角度来讲,海洋法系优胜一万倍过大陆法系。
你个呆子出生在糞坑,就一定要说糞坑香过别人的教室。呆子!
你懂个毛,好不好是你这个无知之流讲了算的吗?正如你认为老美放屁放屎都是香的但是别人却是清楚知道那就是臭的。你喜欢舔老美的屁股那只是你奇葩的爱好,并不代表别人和你一样胸残!

海洋法及大陆法存在地球上各国及地区,使用多年多代,好不好是你这个连历史都不清楚的无知白痴兼脑残能判断的?历史上无数学识高你千万倍的学者都不敢如此口出狂言,你当真是无知者无畏兼白痴啊。
滚回你妈妈肚子里,回炉重造吧!

脑残小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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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97
世间万物万事,既然存在,背后必然有原由的,所谓好及恶都是相对而言而不是绝对的。
比如我认为像脑残三这样顽固不化既没常识又偏偏喜欢装逼秀其脑残言论的人就不应该存在才对,可是他既然存在,那么背后就有他存在的缘故了,我的个人主观看法终究只是我个人的,他或许也有他存在的用处,只是我个人不知道罢了。

正如苍蝇老鼠之类,这些对人类来从来都是大害,在人类看来,这些大害虫本不应该存在才对,可是它们偏偏存在,且长久不绝的存在,那么它们存在自然也有着人类所不知道的道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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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98
我不会恨一个素不相识,八辈子没关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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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99
你懂个毛,好不好是你这个无知之流讲了算的吗?正如你认为老美放屁放屎都是香的但是别人却是清楚知道那就是臭的。你喜欢舔老美的屁股那只是你奇葩的爱好,并不代表别人和你一样胸残!

海洋法及大陆法存在地球上各国及地区,使用多年多代,好不好是你这个连历史都不清楚的无知白痴兼脑残能判断的?历史上无数学识高你千万倍的学者都不敢如此口出狂言,你当真是无知者无畏兼白痴啊。
滚回你妈妈肚子里,回炉重造吧!

脑残小儿
呆子,指出皇帝的新衣要很多知识吗?
以前是大陆法的多,现在是海洋法的多。像恐龙一样,开始是很牛逼的,但是会慢慢淘汰。大陆法是一个人说了算,就是皇帝独裁家法。海洋法就是公民说了算,就是民主法。那个好,历史潮流浩浩荡荡己经做出选择。现在那个国家敢对外声称自己是独裁的,不是民主的?而你这个呆子却公开认为独裁法是好法。还有比这更傻逼的吗?呆子!
 
我不会恨一个素不相识,八辈子没关系的。
只有义和团、拿U形锁那些傻逼会恨素不相识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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