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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电白区及滨海新区(财政)领导春节前再读如下文件! (1人在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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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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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广东省财政厅



粤卫函〔2014〕300号

关于印发广东省边远地区乡镇卫生院
医务人员岗位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有关地级以上市卫生计生局、财政局:
根据我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部署,为巩固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提高乡镇卫生院人才素质,优化人员结构,提高医疗服务能力,省卫生计生委、省财政厅制定了《广东省边远地区乡镇卫生院医务人员岗位津贴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省卫生计生委 省 财 政 厅
2014年3月17日

广东省边远地区乡镇卫生院医务人员
岗位津贴实施方案

为妥善解决边远地区乡镇卫生院人才引进难题,缓解边远地区基层医疗卫生人才“引不进、留不住”的突出矛盾,稳定边远地区乡镇卫生院医务工作者队伍,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加大省级统筹力度,强化市、县政府责任,整体规划,创新机制,进一步提高边远地区乡镇卫生院医务人员工资福利待遇,加强边远地区医务人员队伍建设,促进我省乡镇卫生院服务能力稳步提升。
二、工作目标
进一步完善边远地区乡镇卫生院医务人员工资福利待遇的长效保障机制,建立适应当前经济社会发展的医务人员岗位津贴制度,鼓励和吸引优秀人才到边远地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促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能力稳步提升,充分发挥其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诊疗常见病、多发病的功能,解决基层群众看病就医问题。
三、范围对象
我省边远地区(特指经济欠发达地区,不含市辖区、开发区和县城)乡镇卫生院工作的在编在岗工作人员。
四、发放标准
各县(市、区)按分类分档的原则,对乡镇卫生院在编人员按照初级以上职称、执业助理医师资格(注册护士)、其他人员分别按月人均650元、500元、400元的标准制定岗位津贴参考标准。应按照不低于人均每月500元的标准确定本地乡镇卫生院卫生技术人员岗位津贴,按月发放。其中,在距离县城10-25公里的乡镇卫生院工作的,发放标准不低于人均标准;在距离县城25公里以上的乡镇卫生院工作的,或具备卫生技术初级职称的,发放标准不抵于人均标准的160%;其他在乡镇卫生院工作的,发放标准不低于同等职称人员人均标准的60%。
岗位津贴不按照工作年限划分补助标准。
五、工作原则
(一)强化地方政府责任。坚持“以县为主”的乡镇卫生院管理体制,明确地方政府是提高医务人员工资福利待遇和落实边远地区乡镇卫生院医务人员岗位津贴制度的责任主体。
(二)因地制宜分类实施。根据不同地区乡镇卫生院医务人员队伍数量、医务人员待遇、地方财力状况等因素,分类制定科学可行的工作措施。
(三)省、市、县分级负担补贴资金。省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对经济欠发达地区乡镇卫生院医务人员岗位津贴予以补助。各市、县(区)按要求落实应负担的资金,确保津补贴资金落实到位。
六、程序和补助安排
(一)做好人员统计工作。各市、县(市、区)卫生计生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人社部门全面核实本地区乡镇卫生院医务人员编制及在编人数情况,以县(市、区)为单位确定本地乡镇卫生院数和医务人员数。以上一年度年末数为统计数,省补助的县(市、区)须于每年1月31日(2014年度数据于5月20日)前将核实的乡镇卫生院编制及在编人数情况上报省卫生计生委和省财政厅。上报统计表表式见附件1。
(二)制定实施办法。各县(市、区)可根据本方案要求及当地实际制定本地边远地区乡镇卫生院医务人员岗位津贴制度实施办法。各地在实施办法中可根据乡镇卫生院医务人员的实际情况、所在卫生院与县城的距离、医务人员职称等因素分档确定具体的津贴发放办法。在发放津贴前,应对符合发放要求的人员名单予以公示。各地在制定实施办法过程中应充分征求当地乡镇卫生院医务人员的意见。各县(市、区)的实施办法报省财政和卫生计生部门备案。
(三)落实资金安排。地级以上市、县两级应落实边远地区乡镇卫生院医务人员岗位津贴制度所需资金。省财政根据有关县(市、区)乡镇卫生院在编在岗人员数,对经济欠发达地区部分县(市、区)按人均每月500元的标准和以下比例与地方分担:
1.对省级扶贫开发重点县、中央苏区县、革命老区县、省生态县(共36个县区)给予80%的补助(详见附件2)。
2.对澄海区等34个县(市、区)给予50%补助。(详见附件3)。
(四)边远地区乡镇卫生院医务人员岗位津贴不纳入绩效工资总量,各县(市、区)制定当地医务人员岗位津贴制度实施办法后,须从2014年1月1日起补发当地医务人员岗位津贴。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市财政、卫生计生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及时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统筹协调,积极推进边远地区乡镇卫生院医务人员岗位津贴相关工作。
(二)保障资金落实。各地要切实筹措和落实边远地区乡镇卫生院医务人员岗位津贴制度所需资金,不得减少应依法依规落实的医务人员工资福利待遇,不得将边远地区乡镇卫生院医务人员岗位津贴纳入乡镇卫生院绩效工作总量和实施范围,不得减少应按标准安排给乡镇卫生院的公用经费,不得因省财政增加补助而减少本级财政应安排的卫生支出。
(三)加强监督检查。省级财政及卫生计生部门将加强对各市、县(市、区)落实边远地区乡镇卫生院医务人员岗位津贴制度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落实地方财政资金、政策执行不到位或补助金额不达标的地区,将予以全省通报,并暂停或扣减省级补助资金。扣减部分省级补助资金由地方财政补足。

附件:1.省补助边远地区乡镇卫生院医务人员岗位津贴情况统计表
2.省给予80%补助的县(市、区)
3.省给予50%补助的县(市、区)

附件1
省补助边远地区乡镇卫生院
医务人员岗位津贴情况统计表

市卫生计生委(公章)、市财政局(公章)
单位 距离县城(公里) 核定编制数(人) 在编人数(人)
小计 初级以上职称 执业助理医师(注册护士) 其他
合计
县(区)小计
……卫生院
……
县(区)小计
……卫生院
……
备注:本表按上年度12月31日的编制及人员情况填报。于每年1月31日前报送省卫生计生委、省财政厅。


填报人: 联系电话: 填报日期:

附件2
省给予80%补助的县(市、区)

所在市 拟补助的县(市、区) 数量
合计 36
韶关市 南雄市、乐昌市、仁化县、乳源县、始兴县、翁源县、新丰县 7
肇庆市 封开县、广宁县、德庆县 3
茂名市 信宜市 1
梅州市 兴宁市、梅县、蕉岭县、丰顺县、大埔县、五华县、平远县 7
汕尾市 陆丰市、陆河县、海丰县 3
河源市 东源县、龙川县、紫金县、连平县、和平县 5
清远市 清新区、连州市、连山县、连南县、阳山县 5
潮州市 饶平县 1
揭阳市 普宁市、揭东县、揭西县、惠来县 4

附件3
省给予50%补助的县(市、区)

所在市 拟补助的县(市、区) 数量
合计 34
汕头市 澄海区、潮阳区、潮南区、南澳县 4
韶关市 曲江区 1
湛江市 坡头区、麻章区、雷州市、廉江市、吴川市、徐闻县、遂溪县 7
肇庆市 高要市、四会市、怀集县 3
江门市 台山市、开平市、恩平市 3
茂名市 高州市、化州市、电白县 3
惠州市 博罗县、惠东县、龙门县 3
阳江市 阳春市、阳东县、阳西县 3
清远市 英德市、佛冈县 2
潮州市 潮安县 1
云浮市 罗定市、郁南县、新兴县、云安县 4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校对:规财处 吕水文 (共印45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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