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泉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对违反《贵州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十项禁止”行为进行处罚的通告
为切实推进“多彩贵州•幸福福泉•文明行动”专项行动,提升城市形象,争做文明市民,根据《贵州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规定,现就“十项禁止”行为通告如下:
一、禁止在城市主要道路两侧和景观区域内的建筑物、构筑物
的顶部搭建房屋、堆放杂物;建筑物、构筑物临街的阳台和窗外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单位和个人擅自在城市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二、禁止临街营业性餐饮业、加工作坊和夜市摊位经营者使用燃煤炉具,污损临街墙面和城市道路以及其他公共设施及堵塞排污管、沟。
三、禁止单位和个人在人行天桥、地下通道或者擅自占用城市道路以及其他公共场地设摊经营、兜售物品。
四、禁止城市道路两侧和景观区域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内的经
营者,超越建筑物、构筑物门窗和外墙占道经营;占用城市道路和公共场地从事加工承揽或者冲洗、维修车辆;占用城市道路搅拌砂浆或者将泥沙排入下水道。
五、禁止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烟头、纸屑等各类废弃物;在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车辆内向城市街道抛掷废弃物;向城市道路、河道、公共场地倾倒垃圾、粪便、污水等废弃物。
六、禁止毁损城市环境卫生设施。未经依法批准,单位和个人禁止将城市环境卫生设施擅自停用、占用、拆除、移动或者改变用途。
七、禁止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及其他损害、侵占城市道路
行为。
八、禁止在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的护栏、行道树、电线杆、路牌
杆等设施上悬挂、张贴、刻画、喷涂经营性招贴物和有碍市容的字、画。
九、禁止在露天场地或者公共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树叶、垃圾或
者其他废弃物品;在城市公共场地放养家畜和家禽。
十、禁止践踏公共绿地、草坪,攀折花木等破坏绿化行为。
本通告时间为2015年3月25日-3月31日,在通告期内,希望有上述“十项禁止”行为的各单位部门和市民自觉改正违法行为,自2015年4月1日起,福泉市城市管理局将利用城市视频监控系统对违反“十项禁止”的行为进行管理和依法处罚,并进行公开曝光。希望广大市民自觉遵守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塑造良好的城市形象,维护美好的家园。
特此通告
2015年3月25日
为切实推进“多彩贵州•幸福福泉•文明行动”专项行动,提升城市形象,争做文明市民,根据《贵州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规定,现就“十项禁止”行为通告如下:
一、禁止在城市主要道路两侧和景观区域内的建筑物、构筑物
的顶部搭建房屋、堆放杂物;建筑物、构筑物临街的阳台和窗外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单位和个人擅自在城市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二、禁止临街营业性餐饮业、加工作坊和夜市摊位经营者使用燃煤炉具,污损临街墙面和城市道路以及其他公共设施及堵塞排污管、沟。
三、禁止单位和个人在人行天桥、地下通道或者擅自占用城市道路以及其他公共场地设摊经营、兜售物品。
四、禁止城市道路两侧和景观区域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内的经
营者,超越建筑物、构筑物门窗和外墙占道经营;占用城市道路和公共场地从事加工承揽或者冲洗、维修车辆;占用城市道路搅拌砂浆或者将泥沙排入下水道。
五、禁止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烟头、纸屑等各类废弃物;在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车辆内向城市街道抛掷废弃物;向城市道路、河道、公共场地倾倒垃圾、粪便、污水等废弃物。
六、禁止毁损城市环境卫生设施。未经依法批准,单位和个人禁止将城市环境卫生设施擅自停用、占用、拆除、移动或者改变用途。
七、禁止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及其他损害、侵占城市道路
行为。
八、禁止在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的护栏、行道树、电线杆、路牌
杆等设施上悬挂、张贴、刻画、喷涂经营性招贴物和有碍市容的字、画。
九、禁止在露天场地或者公共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树叶、垃圾或
者其他废弃物品;在城市公共场地放养家畜和家禽。
十、禁止践踏公共绿地、草坪,攀折花木等破坏绿化行为。
本通告时间为2015年3月25日-3月31日,在通告期内,希望有上述“十项禁止”行为的各单位部门和市民自觉改正违法行为,自2015年4月1日起,福泉市城市管理局将利用城市视频监控系统对违反“十项禁止”的行为进行管理和依法处罚,并进行公开曝光。希望广大市民自觉遵守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塑造良好的城市形象,维护美好的家园。
特此通告
2015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