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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冯水龙决定逮捕 (1人在浏览)

湖海山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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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0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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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今日头条 作者:电白检察
http://m.toutiaocdn.cn/i65591094511...re&from=groupmessage&pbid=6559177060064134660
茂名市电白区黄岭镇原党委书记冯水龙涉嫌受贿、贪污、挪用公款罪一案,由茂名市电白区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移送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日前,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犯罪嫌疑人冯水龙决定逮捕。该案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标题与正文如此,转贴无改动)
 
我完全不了解冯,对此事也感到很难过,转帖只为告诉大家这事。
 
最后编辑:
请教大家:标题似有点问题,相关的法律语言是这样表达的?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犯罪嫌疑人冯水龙决定逮捕。
这样可以吗: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决定对犯罪嫌疑人冯水龙进行逮捕。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犯罪嫌疑人冯水龙决定逮捕。
这样可以吗: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决定对犯罪嫌疑人冯水龙进行逮捕。
不可以。
决定在依法前就变成主观了,就让人理解为可以依法也可以不依法,是否决定由法律来做出决定才是对的。
 
决定两字换成进行
 
个人认为,决定改为实施读起来比较通顺,正因为改为实施后,发现两句话的差别了。好像公检法是有分工的,检负责决定捉不捉,公实施捉,法是公捉来后进行审,这是检发出的,用决定没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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