歌功颂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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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又一起故意曲解法律、滥用职权的事件――吉林省前郭县一网民因下载黄片,被当地公安局治安拘留15天并罚款3000元。处罚的根据是《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8条:“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的书刊、图片、影片、音像制品等淫秽物品或者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电话以及其他通讯工具传播淫秽信息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显然,前郭县公安局认为下载黄片到个人电脑上的行为,属于上述法条中的“复制”淫秽物品。如果真的这样,下载=复制=违法,估计全国要有上亿的网民被抓进拘留所了。想当年,陈冠希艳照门的时候,有多少好奇的网友都下载过图片啊!
象“闯黄灯违法”一样,一些警察总喜欢把法律的经往歪里念。下载等于复制吗?单纯争论这两个词汇,怕是纠缠不清。但放到具体的法条语义里,再怎么歪曲,也不应当把从网上下载“教育片”供自己观看的行为理解为复制淫秽物品。否则,依照这样的逻辑,就可以把现在很普遍的自拍身体或床上动作、留作自己纪念的行为,都理解为第68条的“制作”淫秽物品;把自拍照片放到电脑里,又“复制”了一遍淫秽物品;把电脑从家里拿到办公室,又成了第68条的“运输”淫秽物品。
之所以如此荒唐,是执法机关随意地扩大化解释法律造成的。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刑法一样,打击的都是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违法犯罪行为。具体到淫秽物品上,两个法律打击的都是传播行为,以维护社会管理秩序,防止淫秽物品的扩散和毒害他人。所谓“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都是指淫秽物品传播的环节,都应该具有营利或传播的目的。如果没有营利或传播目的,则彼复制不是此复制。可资证明的是,《刑法》第363条是“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即在有牟利意图时,单独一个复制行为就构成犯罪;第364条则是“传播淫秽物品罪”,即不以牟利为目的时,只在“传播”情况下,才可能追究刑事责任,其中并不包括制作、复制等行为。
相反,如果一个行为没有社会危害性,就不在上述法律的打击范围。网民自己下载自己看,没有影响到他人,就无社会危害性和违法性可言。
但更多人没有关注到的是,前郭县公安局似乎故意地把传统载体上的淫秽物品和淫秽电子信息混淆了。2006年实施的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8条,比以前的条例增加了半句话,“或者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电话以及其他通讯工具传播淫秽信息的”,这样就明确地把网络中的淫秽信息与上半句中的传统淫秽物品区分开了。对没有物理形态的淫秽信息,只追究传播行为,不追究也不需提到复制行为。前郭县民警可能是把第68条的句子给断错了。
据此,一方面,受到错误执法的网民可以拿起法律武器,要求撤销处罚和申请国家赔偿。另一方面,想费力地劝劝公安局们,在已有不少类似案例公开可鉴的情况下,不要再把精力和税钱放到被动去欣赏不良信息的千千万万网民身上,也不要抱着错误拒不悔改。(源自网络)
显然,前郭县公安局认为下载黄片到个人电脑上的行为,属于上述法条中的“复制”淫秽物品。如果真的这样,下载=复制=违法,估计全国要有上亿的网民被抓进拘留所了。想当年,陈冠希艳照门的时候,有多少好奇的网友都下载过图片啊!
象“闯黄灯违法”一样,一些警察总喜欢把法律的经往歪里念。下载等于复制吗?单纯争论这两个词汇,怕是纠缠不清。但放到具体的法条语义里,再怎么歪曲,也不应当把从网上下载“教育片”供自己观看的行为理解为复制淫秽物品。否则,依照这样的逻辑,就可以把现在很普遍的自拍身体或床上动作、留作自己纪念的行为,都理解为第68条的“制作”淫秽物品;把自拍照片放到电脑里,又“复制”了一遍淫秽物品;把电脑从家里拿到办公室,又成了第68条的“运输”淫秽物品。
之所以如此荒唐,是执法机关随意地扩大化解释法律造成的。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刑法一样,打击的都是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违法犯罪行为。具体到淫秽物品上,两个法律打击的都是传播行为,以维护社会管理秩序,防止淫秽物品的扩散和毒害他人。所谓“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都是指淫秽物品传播的环节,都应该具有营利或传播的目的。如果没有营利或传播目的,则彼复制不是此复制。可资证明的是,《刑法》第363条是“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即在有牟利意图时,单独一个复制行为就构成犯罪;第364条则是“传播淫秽物品罪”,即不以牟利为目的时,只在“传播”情况下,才可能追究刑事责任,其中并不包括制作、复制等行为。
相反,如果一个行为没有社会危害性,就不在上述法律的打击范围。网民自己下载自己看,没有影响到他人,就无社会危害性和违法性可言。
但更多人没有关注到的是,前郭县公安局似乎故意地把传统载体上的淫秽物品和淫秽电子信息混淆了。2006年实施的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8条,比以前的条例增加了半句话,“或者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电话以及其他通讯工具传播淫秽信息的”,这样就明确地把网络中的淫秽信息与上半句中的传统淫秽物品区分开了。对没有物理形态的淫秽信息,只追究传播行为,不追究也不需提到复制行为。前郭县民警可能是把第68条的句子给断错了。
据此,一方面,受到错误执法的网民可以拿起法律武器,要求撤销处罚和申请国家赔偿。另一方面,想费力地劝劝公安局们,在已有不少类似案例公开可鉴的情况下,不要再把精力和税钱放到被动去欣赏不良信息的千千万万网民身上,也不要抱着错误拒不悔改。(源自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