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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报废摩托车惹的祸
报废摩托车卖废铁也要把车架号码及发动机号码磨掉
近日,茂南法院对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作出判决,因驾驶报废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亡的被告应赔偿16万余元给原告;另一转让该报废摩托车的被告对该16万余元的赔偿承担连带责任。
转让报废摩托车
阿新和阿光是同事,两人的关系比较好。阿新平时骑摩托车上下班;而阿光家庭经济状况较差则没有摩托车,上下班十分不方便。由于平时忙于工作,阿新的摩托车早已不年审并且已到报废期,阿新也不放在心上。后来,阿新想买一辆新的摩托车,旧的摩托车就成了累赘。看到阿光没有摩托车,阿新跟阿光商议,想将摩托车以几百元的价格处理给阿光。仅以几百元就可以拥有一辆摩托车,阿光动心了。对于已报废的摩托车是否可以进行转让,两人都没有想那么多。但阿新还是想到转让摩托车可能会给自己带来麻烦。为了规避风险,阿新和阿光签订了一份书面协议,约定:1、阿新以600元的价格将其所有的摩托车转让给阿光,在签订协议之日起,车辆交付阿光;2、转让车辆如须过户,则阿新协助阿光办理,过户费用由阿光承担;3、自交付车辆之日起,转让车辆所发生的交通事故等法律责任由阿光自行承担,与阿新无关。
转让摩托发生交通事故
阿光拿到摩托车后,虽然觉得车况已不好,但作为代步工具每天上下班挺方便的,这样用了两年多,意外发生了。一天晚上,阿光下了班,骑着摩托车急急往家里赶。由于车的灯光不好,阿光没有看清楚路面的情况,将前面正骑着自行车的方姨撞倒在地,造成方姨当场死亡、阿光也倒地严重受伤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阿光被送到医院抢救,经过医生的精心救治和长达几个月治疗后,总算是捡回了一条命,却留下了终身残疾。阿光的家庭本来就不宽裕,他的出事无疑使家庭经济状况雪上加霜。另一方面,方姨突遭横祸、惨而离世,她的家人十分伤心和愤怒。为了弥补阿光的过失,阿光的家人在经济已经十分拮据的情况下,东拼西凑借了2万多元给方姨的家属作为暂时的赔偿。
原车主承担连带责任
事故发生后,交警在勘查现场、充分调查的基础上对事故责任进行了认定。交警查明该摩托车实际车主是阿光,该车未投保交强险,未办理转让入户登记手续,已到达报废期;该车由阿新转让给阿光,有转让协议。交警认定阿光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方姨不承担责任。由于阿光的行为已触犯刑法,因此被提起公诉,茂南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
然而事情至此还没有了结。方姨的家属以阿光和阿新为被告,向茂南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两人连带赔偿各项损失共计21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交警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阿光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受害人方姨不负事故责任,于法有据、责任分担正确,应予以确认。按事故责任分担,对事故造成原告的合理损失,阿光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一条“以买卖等方式转让拼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阿新将其所有的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转让给阿光,该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原告损害,原告请求由转让人阿新和受让人阿光承担连带责任,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经计算,法院确认原告在本案的交通事故中造成的合理损失合计为19万余元,阿光应全部予以赔偿。减除阿光家属已支付的2万余元,尚应赔偿16万余元。阿新对上述损失16万余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据此,法院作出前述判决。(转)
报废摩托车卖废铁也要把车架号码及发动机号码磨掉
近日,茂南法院对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作出判决,因驾驶报废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亡的被告应赔偿16万余元给原告;另一转让该报废摩托车的被告对该16万余元的赔偿承担连带责任。
转让报废摩托车
阿新和阿光是同事,两人的关系比较好。阿新平时骑摩托车上下班;而阿光家庭经济状况较差则没有摩托车,上下班十分不方便。由于平时忙于工作,阿新的摩托车早已不年审并且已到报废期,阿新也不放在心上。后来,阿新想买一辆新的摩托车,旧的摩托车就成了累赘。看到阿光没有摩托车,阿新跟阿光商议,想将摩托车以几百元的价格处理给阿光。仅以几百元就可以拥有一辆摩托车,阿光动心了。对于已报废的摩托车是否可以进行转让,两人都没有想那么多。但阿新还是想到转让摩托车可能会给自己带来麻烦。为了规避风险,阿新和阿光签订了一份书面协议,约定:1、阿新以600元的价格将其所有的摩托车转让给阿光,在签订协议之日起,车辆交付阿光;2、转让车辆如须过户,则阿新协助阿光办理,过户费用由阿光承担;3、自交付车辆之日起,转让车辆所发生的交通事故等法律责任由阿光自行承担,与阿新无关。
转让摩托发生交通事故
阿光拿到摩托车后,虽然觉得车况已不好,但作为代步工具每天上下班挺方便的,这样用了两年多,意外发生了。一天晚上,阿光下了班,骑着摩托车急急往家里赶。由于车的灯光不好,阿光没有看清楚路面的情况,将前面正骑着自行车的方姨撞倒在地,造成方姨当场死亡、阿光也倒地严重受伤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阿光被送到医院抢救,经过医生的精心救治和长达几个月治疗后,总算是捡回了一条命,却留下了终身残疾。阿光的家庭本来就不宽裕,他的出事无疑使家庭经济状况雪上加霜。另一方面,方姨突遭横祸、惨而离世,她的家人十分伤心和愤怒。为了弥补阿光的过失,阿光的家人在经济已经十分拮据的情况下,东拼西凑借了2万多元给方姨的家属作为暂时的赔偿。
原车主承担连带责任
事故发生后,交警在勘查现场、充分调查的基础上对事故责任进行了认定。交警查明该摩托车实际车主是阿光,该车未投保交强险,未办理转让入户登记手续,已到达报废期;该车由阿新转让给阿光,有转让协议。交警认定阿光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方姨不承担责任。由于阿光的行为已触犯刑法,因此被提起公诉,茂南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
然而事情至此还没有了结。方姨的家属以阿光和阿新为被告,向茂南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两人连带赔偿各项损失共计21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交警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阿光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受害人方姨不负事故责任,于法有据、责任分担正确,应予以确认。按事故责任分担,对事故造成原告的合理损失,阿光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一条“以买卖等方式转让拼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阿新将其所有的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转让给阿光,该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原告损害,原告请求由转让人阿新和受让人阿光承担连带责任,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经计算,法院确认原告在本案的交通事故中造成的合理损失合计为19万余元,阿光应全部予以赔偿。减除阿光家属已支付的2万余元,尚应赔偿16万余元。阿新对上述损失16万余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据此,法院作出前述判决。(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