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关电动自行车,广东准备出手了!
广州日报2021-10-15
记者从广东省公安厅获悉,为充分听取社会各界对广东省电动自行车立法的意见和建议,提高立法质量,10月14日,广东省公安厅在广东大厦组织召开《广东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意见征求稿)》(以下简称“意见征求稿”)立法听证会。
据悉,广东省公安厅曾在2020年9月16日对外发布了《广东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而本次听证会主要围绕电动自行车登记制度、超标电动自行车过渡期制度设计的合理性和可操作性,邮政、快递、外卖行业使用电动车自行车的管理和保障,如何从法律层面压实特定行业主体的电动自行车管理责任,相关法律责任设定的必要性及合法性以及参会代表对征求意见稿的其他意见和建议等问题听取了各位代表的意见。
广州日报资料图
焦点一:
电动自行车推行网络申请登记
意见征求稿要求,电动自行车实行登记制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方可上道路行驶。申请电动自行车登记的,应当向所有人住所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交验电动自行车,并提交以下材料:所有人的身份证明、购车发票等车辆来历证明、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凭证。
意见征求稿第十五条提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设立多种形式的办理点,简化办理流程,积极推行网络申请登记,为办理电动自行车登记提供便利。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委托电动自行车销售者、邮政企业、保险公司、社区工作站、行业协会等组织集中受理电动自行车登记申请。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申请登记当日查验车辆并审核提交的登记材料,自受理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审查并核发号牌、行驶证。
焦点二:
禁止在住宅内为电动自行车或者蓄电池充电
意见征求稿第三十三条指出,电动自行车应当在指定的充电区域使用指定设施充电,禁止实施下列行为:
在住宅内或者建筑物内的公共走道为电动自行车或者蓄电池充电;
私拉电线为电动自行车或者蓄电池充电;
在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存放易燃、易爆和可燃物品。
违反规定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予以劝阻、制止;对不听劝阻、制止的,应当向负有消防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反映。
意见征求稿第三十条提出,新建、改建、扩建住宅小区应当规划和配套建设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场所及充电设施。有条件的已建住宅小区应当根据实际配套建设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场所及充电设施。道路以及车站、地铁站、医院、商场、公园等大中型公共场所应当配套建设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
此外,电动自行车禁止进入公用电梯。电动自行车应当在划设的停车区域规范停放;在未划设停放区域停放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以及影响市容环境。禁止在住宅内以及建筑物内的公共走道、消防通道、消防楼梯、安全出口等公共区域停放电动自行车。
广州日报资料图
焦点三:
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应满十六周岁
意见征求稿第二十二条提出,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应当年满十六周岁,且没有妨碍安全驾驶的身体缺陷或疾病。成年人驾驶电动自行车只能搭载一名不满十二周岁的未成年人;搭载六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的应当使用固定儿童安全座椅。十六周岁以上未成年人驾驶电动自行车不得搭载人员。
根据意见征求稿第二十三条要求,上道路行驶的电动自行车,应当按照规定悬挂号牌。新购置车辆尚未登记的,可以自购置车辆之日起十五日内,凭购车发票等来历证明临时上道路行驶。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电动自行车号牌、行驶证,不得使用其他电动自行车的号牌、行驶证。
意见征求稿要求,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应当规范佩戴并督促乘坐人员规范佩戴符合国家标准的安全头盔。驾驶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通行宽度从最右侧车行道右侧边缘线算起不超过一点五米。
此外,以车载蓄电池作为能源驱动的滑板车、独轮车、平衡车等器械,不得上道路行驶。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利用电动自行车从事经营性客运或者货运活动,特定领域的企业依照其申请用途开展活动的除外。
文/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 龙锟 、叶作林 通讯员 粤公宣
广州日报2021-10-15
记者从广东省公安厅获悉,为充分听取社会各界对广东省电动自行车立法的意见和建议,提高立法质量,10月14日,广东省公安厅在广东大厦组织召开《广东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意见征求稿)》(以下简称“意见征求稿”)立法听证会。
据悉,广东省公安厅曾在2020年9月16日对外发布了《广东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而本次听证会主要围绕电动自行车登记制度、超标电动自行车过渡期制度设计的合理性和可操作性,邮政、快递、外卖行业使用电动车自行车的管理和保障,如何从法律层面压实特定行业主体的电动自行车管理责任,相关法律责任设定的必要性及合法性以及参会代表对征求意见稿的其他意见和建议等问题听取了各位代表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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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点一:
电动自行车推行网络申请登记
意见征求稿要求,电动自行车实行登记制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方可上道路行驶。申请电动自行车登记的,应当向所有人住所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交验电动自行车,并提交以下材料:所有人的身份证明、购车发票等车辆来历证明、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凭证。
意见征求稿第十五条提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设立多种形式的办理点,简化办理流程,积极推行网络申请登记,为办理电动自行车登记提供便利。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委托电动自行车销售者、邮政企业、保险公司、社区工作站、行业协会等组织集中受理电动自行车登记申请。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申请登记当日查验车辆并审核提交的登记材料,自受理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审查并核发号牌、行驶证。
焦点二:
禁止在住宅内为电动自行车或者蓄电池充电
意见征求稿第三十三条指出,电动自行车应当在指定的充电区域使用指定设施充电,禁止实施下列行为:
在住宅内或者建筑物内的公共走道为电动自行车或者蓄电池充电;
私拉电线为电动自行车或者蓄电池充电;
在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存放易燃、易爆和可燃物品。
违反规定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予以劝阻、制止;对不听劝阻、制止的,应当向负有消防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反映。
意见征求稿第三十条提出,新建、改建、扩建住宅小区应当规划和配套建设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场所及充电设施。有条件的已建住宅小区应当根据实际配套建设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场所及充电设施。道路以及车站、地铁站、医院、商场、公园等大中型公共场所应当配套建设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
此外,电动自行车禁止进入公用电梯。电动自行车应当在划设的停车区域规范停放;在未划设停放区域停放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以及影响市容环境。禁止在住宅内以及建筑物内的公共走道、消防通道、消防楼梯、安全出口等公共区域停放电动自行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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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点三:
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应满十六周岁
意见征求稿第二十二条提出,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应当年满十六周岁,且没有妨碍安全驾驶的身体缺陷或疾病。成年人驾驶电动自行车只能搭载一名不满十二周岁的未成年人;搭载六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的应当使用固定儿童安全座椅。十六周岁以上未成年人驾驶电动自行车不得搭载人员。
根据意见征求稿第二十三条要求,上道路行驶的电动自行车,应当按照规定悬挂号牌。新购置车辆尚未登记的,可以自购置车辆之日起十五日内,凭购车发票等来历证明临时上道路行驶。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电动自行车号牌、行驶证,不得使用其他电动自行车的号牌、行驶证。
意见征求稿要求,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应当规范佩戴并督促乘坐人员规范佩戴符合国家标准的安全头盔。驾驶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通行宽度从最右侧车行道右侧边缘线算起不超过一点五米。
此外,以车载蓄电池作为能源驱动的滑板车、独轮车、平衡车等器械,不得上道路行驶。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利用电动自行车从事经营性客运或者货运活动,特定领域的企业依照其申请用途开展活动的除外。
文/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 龙锟 、叶作林 通讯员 粤公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