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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东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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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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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民开车帮巡警拦嫌疑人 被判负全责赔钱
2012年04月10日08:58南方都市报


南都讯 记者杨振华 8日下午,市民许先生开车截停了被警察追查的嫌疑人,嫌疑人连人带摩托车撞到了他的车上。许先生的车门和倒后镜被撞坏了不说,交警还判他负全责,赔嫌疑人2500元的医药费。惠城区巡警大队表示,许先生的行为是否属见义勇为,他们将会和交警进行协商。惠州市综治办一位人士表示,许先生的行为有帮助公务人员,没有在见义勇为的标准之外。
车主:截停嫌疑人撞坏车赔了钱
8日下午4点多,许先生开车经过东平东方威尼斯小区附近时,看到巡警开着警车正在追赶两个骑摩托车的男子,几次想逼停摩托车都没有成功,小区保安也追上去用脚想把摩托车踢倒。许先生看到摩托车没有车牌,车上的人也是戴着头盔口罩,以为是抢劫分子,就将自己的车横着截停摩托车。摩托车刹车不及连人带车都撞在了许先生的车上,将车门和倒后镜都撞坏了。
但是接下来发生的事情却让许先生感到很意外,巡警看到嫌疑人被撞倒在地,并没有上前追究摩托车上的两位嫌疑人,只是在旁围观。随后来的交警还把现场当成是一个交通事故来处理,判许先生负全责,巡警也没有帮许先生进行解释。许先生看到嫌疑人当时好像被撞得严重,还打120送嫌疑人去医院。
交警要求他们双方协商解决,最后许先生赔了2500元给嫌疑人。交警后来还将他的车开到停车场,他去取车的时候,又交了200元拖车费,自己被撞的车要维修的话,又要花上四五千元。
后来许先生越想越气,自己出于热心帮助警察截停了嫌疑人应该算见义勇为,结果自己车坏了钱赔了,警方也没给个说法。
巡警:赞赏截停行为但不鼓励
昨天下午,惠城区巡警大队办公室一负责人告诉记者,据他们初步了解,当时巡警是例行巡查,看到两名男子骑一辆没有牌照的摩托车,欲进行检查,对方却驾车想跑,许先生确实将对方拦停了。许先生这种行为是值得表扬和赞赏的,但是他们不鼓励这种行为,因为比较危险,假如撞得比较严重,那后果不堪设想。同时,普通市民在那么短的时间内,你判断不了警方为什么要追查嫌疑人,也不能确定嫌疑人就是犯罪分子。
对于当时巡警为什么后来没有帮助许先生处理现场情况,该负责人表示,因为当时110接到报警后出警的是交警,只有等交警把现场处理好,他们巡警才能再介入。该负责人说,昨天上午,他们已经对两名嫌疑人进行了调查。他告诉记者,交警对许先生的处理有待商榷,当做一般交通事故处理是不合适的,他们正与交警协商,如何重新评价许先生的行为。许先生昨天下午回安徽老家了,要等他回到惠州后再一起去交警队处理。许先生是不是见义勇为,该负责人表示不好判断。
综治办:可申请社会治安救助金
昨天下午,惠城区综治办工作人员告诉记者,是否认定为见义勇为,有几个判断标准,如对方是否有违法犯罪行为,是否抢劫伤害了你本人或者你身边的人,自己是否受伤。在这个事情中,对方是否违法犯罪现在还不知道,不过许先生的这种行为是值得肯定的,他自己受了损失,可以申请社会治安救助金。
如果警方能够出证明,定性许先生的行为是见义勇为,可以根据惠州市关于见义勇为的奖励办法,经过政法委和综治办的审批,对许先生进行奖励。惠州市综治办一位人士表示,许先生的行为有帮助公务人员,他认为没有在见义勇为的标准之外。
许先生这种行为是值得表扬和赞赏的,但是他们不鼓励这种行为,因为比较危险,假如撞得比较严重,那后果不堪设想。同时,普通市民在那么短的时间内,你判断不了警方为什么要追查嫌疑人,也不能确定嫌疑人就是犯罪分子。
―――惠城区巡警大队
对方是否违法犯罪现在还不知道,不过许先生的这种行为是值得肯定的,他自己受了损失,可以申请社会治安救助金。―――惠城区综治办
(南方都市报)



http://gd.qq.com/a/20120410/000163.htm?pgv...012&ptlang=2052








安徽老人免费捎人 官方称违反常理罚3万
2012年04月10日05:39中国青年报

“免费捎带陌生人,结果被当做非法营运处罚3万元。”合肥67岁的退休职工李荣寿,一提起3年多前的这件事儿,就后悔不已。
  李荣寿是否非法营运?对此,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支持了对李荣寿的行政处罚,而安徽省人民检察院却认为,法院“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李荣寿在这互相矛盾意见中,上诉、申诉了近4年。
  老人自称做好事反被罚3万元
  今年67岁的李荣寿是一名退休职工。2008年7月18日下午,在合肥市保健院门外,一位打不到车的女士向刚开摩托送完妻子的李荣寿求助。这位女士称有急事,希望李荣寿能用摩托载自己一程。“我表示自己不是‘摩的’,但该女士一再求我。本来是想做好事,又是顺路,于是就答应了”,李荣寿说。
  李荣寿回忆称,这位女士在到达目的地后下车,说没有零钱,李荣寿表示不用给钱。
  等到该女士走远,李荣寿整理头盔正准备离开时,却被合肥市交通运输管理处(以下简称运管处)的执法人员拦下。
  执法人员询问李荣寿是否认识刚才搭载的那位女士,李荣寿表示不认识。执法人员认定李荣寿是“摩的司机”,要求暂扣他的车辆。
  “我并没有收钱,只是顺路载一程”,李荣寿辩解道。他特意把身上所有能装东西的口袋都全部翻出,证明自己并未收费。“但执法人员认为我带互不相识的人,虽没收钱,却有收费约定,也等于非法营运。我说,我没有收费约定,让我和那位女士当面对质,但没被允许。”
  2008年8月20日,运管处对李荣寿作出《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以下简称《处罚书》)。其中提到:“执法人员通过对李荣寿及其所载乘客进行现场调查和取证,证实乘客和李荣寿互不相识,乘客从长江饭店乘坐该摩托车到阜阳路菜市场,约定付费5元。根据现场采录及调查核实,认为李荣寿使用二轮摩托车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非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最后,《处罚书》中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对李荣寿作出责令其停止经营、罚款人民币三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运管处:顺路免费带人“违反基本常理”
  李荣寿不服,遂向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08年11月10日,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作出《(2008)瑶行初字第24号行政判决书》。
  判决书中称,被告(运管处)向法院提交了现场录像、李荣寿的询问笔录、乘车者证言来证明李荣寿违法营运。此外,运管处称,被答辩人(李荣寿)诉称系顺路带人以及没有约定费用的理由,“不仅违反基本常理,更与答辩人(运管处)提供的证据不符,显然不能成立”。
  判决书中称,原告李荣寿对被告提供的现场录像、李荣寿的询问笔录、乘车者证言均有异议。对现场录像,李荣寿认为,没有全景画面,反映不出现场情况。且“没有原告和乘客现场交易的证据”,也“没有拍到摩托车”。
  对自己的询问笔录,李荣寿表示,“我陈述带了一个不相识的女士,没有收费,法律没有规定带人一定要带相识的人”。
  对乘车者的证言,李荣寿认为,“证人证言的身份没有表述,出具的时间没有,证人签名也看不清楚”。且乘客证言与《处罚书》中所描述的情况相矛盾。
  但经审理后,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对搜集到的证据进行分析判断,以准确认定案件事实,符合法律规定。本案被告虽无原告实际收取费用的证据,但并不影响被告对原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事实的定性。”支持了被告对老李罚款三万元的《处罚书》。
  “开庭后我才知道,运管处用来证明我非法营运的证据,只有对我和一位女士的录像及笔录。我在那些证据中只是说我无偿顺路带了个人,只有录像中那位女士说我们有约定车费。”李荣寿说。他告诉中国青年报记者,录像中的女子跟他所搭载的不是一人,“这个女孩二十岁出头偏胖,但是我搭的那个大概30岁上下,偏瘦”。
  李荣寿上诉至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一审判决对证据的分析认定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定”,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检察院:运管处证据相互矛盾,不能形成证据锁链
  败诉后,李荣寿并没有放弃。“后来我不停地奔走于各个司法机关,希望能还我一个真相。”李荣寿说,“功夫不负有心人,安徽省人民检察院通过调查,也发现了这些证据中的问题。”
  2010年2月26日,安徽省人民检察院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递交《皖检民行抗字(2010)第26号行政抗诉书》(以下简称《抗诉书》)。
  《抗诉书》中称,省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李荣寿的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违反法定程序”。
  《抗诉书》还对运管处所提供证据进行了质疑。
  首先遭到质疑的是现场录像。《抗诉书》中提到,运管处所提供的视听资料,没有李荣寿摩托车驾驶人与乘客现场交易以及运输情形等连续性的全部场景,其仅显示一家录音录像制品商店内、外的两处场景:
  “一是店内一位市运管处执法人员询问一位手中拿着一沓音像制品的年轻女士即所谓刚才乘坐摩托车的人‘是否认识,什么地方坐车,给了多少钱’。该女士简短而间断的回答是‘不认识、长江饭店那边、5元’……”
  “二是店外李荣寿和市运管处工作人员之间的询问、答辩及争吵混乱的场面。此节音像资料显示,李荣寿根据市运管处工作人员的询问,情绪激动地答辩:从市妇幼保健院大门外应要求顺路送了一位不相识的女士到双岗,未讲钱也未收钱,自己在做好事,现在人已经走了,并将其身上所有夏衣口袋翻过来给在场的人查看,以示其确实未收钱;且请求执法人员调查,要求允许进入商店与那位被询问的女士进行对质未果,该女士身份不明。”
  《抗诉书》写道:“由此,该视听资料不能证明该被询问女士就是李荣寿所运送的女士,即不能确认该女士就是李荣寿运输的交易对象,也不能确认李荣寿的运输事实与该被询问女士乘车的事实之间具有关联性。”
  此外,省检察院认为,运管处提供的本案现场录像不符合行政诉讼证据要求,应当不予采信。
  其次被质疑的是李荣寿的询问笔录。《抗诉书》中显示,“该笔录载明:李荣寿陈述其应一位看来有急事、不相识女士的请求,在桐城路口妇幼保健院大门附近顺路做好事将该女士送到阜阳北路的双岗附近,其不是摩的,自己身上没有钱,没有讲钱也没有收钱,‘这位女同志都走了’ ……显然,该笔录不能证明李荣寿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事实。”
  最后证人证言也被检察院质疑。《抗诉书》中表述:“该证言系乘车人徐某某(名字不清)的书面证言,其内容为:‘本人于2008年7月18日16:20左右乘坐皖A82727号摩托车从合肥市小花园到双岗,支付或约定运费为4元。本人与该车驾驶人互不相识。’由此,该证据与前述现场录像有关乘客女士乘车的地点、付费金额等内容相互矛盾。且该证据是预制的格式文本,其内容没有证人身份的表述,没有落款时间。证人名字不清楚,联系电话打不通。尤其该证人并未依法出庭作证,故该证据的真实性难以认定。”
  《抗诉书》中总结称,“综上,市运管处提供上述三份证据不但不能形成证据锁链、内容相互矛盾,而且该证据不符合行政诉讼证据要求,应当不予采信。判决予以采信市运管处提供的上述证据,认定‘市运管处提供证据相互印证,能够证明李荣寿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而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事实存在’,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
  以后做好事要先开证明?
  李荣寿得知《抗诉书》内容后,信心倍增。他告诉中国青年报记者,在收到《抗诉书》后,省高院下达裁定书,令原审法院合肥市中院对此案再审。
  但李荣寿又败诉了。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9月14日作出判决,维持原判。
  在这次作出的《判决书》中,合肥市中院认为,运管处提供现场录像及相关书面证据,能够相互印证,能证明李荣寿非法营运的事实。“李荣寿承认用摩托车载人,但辩称是应人请求做好事送人,并非载客营利没有证据证明”。
  对此,李荣寿表示对记者说,“老李我做好事送人,也不要你宣传表扬,为什么要证据证明?处罚者运管局才有证明我违法的责任才对。看来,以后做好事前要先开个证明才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中国青年报记者就此事采访了合肥市运管处工作人员。该工作人员表示,当时合肥市四部门有一个对道路运输进行的整治行动。
  对于李荣寿被处罚一事,这位工作人员表示:“时间这么久,弄这个事情,你现在让我讲当时是怎么处罚的,我也没有办法给你提供确切的信息。”
  当记者希望与当事执法人员取得联系时,该工作人员称,“不太合适”。
  同时,运管处该工作人员表示在作出行政处罚之前,会有一套处罚认定程序,如果李荣寿对于处罚决定不满,当时可以举报投诉。
  “当事人可以通过司法程序解决这件事”,该工作人员最后说。
  李荣寿对记者表示,他将继续申诉。日前,他已向最高人民法院递交再审申请书


http://news.qq.com/a/20120410/000235.htm?p...012&ptlang=2052
 
表示无语兼无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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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都是不让大家做好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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