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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 郑酬诉被告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电白区政府)行政强制拆除纠纷一案 (1人在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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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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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原告:郑酬,男,1965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茂名市电白区水东镇附城广隆岭村。
被告: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政府。住所地:茂名市电白区海滨大道**大院。
负责人:杨德贤,常务副区长。

委托代理人:林作谦,男,茂名市自然资源局电白城乡规划办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阮传欣,广东海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郑酬诉被告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电白区政府)行政强制拆除纠纷一案,于2018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8年10月26日立案后,于11月2日向被告邮寄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7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郑酬,被告电白区政府委托代理人林作谦、阮传欣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18年5月22日,被告电白区政府作出电府通[2018]4号《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政府通告》,限在水东镇厂前路北侧水东镇附城村委会广隆岭村村民宅基地范围内的违法建筑物使用者于2018年6月10日前自行将违法建筑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电白区政府将组织执法部门依法强制拆除。由于原告郑酬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自行拆除违法建筑物,电白区政府遂于2018年7月3日组织执法部门对原告搭建的铁皮屋予以强制拆除。
原告郑酬诉称:原告郑酬是广隆岭村民,2004年期间父亲郑光华(已故)在广隆岭厂前路北侧自己耕地无争议建造房屋450平方米用于经营废品收购站,由原告经营居住至2018年7月2日,时间长达l4年之久。2018年5月22日,被告在原告房屋张贴电府通(2018)4号通告,把原告房屋列为违法建筑,必须依法予以拆除。被告于2018年7月3日把原告房屋强行拆除,造成原告房屋损毁遭受经济损失60万元以上。原告房屋作为公民生活经营居住14年之久,属原告特定财产,受我国民法、物权法保护。《行政强制法》第44条规定:“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在强拆前,原告已对电府通(2018)4号通告向茂名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但被告在复议期间违法强拆,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一、确认被告电白区政府对原告郑酬房屋强拆违法。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原告郑酬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证据1.郑酬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原告诉讼主体资格。证据2.电白县水东广隆收购站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证明原告房屋在2004年期间建成经营至2018年7月2日。证据3.电府通[2018]4号通告图片,证明被告把原告收购站房屋列为违法建筑。证据4.强拆相关图片4张,证明原告房屋遭被告违法强拆损毁的事实。证据5.茂府行复[2018]39号《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证明被告电白区政府答复承认强拆损毁原告房屋的事实。
被告电白区政府辩称:一、原告搭建违法建筑的事实清楚,我府作出强制拆除行为的证据充分。2018年3月1日,茂名市城乡规划局通过群众举报发现原告未经规划部门批准,擅自在电白区水东镇厂前路北侧搭建铁皮屋一栋,违法建筑面积447.16平方米。经现场调查取证及对原告的村民小组长进行询问后,茂名市城乡规划局于2018年4月8日作出《限期拆除事先告知书》,认定原告搭建的铁皮屋属违章建筑,拟对其作出限期拆除决定,并告知其如有异议可以进行陈述、申辩或书面提出听证的要求。2018年5月22日,我府在原告未自行拆除违法建筑物的情况下,作出电府通[2018]4号《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政府通告》,责令原告在规定的期限内自行拆除违法建筑物。由于原告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自行拆除,故我府于同年7月3日组织执法部门对原告的违法建筑予以拆除。我府的强制拆除行为,具有充分根据。二、我府作出拆除原告违法建筑的行为程序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原告的违建行为经茂名市城乡规划局作出限期拆除告知后,原告拒不自行拆除。我府又向其发出电府通[2018]4号《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政府通告》,责令其在规定的期限内自行拆除上述违章建筑。在原告仍不自行拆除的情况下,我府组织执法部门对原告违章建筑物实施强制拆除,程序合法。综述,原告违法建筑行为事实清楚,我府作出的拆除行为证据充分,程序合法,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电白区政府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依据:证据1.2018年3月2日城规行政违法现场勘查记录,证据2.郑酬违建现状地形图,证据3.城规行政执法违建现场照片,证据4.2018年3月9日郑业的规划监察询问笔录,证据5.茂规限拆告字[2018]6号限期拆除事先告知书,证据6.送达回证,证据7.电府通[2018]4号通告,证据8.照片,以上证据证明原告搭建违法建筑行为事实清楚,被告作出强制拆除行为证据充足,程序合法。
经庭审质证,原告郑酬对被告电白区政府提交的证据发表以下质证意见:证据1-2、有异议,没有经过郑酬签名确认,是无效的。证据3、有异议,没有经过原告签名确认,无法确认是什么材料。证据4、有异议,没有经过原告签名,与原告无关。证据5-6、有异议,原告没有收到,与原告无关。证据7、无异议。证据8、有异议,照片右边的那个人是原告的村民,与原告有纠纷。
被告电白区政府对原告郑酬提交的证据发表以下质证意见:证据1、无异议。证据2、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关联性有异议,原告持有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不代表其建屋行为是合法的。证据3、三性无异议。证据4、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关联性有异议,这是属于依法拆除,且是在多次催告原告自行拆除,原告拒不执行的情况下采取的强制措施。证据5、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关联性有异议,证实被告对原告强制拆除房屋的行为是合法的,不存在损毁原告房屋的事实。
本院对上述当事人没有异议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确认并采信,对有异议的证据则根据其关联性进行综合分析,在认定事实时予以参考采用。根据上述有效证据,本院确认以下事实:
本案被拆除的铁皮屋位于茂名市电白区水东镇厂前路北侧的水东镇附城村委会广隆岭村村民宅基地范围内,面积447.16平方米。该铁皮屋是原告郑酬的父亲郑光华在未经相关部门批准和取得任何准建手续的情况下于2004年违法搭建的,之后原告郑酬用于经营废品收购站。2018年3月1日,茂名市城乡规划局根据举报对郑酬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并于同年4月8日向其作出《限期拆除事先告知书》,认定原告擅自建设的铁皮屋属违法建筑,拟对其作出限期拆除决定,并告知其陈述、申辩或书面提出听证的权利。2018年5月22日,电白区政府作出电府通[2018]4号《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政府通告》,内容为:“根据电白区中心城区扩容提质和六乱整治工作要求,经核实,发现位于电白区水东镇厂前路北侧水东镇附城村委会广隆岭村村民宅基地范围内已建的建(构)筑物。如原文昌鸡饭店、原宽记大排档、广隆羽毛球馆、小乐山宵夜档、郑酬铁皮屋、郑整铁皮屋等未取得规划许可手续,属于违法建筑,上述违法建(构)筑物对电白区中心城区的扩容提质、规划实施以及周边群众生活和社会稳定造成严重影响,必须依法予以拆除。请在水东镇厂前路北侧水东镇附城村委会广隆岭村村民宅基地范围内的违法建(构)筑物使用者于2018年6月10日前自行将违法建筑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电白区政府将组织执法部门依法对违法建筑进行强制拆除。”原告不服该公告,于2018年6月15日向茂名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在复议过程中,电白区政府于2018年7月3日组织相关部门对原告郑酬的房屋进行了强制拆除。郑酬不服,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被告电白区政府的强拆行为违法。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由上述规定可见,对违法建筑物需要强制拆除的,行政机关首先应当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自行拆除的,由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实施。并且,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行为前,应当以书面形式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并给予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权利。经催告后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应作出书面强制执行决定送达当事人后方能强制执行。本案中,茂名市城乡规划局于2018年4月8日对涉案建筑物作出《限期拆除事先告知书》,嗣后,电白区政府于2018年5月22日作出电府通[2018]4号《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政府通告》,要求在水东镇厂前路北侧水东镇附城村委会广隆岭村村民宅基地范围内的违法建筑物使用者限期自行将违法建筑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电白区政府将组织执法部门对违法建筑进行强制拆除。但该《通告》并非上述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决定,发布通告并不能免除电白区政府的书面催告和强制执行决定义务,违反了法定程序。而且,原告郑酬不服该《通告》,已向茂名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电白区政府在复议审查期间就迳行组织相关部门实施强制拆除,亦违反正当程序原则。
综述,被告电白区政府强制拆除原告郑酬房屋的行政行为违反法定程序,应予确认违法。原告郑酬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确认被告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政府强制拆除原告郑酬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政府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应该是那个什么羊庄那块地吧,平民告政府能胜诉,我有点相信法律是公正了。
 
民告官,胜算甚徽!
综述,被告电白区政府强制拆除原告郑酬房屋的行政行为违反法定程序,应予确认违法。原告郑酬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已经告赢了啊
 
仅仅是行政行为违法,胜诉也不痛不痒。原告实际上还是违法的并造成严重社会危害才迫切被拆,还厚着脸皮告政府也是人才。
 
仅仅是行政行为违法,胜诉也不痛不痒。原告实际上还是违法的并造成严重社会危害才迫切被拆,还厚着脸皮告政府也是人才。
吃瓜群众认为,错对以法院判决为准,维权知道拿起法律武器而不是其他途径,已经是一个进步。
 
程序违法而已,不代表违章建筑是对的。

政府应该会再上诉的。

总来说,促使日后地方执法部门执法起来更合规合理。
 
杨德贤区长无缘无故被狗咬一口也是好无奈
 
区政府敢拿这个公告来拆文昌鸡饭店,如果不拆齐广隆岭所有无证的民房,我们就全区人甲钱给文昌鸡老板,和区政府执法不公打官司。我义务帮文昌鸡收分子钱。

刚叫拆时,我就说政府的强拆是违法行为。
 
程序违法而已,不代表违章建筑是对的。

政府应该会再上诉的。

总来说,促使日后地方执法部门执法起来更合规合理。

程序违法而已?
是不是跟古代的先砍后奏一样?把人打死了,再找死罪的原因。
 
本院确认以下事实:
本案被拆除的铁皮屋位于茂名市电白区水东镇厂前路北侧的水东镇附城村委会广隆岭村村民宅基地范围内,面积447.16平方米。该铁皮屋是原告郑酬的父亲郑光华在未经相关部门批准和取得任何准建手续的情况下于2004年违法搭建的,之后原告郑酬用于经营废品收购站。2018年3月1日,茂名市城乡规划局根据举报对郑酬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这就好比偷别人家的鸡被人抓了打一顿,反告打人者属于违法一个意思。
 
最后编辑:
仅仅是行政行为违法,胜诉也不痛不痒。原告实际上还是违法的并造成严重社会危害才迫切被拆,还厚着脸皮告政府也是人才。
敢告,本身就是进步。
 
本院确认以下事实:
本案被拆除的铁皮屋位于茂名市电白区水东镇厂前路北侧的水东镇附城村委会广隆岭村村民宅基地范围内,面积447.16平方米。该铁皮屋是原告郑酬的父亲郑光华在未经相关部门批准和取得任何准建手续的情况下于2004年违法搭建的,之后原告郑酬用于经营废品收购站。2018年3月1日,茂名市城乡规划局根据举报对郑酬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这就好比偷别人家的鸡被人抓了打一顿,反告打人者属于违法一个意思。
呵呵,你这个比喻好像是说,你爷爷他们盖房是无证的,你就是偷鸡贼的后代。
 
呵呵,你这个比喻好像是说,你爷爷他们盖房是无证的,你就是偷鸡贼的后代。
法院文书上认定属于违建,狡辩还攻击我,你这人有病吗?拆的是你的房子吧,那就好咯。
 
村霸占用村中集体宅基地搞违建,广隆岭村民不畏恐吓,团结一心和村霸作不懈斗争,终于把把村霸占用的违建拆了,给个赞!
 
村霸占用村中集体宅基地搞违建,广隆岭村民不畏恐吓,团结一心和村霸作不懈斗争,终于把把村霸占用的违建拆了,给个赞!
谢谢你几年来一直对广隆岭村的关注和支持,我相信论坛大多数人也是和你一样明白事理。我简单说几句吧,像你平时那样概括几句,就说几句好了。
厂前路那十几二十亩集体宅基地是1993年开发公司征收土地后划出给广隆岭村村民的,由于过去的村干部腐败导致一直没分开落户,然后村中一些野蛮黑恶分子就占用经营,起初从竹排小屋没有人在意,既然同村人给混口饭吃也不伤大雅,久而久之起了钢筋水泥,村民反对还组团甚至动用黑社会打骂村民。这个郑酬就是其中一个霸占者,就算你家有份,在集体未分开土地你任意画地为牢说你家的,这道理说得过去吗?几户人强行霸占了十几亩,不归还给村民处置还偷偷去办证私有化,恐怕他们祖宗在九泉之下都没脸做鬼。
 
谢谢你几年来一直对广隆岭村的关注和支持,我相信论坛大多数人也是和你一样明白事理。我简单说几句吧,像你平时那样概括几句,就说几句好了。
厂前路那十几二十亩集体宅基地是1993年开发公司征收土地后划出给广隆岭村村民的,由于过去的村干部腐败导致一直没分开落户,然后村中一些野蛮黑恶分子就占用经营,起初从竹排小屋没有人在意,既然同村人给混口饭吃也不伤大雅,久而久之起了钢筋水泥,村民反对还组团甚至动用黑社会打骂村民。这个郑酬就是其中一个霸占者,就算你家有份,在集体未分开土地你任意画地为牢说你家的,这道理说得过去吗?几户人强行霸占了十几亩,不归还给村民处置还偷偷去办证私有化,恐怕他们祖宗在九泉之下都没脸做鬼。
扫黑除恶,除恶务尽,以前混黑社会那些已不敢抬头嚣张,行凶作恶的村霸迟早没有好下场,希望你村能好好利用宅基地为村民谋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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