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 明
2008年10月18日九时多,在林营的旧厂房内召开的那站村民户主代表会议的主持人是我林宗岐。会议开始前,林营等人已写好了“开会期间不准提问题,不准提意见,不准中途退场。”这样一条的会议纪律交给我,要我在会议开始时宣读。会议一开始,我首先宣读完这条会议纪律后,再由林营宣读一份由林营指使电白二小校长潘全撰写的、未经村民讨论过的“构建和谐社会 建设那站文明村”(后来改称为《实施方案》)的打印件,最后投票选举13名“建设那站文明村筹建委员会”(即“筹委会”)成员。
特此证明。
证明人:林宗岐
2014年2月22日
尊敬的各位村民小组长:
以上这份由原水东镇附城村委会主任、党支部副书记亲笔签名点指的证明,证实了这个会议并不像镇政府写给县信访局的一份《汇报》中所说的那样,是由姚中书主持。
2008年10月18日上午九时多,水东镇政府派一位党委和附城村委会全体干部到会,在“开会期间不准提问题,不准提意见,不准中途退场”纪律的束缚下,非法成立了以林营的三兄弟和他的两个亲侄子为主的共13人的“建设那站文明村筹建委员会”(简称“筹委会”)。
我是2008年5月当选的第四届那站村民小组长(村长),召开村民户主代表会议不由我召开和主持,而由并不是村小组干部的林营召开并指定林宗岐主持,还规定“会议期间不准提问题,不准提意见,不准中途退场。”这是什么会议?这个会议还合法吗?但这个会议却被水东镇政府认定为合法的会议,会议所选举产生的“筹委会”被认定为可以直接行使村民小组职权的合法组织,会议所决定的、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的、有严重侵犯村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内容的所谓《实施方案》,被认定为合法的《方案》,镇政府非法将代表村小组权力的公章交给“筹委会”使用,直接停止了我的职务。在镇政府的支持下,“筹委会”不但非法行使完第四届村民小组的职权,而且还规定今后村长的人选要经其物色和培养好才适宜选村长,所以第五届那站村的村长不经投票选举就直接由“筹委会”指定的冒牌“村长”行使职权,镇政府也确认了这个冒牌“村长”。按照镇政府的这种做法,第六届那站村的村长还有选举的可能吗?请问:这是依据什么法律规定?《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广东省〈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实施办法》和《选举办法》的相关规定还有存在的价值吗?
电白县水东镇附城村委会那站村第四届村民小组长:姚中书
2014年3月8日
2008年10月18日九时多,在林营的旧厂房内召开的那站村民户主代表会议的主持人是我林宗岐。会议开始前,林营等人已写好了“开会期间不准提问题,不准提意见,不准中途退场。”这样一条的会议纪律交给我,要我在会议开始时宣读。会议一开始,我首先宣读完这条会议纪律后,再由林营宣读一份由林营指使电白二小校长潘全撰写的、未经村民讨论过的“构建和谐社会 建设那站文明村”(后来改称为《实施方案》)的打印件,最后投票选举13名“建设那站文明村筹建委员会”(即“筹委会”)成员。
特此证明。
证明人:林宗岐
2014年2月22日
尊敬的各位村民小组长:
以上这份由原水东镇附城村委会主任、党支部副书记亲笔签名点指的证明,证实了这个会议并不像镇政府写给县信访局的一份《汇报》中所说的那样,是由姚中书主持。
2008年10月18日上午九时多,水东镇政府派一位党委和附城村委会全体干部到会,在“开会期间不准提问题,不准提意见,不准中途退场”纪律的束缚下,非法成立了以林营的三兄弟和他的两个亲侄子为主的共13人的“建设那站文明村筹建委员会”(简称“筹委会”)。
我是2008年5月当选的第四届那站村民小组长(村长),召开村民户主代表会议不由我召开和主持,而由并不是村小组干部的林营召开并指定林宗岐主持,还规定“会议期间不准提问题,不准提意见,不准中途退场。”这是什么会议?这个会议还合法吗?但这个会议却被水东镇政府认定为合法的会议,会议所选举产生的“筹委会”被认定为可以直接行使村民小组职权的合法组织,会议所决定的、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的、有严重侵犯村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内容的所谓《实施方案》,被认定为合法的《方案》,镇政府非法将代表村小组权力的公章交给“筹委会”使用,直接停止了我的职务。在镇政府的支持下,“筹委会”不但非法行使完第四届村民小组的职权,而且还规定今后村长的人选要经其物色和培养好才适宜选村长,所以第五届那站村的村长不经投票选举就直接由“筹委会”指定的冒牌“村长”行使职权,镇政府也确认了这个冒牌“村长”。按照镇政府的这种做法,第六届那站村的村长还有选举的可能吗?请问:这是依据什么法律规定?《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广东省〈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实施办法》和《选举办法》的相关规定还有存在的价值吗?
电白县水东镇附城村委会那站村第四届村民小组长:姚中书
2014年3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