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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心:行贿万元以上追究刑事责任 (1人在浏览)

k3503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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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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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贿万元以上追究刑事责任
  
中新社北京12月31日电(记者 张蔚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2月31日对外公布。解释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一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三百九十条,对犯行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解释分别对“情节严重”、“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的犯罪情节作出具体规定,将于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根据解释,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行贿数额在2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行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具备以下情形之一的,也被认定为“情节严重”:向三人以上行贿的;将违法所得用于行贿的;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向负有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严重危害民生、侵犯公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向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影响行政执法和司法公正的。

解释规定,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根据解释,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行贿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或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应当被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此外,行贿数额在5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但具有以下情形的,也被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向三人以上行贿的;将违法所得用于行贿的;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向负有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严重危害民生、侵犯公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向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影响行政执法和司法公正的。

解释还规定,多次行贿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行贿数额处罚。行贿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与行贿犯罪实行数罪并罚。行贿人揭发受贿人与其行贿无关的其他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依照刑法中关于立功的规定,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可以公开地说:凡是开发商、建筑商、大小包工头,没有一个不行贿的,而且行贿额绝对在一万元以上。这就是中国贪官的土壤。但愿能铲除贪腐土壤并严惩贪官,还中华大地一片净土。
 
受贿一万元的怎么办?
 
QUOTE(广州卖手机大哥 @ 2013年01月01日 Tuesday, 01:25 PM)
说下而已,你也相信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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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是没证据,送礼时不可能有第三者在场,只有你知我知,现在连行贿者都治罪了,以后还找得到证人吗?贪官大胆收礼,没人敢作证的。
 
QUOTE(自由主义 @ 2013年01月01日 Tuesday, 12:58 PM)
受贿一万元的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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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贿数额达到一万元的,要追究刑事责任。行贿一万,在当前社会,只是一个很微不足道的的数字,这么小的一个数字都要追究刑事责任,看似好像对腐败容忍程度降低,对腐败分子打击的力度加强,但是如果仔细分析,这一条规定不仅不会对腐败分子产生威慑,而且有庇护腐败分子、扯反腐后腿的嫌疑。

受贿是腐败分子的一项非常重要的腐败行为,但国家相关反腐部门要查处受贿案件,往往是非常困难的事情,原因是受贿案件,只涉及行贿和受贿两个人,只要行贿人三缄其口,反腐调查人员就很难取得相关证据,取证的难度非常大。

本来,行贿人员害怕追究责任,往往选择与受贿的贪腐分子捆绑,让反腐部门难以取得证据,这样使得大多数受贿的贪腐分子逍遥法外。现在,两高司法解释加大了对行贿人员的处罚力度,这个新的司法解释会像一条强度巨大的绳子,使行贿与受贿腐败分子的捆绑程度更加紧密,让反腐部门更加不能取得证据。如果行贿人员选择揭发受贿腐败分子,就相当于选择与腐败分子同归于尽。由于行贿人员不敢向反腐部门提供证据,腐败分子受贿会更加肆无忌惮。

所以,两高的这一司法解释,腐败分子应该是拍手称快的,因为它实实在在充当了腐败分子的保护伞。

对行贿人员的处罚力度越大,对受贿腐败分子的保护力度就越大。所以,对行贿人员的处罚不是加大力度,而应当是减轻甚至免除处罚,对于能够为国家反腐部门提供证据的,应当免除处罚,对于能够主动揭发受贿腐败行为的,甚至应当给予适当的奖励。(
 
我认为更应该严厉追究“受贿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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