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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剖《筹委答复书》 (1人在浏览)

YAO19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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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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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剖:《致水东镇政府、附城村民委员会关于那站村选举问题的请求答复书》(下面简称《答复书》)

水东镇人民政府各党委成员、人大及关草田派出所暨附城村委会:

那站村民8月1日收到“那站文明村筹委会”(以下简称“筹委会”)发的《答复书》及水东镇政府《关于清算上届村干部姚中书、杨桂蓉任职期间财务问题的答复》(以下简称《答复》)和重发的《实施方案》及《关于清算上届原村干部姚中书、杨桂荣,任职期间财务问题的强烈请求》(以下简称《强烈请求》)。

《答复》承认,当收到林营等村民的《强烈请求》后,镇党委、政府十分重视,迅速成立工作组进行调查,并将初步调查作出了答复。

对比姚中书从2010年7月向镇政府投诉,至2011年7月2日才组织一个会议,与姚中书就其所投诉的问题进行磋商,真是有天地之别!

对比2011年7月18日姚中书等数十名村民向镇政府提出的《关于对“筹委会”的村务(特别是财务)依法进行审计的强烈请求》,镇政府一推再推地一直推到今天,又准备以“筹委会”并非村治法定组织机构,其村务和财务不在镇政府依法进行审计范围之内为由,将“筹委会”的村务和财务依法进行审计的问题推到下一届当选的村民小组干部的身上,这就可以清楚地看出,镇政府与林营的关系和与姚中书的关系有着截然不同的区别。姚中书可能要花上几十万甚至100万才能得到一份对“筹委会”村务和财务初步调查的答复。

下面是本人对《答复书》的解剖,不妥之处敬请原谅。

首先对《答复书》的标题和第一段进行解剖:

如果镇政府和村委会自2011年至今一年多来真的是多次就那站村的选举问题向“筹委会”提出请求,而现在“筹委会”经过第59次会议研究决定后,才致镇政府和村委会这样一个请求答复书,这就说明:堂堂一个由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水东镇人民政府和由几千人投票选举产生的附城村委会,是由“筹委会”领导的。镇政府和村委会要对那站村依法进行选举,必须向“筹委会”提出请求,而且要经过“筹委会”第几十次大会研究决定之后,再“致镇政府和村委会关于那站村选举问题的请求答复书”,镇政府和村委会才能依照《答复书》的指示进行那站村的选举。这样的镇政府和村委会也简直是太无能了。

如果镇政府和村委会没有就那站村的选举问题向“筹委会”提出过什么请求,而只是就有关选举的事项与“筹委会”及其他有关人员进行例行沟通,哪么,“筹委会”这个“致水东镇政府、附城村民委员会关于那站村选举问题的请求答复书”,就是将自己凌驾于镇政府和村委会的头上,以镇政府和村委会之上级领导的身份而给镇政府和村委会的“答复书”。这是一个凌气逼人、高高在上,目无党纪国法,不把上级领导放在眼里的标题,更加是一个文理不通狗屁不如的标题。

以下是对《答复书》1―9的解剖:

1、姚中书虽然因遭残酷逼害而被迫于2008年10月15日书面向上级提出辞职申请,但在上级还没有依照《广东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以下简称《选举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程序办理之前,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无权行使村民小组组长的权力。是否在镇党委和附城村委会的主持、监管下召开那站村第一次村民户主大会,我们不清楚,不知镇党委和村委会是否有这个胆量承认当过那站第一次村民户主大会的主持人和监管人。所谓的《同意建设那站文明村实施方案》户主签名表,纯属用村民到会入场签到表伪造而成。“实施方案”这个名词是“筹委会”成立后好长一段时间后才提出来的,成立“筹委会”时并没有将《构建和谐社会建设那站文明村》这份打印件作为“实施方案”告诉过到会村民,而且从“签名表”上也很容易看出是一份伪造的复印件。但不管签名表是假是真,“村民授权”都是违反《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以下简称《村组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和《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普遍实行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的通知》(1998年4月18日 中办发[1998] 9号)和《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和完善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的意见》(中办发[2004]17号)这两个文件的规定。“实施方案”本身的条款已经完全与《村组法》第二条第一款和(2004年6月22日中办发[2004]17号)文件的规定相抵触,违反了《村组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筹委会”并非村治法定组织,不管村民大会用什么形式,不管多少村民签名都不能授与“筹委会”行使村民小组的领导权力。它要行使村民小组的领导权力,必须经过《村组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的程序,经过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才能行使,否则都是不受法律保护的无效民事行为。

2、 “筹委会”的成立,只是村民受到欺骗而成立的一个组织,并不是宪法和法律所规定的法定组织。况且“筹委会”的成员之间有兄弟、父子及亲叔侄的关系。根据《选举办法》第二条第三款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筹委会”完全不适合行使村民自治的职权。不管“筹委会”成立后对村民做了多少所谓的有益工作和对社会有所谓的多大贡献,也不管它得到那一级政府和哪一位领导的支持,都不能改变它“既不是民间组织和社会团体(因它至今都还未在民政部门“标名挂号”)、也不是基层政权组织的、是一个不能越位、没有执法权的“非驴非马”的“黑户”的组织性质和法律定位。四年来它强行行使那站村小组的职权,特别是指使其成员林日周在村民建房的用地审批表上和其他文件上假冒那站村民小组组长签名更属违法行为,必须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3、4、5、6所提的问题完全是对镇政府和村委会进行威胁,完全违反《村组法》、《选举办法》和中国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

请问“筹委会”,你们算老几?你们到底是一个什么样的组织,你们至今都还未在民政部门注册登记和备案,你们私刻的公章都还未经村民大会讨论同意,还未经村委会和镇政府审核批准,纯属违法私自刻制使用的公章,政府有关部门不依法取缔你们这个组织和依法收缴你们私刻的公章已给足了你们面子了。你们未经村民大会讨论通过,就以“村民授权”为由,非法定出什么“34项建设项目”,什么“处理村民多占多用集体土地方案”、非法收取村民的宅基地“超占费”、签定什么“用地协议”和“土地界至”收回什么“集体土地”、规划什么“物业楼、戏台、停车场”。四年来你们所办的每一件事,有哪一件是通过村民讨论同意的?你们只不过是凭着手骨大条和财雄气粗来压制民主,我行我素而办事。你们独断专横,凌驾于法律之上,欺压、坑害、整治村民的这笔帐还未彻底清算,还敢厚着脸皮来威胁上级领导要答应完成你们所提的条件,擦净你们屁股的臭屎才同意选举村民小组组长。如果按照“筹委会”的逻辑,邓小平当年就必须按照“既定方针”办事才能担任新的中央领导人,必须去完成“阶级斗争年年讲、月月讲、日日讲的政治任务,永远要将中国的国门封闭,永远不能搞改革和开放,永远要让中国人民生活在哪种什么都凭证供应的环境之中。请问邓小平、江泽民、胡锦涛等党和国家领导人在换届选举中,他们向党中央,向下一届提过什么条件?要党中央和下届领导人答应过他们什么?“筹委会”的这种提法,简直是牛精、牛性、牛到无法无天。你们所谓的还剩下的11个项目经过村民大会讨论同意吗?谁允许你们去处理什么村民多占多用集体土地的补偿?谁知道你们拿所收的什么补偿费去干了什么?从生产队到现在,那些村民多用一点集体土地发生过什么问题?产生了什么矛盾?造成了什么恶果?谁批准你们与那些村民签订什么协议?谁叫你们办理什么界至?谁承认你们这些非法的行为?谁同意你们的什么狗屁规划?是村民大会吗?这只不过是你们自己以“村民授权”这个野蛮的理由自作自受。你们有什么理由,凭那一条法律规定要水东镇政府、附城村委会和当选的下一届村民小组长去做你们还未做完的违法事情?去抹你们自己搞得屎臭熏天的屁股?你们的脸皮到底有多厚?你们伪造的什么“授权签名”骗得了谁?就算是你们能拿出100%的原始证件,有用吗?合法吗?睁开你们的双眼,认真看一看《村组法》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的有关文件的规定吧!那站村的天决不能是永远属于你们的天。凡是未经村民大会通过的事项,村民都可以一律否定。就算是真真正正由村民会议所决定的事项,都还要与宪法和法律不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更何况你们所决定的事项村民完全不知。你们的阴谋和目的就是给上级施压、施霸,破坏依法选举,好让你们继续奴役、坑害和整治村民,好让你们凭借手中掌握的权力继续为所欲为地谋取私利。

7、水东镇政府的《答复》已明确指出:“姚中书本人也表示同意我镇建议甚至帮助你们把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的经济侦查大队侦查”。你们不是在前一段时间就写好了向电白县人民检察院反贪局揭发姚中书等人贪污罪行的起诉件了吗?你们为什么不抓紧时间尽早让反贪局立案侦查。

8、附城村委会属下的村民小组,虽然也还有个别村小组未选出村长,但因为“筹委会”在强行行使那站村民小组的职权,那站村的村民受歧视,奴役、坑害和整治,村小组干部和征地代表被“筹委会”非法认定为“贪污犯”,村小组的公章被“筹委会”非法使用,部份村民建房的用地审批手续被无理拒绝办理,村民要交什么超占费,有人到处以“你们所买的土地是原村干部偷出来卖给你们的”为借口去敲诈附近开发区建房事主的钱财来提成20%进行私分,有危害社会安定团结的因素存在,所以上级才如此重视那站村的选举问题。

9、上级政府依法进行村治换届选举所制定的办法,无须向一个“非驴非马”的“黑户”作出答复,请问“筹委会”有多大的权力?既敢提出这些苛刻的条件为难上级政府,还限期要共产党领导的政府行政部门作出书面答复?简直是不把共产党和政府放在眼里,真是胆大包天和无法无天。

水东镇附城那站村:姚中书
2012年8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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