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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夫

小学四年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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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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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东某楼盘,购房合同上显示土地使用权是70年(2008年开始),房产证上显示土地使用权是49年(2008年开始),是不是开发商存在欺骗行为。
 
关注中、、因为这事肯定是超级坑爹。。。求真相
 
  根据《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居住用地70年;工业用地50年;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50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综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目前,我国出让土地使用权一般都为最高年限。对于一宗拥有若干用途的土地来说,如果整宗地按综合用地对待,居住用地也只能使用50年,开发商付出同样多的建筑成本和税费,销售价格却必然要比70年使用期的住宅低;对于购房者来说,无论是否以较低的价格购得房产,都不愿意自己崭新的房子比别人少用20年。因此,如果在一宗多用途的土地中包括普通居住用地,那么整宗土地设定为出让期50年的综合用地,将使许多人难以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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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人在水东桥头的水岸腾龙那里买了楼,刚开始时售楼小姐说是使用年限70年。

  前几天再去问,另一售楼小姐却说该块土地的使用年限只有四十五年了。

  有点郁闷!真他娘的是无商不奸!
 
以后诸位买房时最好问一下:一楼是不是搞商场?

如果真准备搞商场的话,就要留意一下了。因为,如此一来便说明该地块是综合用地,使用年限只有五十年。考虑到一个楼盘要几年时间才能交楼,往往实际使用年限更短。
 
  供楼二十年,却只有四十五年的使用年限,刚供完就给国家收回了,这是什么操蛋政策。

  国家根本就不该审批综合用地。
 
购房合同上写明,土地使用性质是:住宅用地
 
QUOTE(渔夫 @ 2012年04月08日 Sunday, 09:45 PM)
购房合同上写明,土地使用性质是:住宅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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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否说明是哪个楼盘?

事关大家福利!
 
关注
 
本小区,一二楼是商铺,三楼以上为住宅。
 
QUOTE(孔子老婆 @ 2012年04月08日 Sunday, 09:00 PM)
  根据《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居住用地70年;工业用地50年;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50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综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目前,我国出让土地使用权一般都为最高年限。对于一宗拥有若干用途的土地来说,如果整宗地按综合用地对待,居住用地也只能使用50年,开发商付出同样多的建筑成本和税费,销售价格却必然要比70年使用期的住宅低;对于购房者来说,无论是否以较低的价格购得房产,都不愿意自己崭新的房子比别人少用20年。因此,如果在一宗多用途的土地中包括普通居住用地,那么整宗土地设定为出让期50年的综合用地,将使许多人难以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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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了,谢谢!
 
三角圩北斗星那幢是不是也这样啊?
 
买楼房=买汽车
相同点:有一定寿命,有一定的使用年限,有一定的价值。
买汽车:一经付款,一出车城的门,想卖回同样的价格是不可能的了,一出门就掉价。因为是二手货物了!
其实楼房也是一样的!不在开发商手买来的都已是二手货或三手或更多手。。。。但大家却热衷于炒卖,且价高得惊人!炒来炒去,楼房的使用年限也越来越短了!中国的法律很奇怪,炒楼、炒菜不违法,炒火车票、飞机票等却违法!真是看不透!
 
QUOTE(xxkk @ 2012年04月09日 Monday, 12:11 PM)
就算土地使用到期了,国家也不可能强行折房取地的。怕条螺L。到时占着不走就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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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这些钉子户,是可以用法律手段强制执行的。
 
QUOTE(8mmm8 @ 2012年04月09日 Monday, 11:27 AM)
买楼房=买汽车
相同点:有一定寿命,有一定的使用年限,有一定的价值。
买汽车:一经付款,一出车城的门,想卖回同样的价格是不可能的了,一出门就掉价。因为是二手货物了!
其实楼房也是一样的!不在开发商手买来的都已是二手货或三手或更多手。。。。但大家却热衷于炒卖,且价高得惊人!炒来炒去,楼房的使用年限也越来越短了!中国的法律很奇怪,炒楼、炒菜不违法,炒火车票、飞机票等却违法!真是看不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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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OTE(xxkk @ 2012年04月09日 Monday, 12:11 PM)
就算土地使用到期了,国家也不可能强行折房取地的。怕条螺L。到时占着不走就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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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走就强折!!
 
男人→不归路 发表于 今天, 01:02 PM
使用年限是指拿地的时候算起,不是楼建好卖给你的时候算起的!



正确!!!!!!!!!!!!!!!!!!!!!!!!111
 
QUOTE(高山无流水 @ 2012年04月09日 Monday, 01:09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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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走就强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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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规定政府强拆前须向法院申请 防暴力拆迁
2012年04月09日12:32中国广播网[微博]我要评论(80) 字号:T|T
  中广网北京4月9日消息(记者孙莹)据中国之声《央广新闻》报道,最高人民法院今天(9日)出台司法解释,规范办理房屋征收补偿非诉行政执行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今天上午出台了《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介绍说,这条司法解释出台的目的是为了依法正确办理市县级人民政府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案件。这条司法解释共计11个条文,充分考虑对被征收人合法权益的多重保护,确立“裁执分离”为主导的强制执行方式。这条司法解释就大家最关注的“强制执行”的方式明确规定,人民法院裁定准予执行的,一般由做出征收补偿决定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也可以由人民法院执行。同时这部司法解释还就此类案件的管辖权问题规定,由房屋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来管辖,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决定管辖法院。

  这条司法解释中规定,征收补偿决定存在有七种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准予执行,公众可以就这七点情形向人民法院充分举证。这七种情形包括:一、明确缺乏事实根据;二、明显缺乏法律法规依据;三、明确不符合公平补偿原则,严重损害了被执行人合法权益,或者使被执行人基本生产生活经营条件没有得到保障;四、明显违反行政目的,严重损害了公共利益;五、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或者正当程序;六、超越职权;七、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不予强制执行的情形。人民法院裁定不准予执行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在5日内将裁定送达申请机关,也就是政府机关。

  司法解释中对申请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除了法律还有条例规定的强制执行申请书和附具的材料外,司法解释要求申请机关要额外提交其他的材料。这些材料包括:征收补偿决定及相关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征收补偿决定送达凭证、催告情况和房屋被征收人直接利害关系人的意见,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裁量,申请强制执行的房屋状况,被执行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址、与强制执行相关的财产状况等具体情况,以及一些法律法规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司法解释明确提出,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由申请机关负责人签名,加盖申请机关印章并注明日期,而且这个申请应当自被执行人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如果逾期申请,除有正当理由之外,人民法院是不予受理的。

  相关负责人介绍说,房屋征收和补偿事关社会的稳定、人民的安居乐业、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等这些重大的事宜。从《行政强制法》和条例颁布实施以后,有关市县的人民政府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问题也是社会关注的焦点,最高人民法院一直都密切关注这方面的情况及实践运行情况,经过认真研究和积极的协调,起草了这个司法解释。他们也介绍,在多次征求了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国务院法制办、最高法院内设部门以及下级法院的意见,经过充分论证之后出台了这条司法解释。这条司法解释虽然只有11条,但是对于人民政府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相关案件的审理,具有很好的规范作用。
 
不够70年,正常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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