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薄熙来庭审现场 (1人在浏览)

李樵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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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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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我希望法官能够合理的公正的来审判,按照我国法律的程序来审判这个问题。

审判长:被告人你的意见本庭已听明白,法院会依法独立公正的行使好审判权,依法审判好你的案件。

审判长:被告人薄熙来,现在你可以坐下。

审判长:鉴于本案指控的事实较为复杂,法庭将分别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主体身份、受贿、贪污、滥用职权以及本案案发和涉案款物扣押冻结隋况这五个方面的案件事实进行调查。

首先就起诉书指控的被告人主体身份的事实进行法庭调查。被告人薄熙来,你可以对起诉指控的有关你主体身份的事实进行陈述。如果你对这部分事实没有异议,也可以不陈述。你是否需要向法庭陈述。

被告人:我是具体案件一个一个的讲

审判长:现在第一部分审理你的起诉书指控中涉及你当时担任的职务的隋况。也就是如果起诉涉及的相关职务都是属实的,你不用发表意见。

被告人:我所担任的职务都属实。我的身份没有问题,检察机关对于我身份的认定,我相信他们。

审判长:公诉人及辩护人有无讯问、询问的?

公诉人:被告人对主体身份无异议,我方不再讯问。

审判长:辩护人是否需要向被告人发问辩护人:没有发问的。

审判长:下面由公诉人举证。在举证前,请对证据的来源以及所要证阴的问题作简要的说明。对于庭前会议中,控辩双方没有异议的证据,可以简化出示,仅说明证据的名称和所要证明的事实即可。

公诉人: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薄熙来犯受贿罪、贪污罪、滥用职权罪是根据大量的证据得出的结论。在法庭审理中,公诉人将按指控犯罪、证明犯罪的要求将证据分组向法庭出示,这些证据均由检察机关依法取得,在庭前公诉人依法对证据进行了认真地审查,确认合法有效。鉴于庭前会议已经对取证程序的合法性等进行了研究确认,公诉人在出示证据时,将不再对每份证据的取证程序进行详细地说明,请合议庭准许。

审判长:可以。如果被告人、辩护人对某一份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存有异议,可以在质证时直接发表意见。公诉人可以举证。

公诉人:起诉书指控薄熙来犯受贿罪、贪污罪、滥用职权罪均属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公诉人首先就薄熙来的身份、职务任职情况,向法庭出示有关薄熙来主体身份方面的证据。审判长,关于被告人主体身份、任职情况的证据向法庭出示完毕。

审判长:被告人薄熙来对公诉人出示的上述证据是否有异议?

被告人:没有异议。我认为都是客观真实的。

审判长:辩护人是否有异议?

辩护人:没有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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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打压博的崇拜者,特意挑选两个身高超过米九的法警,呈现米八几的博形象不高大。
 
QUOTE(电白俊男 @ 2013年08月22日 Thursday, 03:15 PM)
为了打压博的崇拜者,特意挑选两个身高超过米九的法警,呈现米八几的博形象不高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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己看到起诉的都是在大连任职的事,没有重庆时的,当时还不知真假。
 
【庭审现场2】

审判长:现在就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犯受贿罪的事实进行法庭调查。首先就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薄熙来3次收受唐肖林贿赂共计折合人民币110.9446万元的事实进行调查。被告人薄熙来,你可以就起诉指控的这部分事实进行陈述。你是否需要向法庭陈述?

被告人:需要向法庭陈述。

审判长:陈述意见应当简明扼要,具体的辩解或者辩护意见,你和你的辩护人在法庭辩论阶段将会有充分的时间发表。被告人现在可以陈述。

被告人:唐肖林说给我三次送钱的事情是不存在的,他请托我办事的那些事情都是公事公办,绝没有谈到他建大连大厦是自己倒卖,绝没有谈到申请汽车指标是为了倒卖,这些事情他当时全部向我隐瞒了,对唐肖林三次给我送钱的事情,我曾经在中纪委对我审查期间我违心的承认过这个事情,就是愿意承担法律责任,但当时我完全不知道这些事情的情节,脑中一片空白。

审判长:公诉人是否需要讯问被告人?

公诉人:需要。

审判长:可以讯问。

公诉人:被告人,你认识大连发展有限公司的总经理唐肖林吗?

被告人:认识,我在文化革命期间在一个小工厂里,他和我都是那个工厂的工人。

被告人:他为了工作的事曾经找过我。

审判长:他为了工作的事找你,你做了些什么?

被告人:我对唐肖林说如果你愿意可以到大连来工作。

审判长:大连国际有限公司与大连市政府有何关系?

被告人:大连国际有限公司是大连市政府的直属企业,是大连市政府驻在香港的窗口公司。

公诉人:根据起诉书指控,唐肖林任大连国际公司总经理期间,因为大连驻深圳办事处要并入大连国际公司的事找你帮助,这是不是事实?

被告人:不是他找我帮忙,实际上据我回忆,是当时大连驻深圳办事处主任黄子茂跟我主动提出的这个事,这个驻深圳办事处经费不足,既然政府养不起这个公司,还不如撤销掉。

公诉人:唐肖林是否找你帮助过?

被告人:他不是找我帮助,他只是找我谈过,说了一些他对深圳办事处也好,大连国际也好,具体情况的一些想法,谈不上帮忙。

公诉人:大连深圳办事处并入大连国际后,大连国际公司还把在深圳的土地进行了开发,关于土地开发一事,唐肖林是否找你提供过帮助?

被告人:帮助的性质有公有私,不是他让我提供,他当时找我明确讲这是为了大连的利益,因为深圳和大连是友好城市,唐接任深圳办也是提出要把土地利用起来,我认为这样的想法是合理的,不能让大连已经得到的土地长期闲置,他给我提出的问题我也向有关方面进行了反映,也让有关方面进行了协调解决,同时我也给深圳市长于幼军写了信,信有案可查,于幼军重视和大连的友好关系,所以对该事公事公办,予以了批示,于幼军之后没有给我任何回应。

公诉人:开发项目名称是什么?

被告人:大连大厦,是大连的一个窗口公司。

公诉人:大连大厦建成后唐肖林为了感谢你是否给你过钱?

被告人:没有。

公诉人:审判长,被告人当庭没有如实供述,对于唐肖林3次给被告人送钱的事实,公诉人将在之后以证据予以证实。

辩护人:唐肖林给你汇报找于幼军协调土地是为了驻深办还是为了他个人?

被告人:为了驻深办,是为了公司,不是为了个人,如果是为了个人我是完全不会同意的。

公诉人:审判长,公诉人向法庭出示收受唐肖林贿赂的证据,公诉人将按照薄熙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唐肖林谋取利益与收受唐肖林钱款两部分向法庭出示证据。

(一)为大连国际发展有限公司接收大连市驻深圳办事处从而利用该办事处在深圳的土地进行开发建设提供了帮助的事实,向法庭出示三组证据。

公诉人向法庭出示第一组证据,该组证据由证人唐肖林、时任大连市政府秘书长陈立新、原大连市政府驻深圳办事处负责人黄子茂、深圳市华明辉置业有限公司董事长张文胜、大连国际公司驻深圳办事处主任宋振军、时任深圳市市长于幼军、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调研员吕迪、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副主任郭仁忠的证言组成。

1、公诉人出示证人大连国际有限公司总经理唐肖林的证言,唐肖林在侦查阶段共有5份证言,2份亲笔证词。

1972年至1974年,我在北京市二轻局机修厂工作时与薄熙来是同事。我俩关系一直比较好。到了1975年,我就调到了北京700厂,和薄熙来分开了,但我和薄熙来还是有联系,后来他的情况好起来了,他比较念旧情,和我经常有联系,还带我去中南海等地方长见识,我俩一直来往。1993年薄熙来担任了大连市市长,我自己到大连找了一家饰缅房地产公司做业务员,然后告诉薄熙来我也到大连来投奔他了。到了1994年,薄熙来让我去大连国际公司工作。在大连国际公司工作期间,我和薄熙来在工作上有来往。

大连国际公司是以个人名义在香港注册成立,但实际上是大连市政府在香港设立的国有独资公司,行政关系隶属于大连市政府,先是归市外经贸委主管,后来因为要上市就归主管外贸的副市长直接管理。

2000年期间,我担任大连国际公司总经理以后,我听说大连市政府驻深圳办事处管理比较混乱,深圳市政府拨给大连市政府驻深圳办事处的土地已闲置多年,我觉得这是个商机,可以把大连市政府驻深圳办事处接管,利用这块土地建楼房赚些钱还我们大连国际公司的欠款。有了这个想法以后,我就去找薄熙来,我和薄熙来汇报了我想接管大连市政府驻深圳办事处并建楼房的想法,薄熙来表示同意,并让我起草一份报告。我按照薄熙来的指示起草了一份关于大连市政府驻深圳办事处划归大连国际公司的请示报告,我将这份请示报告交给薄熙来以后,没过几天,大连市政府秘书长陈立新组织召开了协调会,大连市政府驻深圳办事处与大连国际公司进行了交接。我们大连国际公司接手大连市政府驻深圳办事处后,我到深圳市国土规划部门查询了深圳市拨给大连市政府驻深圳办事处土地的权属还属于大连市政府驻深圳办事处,相邻的土地权属为湖北省十堰市政府驻深圳办事处,两块土地一共是5000平米左右,按照国土规划部门的要求,两块土地必须统一规划设计和建设。2001年上半年,深圳市华明辉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明辉公司)通过竞拍取得十堰市驻深圳办事处地块
 
明知审判结果,但是人们就是享受这个审判过程。
 
一个几十年的老友会反了他?不知这老友吃了多少苦;法庭采信了一个十几年前的骗子的话了,难怪我们信不过法院。
 
一个几十年的老友会反了他?不知这老友吃了多少苦;法庭采信了一个十几年前的骗子的话了,难怪我们信不过法院。
 
我的个人看法,
zhz斗争中一个“项羽“式的人物。
在智慧上,”果断“上都落败了。
”潜龙勿用“,如果做事不是那么高调,如果能”按部就班“,或许他是有可能到达他想要的”顶峰“的。
一切都已成”乌江之恨“。

接下来的故事还会好长好曲折,但结局已经写好了。

BGG也被牵扯进来-----”Bxl通过儿子受贿***元“这条已经预示着后面的故事的笔墨会更浓更重。你们懂的。

顺便弱弱地问一句:司马迁在哪里?
 
比如我们知道中国与泰国足球的最终比分,还对比赛过程感兴趣吗?
 
足球还算是比较难猜的,但*D的轮换经常是被一些海外报刊杂志"提前10年左右"言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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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首日对薄案的审理来看,薄非但没有当庭认罪,反而被认为是“当庭翻供”。或许在薄熙来看来:当庭认罪可以宽大处理,判个无期或者20年;如果当庭不认罪,可能判个无期;这两种结果对于如此年龄的薄来说,结果都差不多。因此,据理相争或许会逼出个“互相妥协”。

虽说所有媒体没有对该案现场直播,但是从济南中院的“直播微博”发布出的信息看,薄熙来“冷静从容、有理有据”反驳陈词,令社会公众,特别是亿万网民,对薄案的审理也颇有微辞,并未如预计中的一边倒地为党和政府的反腐决心叫好。对此,一些法律人士认为:即使薄熙来贪赃枉法事实存在,但是证据若坐不实,按照现行法律,将很难按照预知案情定罪,以此看来,薄案的审理可能会比较麻烦。

在庭审现场,薄熙来否认了公诉方的指控。据悉薄熙来在庭审现场说:“我希望法官能够合理的公正的来审判,按照我国法律的程序来审判这个问题”。薄熙来首先对公诉书内容无异议,但是在随后便表示“对唐肖林三次给我送钱的事情,我曾经在中纪委对我审查期间违心的承认过这个事情,就是愿意承担法律责任,但当时我完全不知道这些事情的情节,脑中一片空白”,这被认为是当庭翻供。

下午开庭后,薄熙来称证人唐肖林是像疯狗一样,“他十几年前能骗,今天仍然可以骗,我还有一个证据,他实际已经犯了贪污受贿行贿的大罪,他实际上是想以此立功减刑,实际上他就像疯狗一样乱咬,以此立功”。“刚才看了唐肖林的录像,我真是看到了一个出卖了灵魂的人的丑态”。随后,薄熙来还表示自己之所以承认自己的接受受贿罪名是因为“这些情节是办案人员给我的提示,我当时有机会主义,有软弱”。

庭审现场,公诉方出示的薄谷开来的证词,薄熙来认为“谷开来的证词非常滑稽,非常可笑”。薄熙来的辩护人则认为,谷开来“这样一个精神状态的人能否作证,作证时是否清醒不得而知,这些证据能否可信,都值得怀疑。”与此同时,不少中国网民、特别是相当多的“薄粉”们,在质疑这次审判到底有多公正,判决是否早有定论。广州网民说:“审判薄熙来的所谓直播,比当年审判江青都不如。至少当年电视直播,江青还在庭上大骂当时的政府。显得现在的官方不够自信”。

薄熙来的犯罪事实到底如何,不单取决于薄本人的犯罪行为,更重要地取决于犯罪证据是否能够“给力”。从首日审判情况来看,办案的公诉方及此前的公安经侦方,似乎获得的似是而非的证据较多,但是真正坐实的证据不力。这足以说明此案调查过程中的难度。笔者还有一个疑虑,本案的实际查办方及查办人员,到底是不是济南警方、检方,如果不是,台前的办案人员,显然对很多实际情况未必能把握到位,也未必会对很多“事情”判定的准确。总之,薄案的复杂性超过了多数人的预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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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OTE(水东学生 @ 2013年08月23日 Friday, 06:08 PM)
勃案是复杂性还是还有其他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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薄案是否还有其它因素令其复杂,美国加利福尼亚大学博士、中国政治问题专家张昕说:“薄熙来是一个很有特点的、很不同的政治舞台上的政治家,无论是他的言论也好,个人风格也好。他在地方和中央工作的时候得到很大的关注,因为他有非常明显的个人特点。他有一定的支持基础。所以这个案件的最后结果对中国社会不同的派别也有重大的意义。“

我个人认为,薄熙来被关押调查时的身份是ZG政治局委员,重庆市委书记,政治地位可想而知。

他现在虽然身涉受贿、贪污与滥用职权刑事案沦为囚徒,但面对庭讯也不忘向审判长“政治喊话”:希望审判能合理公正。

从济南中院直播微博照片中可以看到,开庭时,薄熙来昂首阔步走进法庭、神态自若,在聆听审判长讲话时,双手直接撑在辩护栅栏,双脚呈三七步站姿;聆听公诉人诉状时,薄则坐在位子上,时而翘着小二郎腿,用着熟悉的薄氏低头直视眼神,以一种看尽政治炎凉的不屑目光,静静听着。

他的这些表现,异于胡长清、刘志军等过来人慑于“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服软态度,反常规地选择对抗、否认来面对指控,并辅以“政治斗争”为辩词,想从多项法律指控中脱罪,意图昭然若揭。

这或者就是本案复杂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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