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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及省精减会议有关精神修订本办法。
一、会议分类
本办法所称全省性会议是指以省政府名义或以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下称部门)名义召开的会议。
(一)以省政府名义召开的会议:
1.法律、法规规定或国务院有关会议、文件确定需省政府召开的会议;
2.研究贯彻重大政策、重要改革发展措施和重点工作安排的会议;
3.由省政府授奖的综合表彰会或非行业性的特殊表彰会;
4.省委常委会议或省政府常务会议决定由省政府召开的其他重要会议。
(二)以部门名义召开的会议:各部门总结、布置年度总体工作,贯彻上级主管部门会议、文件精神的会议。
二、参会范围
(一)以省政府名义召开的会议原则上由分管副省长出席并讲话,副秘书长主持会议;特别重要的请省长出席并讲话,分管副省长主持会议。省长一律不出席以部门名义召开的会议;分管副省长原则上不出席以部门名义召开的会议。
(二)以省政府名义召开的会议可根据会议内容要求各地级以上市、各县(市、区)政府负责同志以及省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参会。
(三)以部门名义召开的会议只安排本系统或相关系统负责同志参会,不得要求各地级以上市、各县(市、区)政府负责同志参会。
(四)以省政府名义召开的会议人数不超过300人,以部门名义召开的不超过200人;严格控制电视电话会议和视频会议参会范围。
三、审批权限
(一)以省政府名义召开的会议,须经省政府秘书长审核后,报常务副省长、省长审批或提交省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二)以部门名义召开的会议,由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审批并报省府办公厅备案。
四、报批程序
(一)各部门于每年12月上旬前,将下年度本部门建议以省政府名义召开的全省性会议计划,按要求填好表格(见附件)报省府办公厅,由省府办公厅报分管副省长审核后,提出全年以省政府名义召开的全省性会议总量控制意见报常务副省长、省长审批或提交省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后,下发各地、各部门按计划执行。
(二)各部门提出计划外临时决定以省政府名义召开的会议,原则上不予批准。情况特殊的,如涉及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重大疫情防控、重大防灾救灾、重大群体性事件等重大紧急事项或重要经济工作安排需以省政府名义召开全省性会议,由业务主管部门提出会议方案报省府办公厅,按程序由分管副省长、常务副省长、省长审批。
(三)列入计划内的会议或确实需邀请分管副省长出席以部门名义召开的全省性会议,业务主管部门在每月25日前将下个月召开的会议提出具体方案报省府办公厅按程序办理。
五、审批原则
(一)以省政府名义召开的会议实行总量控制,每年不超过24个;以部门名义召开的会议各部门每年不超过1个。
(二)省政府已经发文部署的工作,一律不再以省政府名义召开全省性会议进行部署。同一部门召开的若干会议或虽不同部门但内容相关联的会议,应予合并或套开;凡可由部门或部门联合召开的会议,不以省政府名义召开。
(三)全省性会议原则上采用电视电话会议或视频会议形式召开,除需集中分析研讨、现场会外,一般不召开集中见面会。2014年召开的全省性会议实现1/3以上采用电视电话会议或视频会议形式召开,并将这比例逐年提升至50%。
(四)以省政府名义召开的全省性会议会期不超过2天,以部门名义召开的不超过1天。在全省性会议上省长讲话不超过1小时,副省长讲话不超过半个小时;大会发言人数不超过5人,每人发言时间不超过10分钟。电视电话会议或视频会议一般不超过1个半小时。以省政府名义召开的会议不安排以部门名义进行的表彰、颁奖活动。
(五)除电视电话会议或视频会议外的全省性会议原则上开至各地级以上市、顺德区,特殊情况需开至各县(市、区)须报省长审批同意。
六、其他事项
(一)省政府领导同志出席全省性会议具体安排,由省府办公厅秘书处负责衔接办理;省政府领导同志出席全省性会议的新闻报道工作,由业务主管部门负责与省府办公厅新闻信息处衔接按相关规定办理。
(二)以省政府名义召开的会议,由省府办公厅下发会议通知,会务工作由业务主管部门具体承办,省府办公厅相关处室协助;以部门名义召开的会议,会务工作和下发会议通知一律由各部门负责。
(三)各部门以部门名义召开全省性会议,需在会议召开后5个工作日内报省府办公厅备案。报备内容包括会议时间、会议地点、会议内容、参会范围及人数、会期。
(四)全省性会议一律使用省委办公厅、省府办公厅制发的广东省工作会议出席证或机动出席证,不再单独制发会议证件。
(五)会议地点优先考虑价格低于会议费用综合定额的单位内部宾馆、招待所和会议室,或到定点饭店召开会议;不得到风景名胜区召开会议。会场一律不制作会议背景板,主席台、发言席和会场不摆放鲜花。会议住宿用房以标准间为主,用餐安排自助餐或工作餐。会议期间,一律不安排宴请,不得组织与会人员旅游以及与会议无关的参观活动,不得以任何形式发放礼品、纪念品和土特产。会议经费严格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
(六)各议事协调机构原则上不召开全省性会议,如确需召开,按以部门名义召开会议有关规定办理。
(七)本办法从下发之日起施行。过去有关省政府系统全省性会议审批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附件:拟以省政府名义召开的全省性会议计划申报表
一、会议分类
本办法所称全省性会议是指以省政府名义或以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下称部门)名义召开的会议。
(一)以省政府名义召开的会议:
1.法律、法规规定或国务院有关会议、文件确定需省政府召开的会议;
2.研究贯彻重大政策、重要改革发展措施和重点工作安排的会议;
3.由省政府授奖的综合表彰会或非行业性的特殊表彰会;
4.省委常委会议或省政府常务会议决定由省政府召开的其他重要会议。
(二)以部门名义召开的会议:各部门总结、布置年度总体工作,贯彻上级主管部门会议、文件精神的会议。
二、参会范围
(一)以省政府名义召开的会议原则上由分管副省长出席并讲话,副秘书长主持会议;特别重要的请省长出席并讲话,分管副省长主持会议。省长一律不出席以部门名义召开的会议;分管副省长原则上不出席以部门名义召开的会议。
(二)以省政府名义召开的会议可根据会议内容要求各地级以上市、各县(市、区)政府负责同志以及省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参会。
(三)以部门名义召开的会议只安排本系统或相关系统负责同志参会,不得要求各地级以上市、各县(市、区)政府负责同志参会。
(四)以省政府名义召开的会议人数不超过300人,以部门名义召开的不超过200人;严格控制电视电话会议和视频会议参会范围。
三、审批权限
(一)以省政府名义召开的会议,须经省政府秘书长审核后,报常务副省长、省长审批或提交省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二)以部门名义召开的会议,由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审批并报省府办公厅备案。
四、报批程序
(一)各部门于每年12月上旬前,将下年度本部门建议以省政府名义召开的全省性会议计划,按要求填好表格(见附件)报省府办公厅,由省府办公厅报分管副省长审核后,提出全年以省政府名义召开的全省性会议总量控制意见报常务副省长、省长审批或提交省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后,下发各地、各部门按计划执行。
(二)各部门提出计划外临时决定以省政府名义召开的会议,原则上不予批准。情况特殊的,如涉及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重大疫情防控、重大防灾救灾、重大群体性事件等重大紧急事项或重要经济工作安排需以省政府名义召开全省性会议,由业务主管部门提出会议方案报省府办公厅,按程序由分管副省长、常务副省长、省长审批。
(三)列入计划内的会议或确实需邀请分管副省长出席以部门名义召开的全省性会议,业务主管部门在每月25日前将下个月召开的会议提出具体方案报省府办公厅按程序办理。
五、审批原则
(一)以省政府名义召开的会议实行总量控制,每年不超过24个;以部门名义召开的会议各部门每年不超过1个。
(二)省政府已经发文部署的工作,一律不再以省政府名义召开全省性会议进行部署。同一部门召开的若干会议或虽不同部门但内容相关联的会议,应予合并或套开;凡可由部门或部门联合召开的会议,不以省政府名义召开。
(三)全省性会议原则上采用电视电话会议或视频会议形式召开,除需集中分析研讨、现场会外,一般不召开集中见面会。2014年召开的全省性会议实现1/3以上采用电视电话会议或视频会议形式召开,并将这比例逐年提升至50%。
(四)以省政府名义召开的全省性会议会期不超过2天,以部门名义召开的不超过1天。在全省性会议上省长讲话不超过1小时,副省长讲话不超过半个小时;大会发言人数不超过5人,每人发言时间不超过10分钟。电视电话会议或视频会议一般不超过1个半小时。以省政府名义召开的会议不安排以部门名义进行的表彰、颁奖活动。
(五)除电视电话会议或视频会议外的全省性会议原则上开至各地级以上市、顺德区,特殊情况需开至各县(市、区)须报省长审批同意。
六、其他事项
(一)省政府领导同志出席全省性会议具体安排,由省府办公厅秘书处负责衔接办理;省政府领导同志出席全省性会议的新闻报道工作,由业务主管部门负责与省府办公厅新闻信息处衔接按相关规定办理。
(二)以省政府名义召开的会议,由省府办公厅下发会议通知,会务工作由业务主管部门具体承办,省府办公厅相关处室协助;以部门名义召开的会议,会务工作和下发会议通知一律由各部门负责。
(三)各部门以部门名义召开全省性会议,需在会议召开后5个工作日内报省府办公厅备案。报备内容包括会议时间、会议地点、会议内容、参会范围及人数、会期。
(四)全省性会议一律使用省委办公厅、省府办公厅制发的广东省工作会议出席证或机动出席证,不再单独制发会议证件。
(五)会议地点优先考虑价格低于会议费用综合定额的单位内部宾馆、招待所和会议室,或到定点饭店召开会议;不得到风景名胜区召开会议。会场一律不制作会议背景板,主席台、发言席和会场不摆放鲜花。会议住宿用房以标准间为主,用餐安排自助餐或工作餐。会议期间,一律不安排宴请,不得组织与会人员旅游以及与会议无关的参观活动,不得以任何形式发放礼品、纪念品和土特产。会议经费严格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
(六)各议事协调机构原则上不召开全省性会议,如确需召开,按以部门名义召开会议有关规定办理。
(七)本办法从下发之日起施行。过去有关省政府系统全省性会议审批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附件:拟以省政府名义召开的全省性会议计划申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